法家思想对当代的影响
1、法家思想对当代社会的启示
(1)、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易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2)、按照韩非设计的这套施政方略,君王只要把握好权利三角的力学法则,不需要君王们都成为如尧舜一样千年不遇的圣人,就可以治理好国家,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用“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的方式塑造一个个圣人君主来感召百姓。所以,在法家的视野中,“法”是纲目,“术”是手段,“势”是条件,君主甚至不须直接面对群众,只用“治吏不治民”仅守“霸王”之道,则可治国,这对任何一个社会统治者而言无不具有极大诱惑力。
(3)、通过对法家理论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法家之产生即同君主权力密不可分,其核心的“法”、“术”、“势”三家理论均主张强化君主权力的,只不过论证的角度不同罢了。
(4)、法家思想虽然在我国历史上曾产生过作用,对中国法制史亦有深远影响,但因其心术不正,其在当代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所提供的作用大抵是负面反思。而西方近现代法律发展过程中限制君主权力、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秩序、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强化契约精神等才是当代法律制度建设所应借鉴的。
(5)、强调法律价值的性,忽视德治,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6)、后来,商鞅在秦实行两次变法,主要内容是: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度;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凡勤于耕织而多缴粟帛者可改变原来身份;有军功者可授以爵位;实行郡县制;主张用严刑重罚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排斥道德教化,轻视知识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观点看待历史,提出"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礼者不足多","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7)、复旦大学哲学院教授白彤东亦受中国儒家思想启发中提出对西方自由民主秩序的另一替代方案。他的作品 AgainstPoliticalEquality(《反对政治平等》)用儒家的“新天下体系”回应了当前世界政治的根本困境。他的著作涉及三部分内容:作为替代民族国家的儒家新天下体系、作为替代民主的儒家民意与贤能混合政体,以及儒家与自由如何兼容。
(8)、在统治思想上,法家主张以刑罚,和权术治国。
(9)、东汉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用竹管或金属管制成的定音仪器,清代段玉裁在其《说文解字注》中指出,“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故曰均布。”
(10)、第法家思想虽然对古代中国法制史影响深远,但并不能代表古代中国法制史的全部内容,就古代中国法制,儒家思想和准则也有重要作用。
(11)、周初统治者在继承夏商天命观的同时也积极弥补神权统治的缺陷,“以德配天”即“天命”归于有德之人,如果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以此新的有德者就可以取而代之。在这样的口号下,商汤伐桀、武王伐纣就有了理论依据。
(12)、战国以降,随着诸子百家的争鸣,儒家继承和代表了“礼”,法家则对应和发展了“刑”。而后世诸如王道与霸道并用、外儒内法等表达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法制史中的礼刑关系,也丰富了法家思想的内涵,法家就此和法制史中的“刑”结下不解之缘。
(13)、 但其学说对中国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仍然产生了长久而巨大的影响。法家思想是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以及维护这一政体的方法。 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各个朝代一方面用法家的君主专制政体理论构筑了庞大的封建官僚队伍,另一方面又运用法家的“法治”、“势治”、“术治”理论,控制和驾驭这支官僚队伍。
(14)、战国法术之士将“法”视为“国之公器”“国之利器”是不无道理的,尤其是投身于变法的政治实干家们。汉刘劭曾言:“建法立制,强国富人,是谓法家,管仲、商鞅是也。”“法”能成为治国公器首先在于其有“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的特质。“法”是统治者调动社会运作的“道枢”,“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是判别公与私的准则,能公不被私所害,“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而“法”能使私不害公的原因就在于“法”是君臣共同操守的,有其性与强制性,“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而要让这种和强制遍布上下就在于共同执行“法”,达成“以法治国”的社会共识,“上亦法,臣亦法,法断名决,无诽誉。故君法则主安位,臣法则货赂止,而民无奸”。“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15)、儒家思想是在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思想学派,其思想对社会影响深远。
(16)、强调人民和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把法的公平性、性和拘束力综合到一起。《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
(17)、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学派,开始为刑名之学,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吴起、商鞅、乐毅等人的大力发展,遂成为诸子百家的一分子。在战国末期,韩非子对前人的方法、经验进行总结,集法家之大成。涉及到法律、经济、改革、法学、社会等方面。
(18)、商鞅为何要这样做,因为商鞅是主张中央集权的,所以改法为律目的就是为了法令的协调和统其变法的其他措施如统一度量衡等实际上也是为了协调、统一。法令和其他各项事务协调、统一后就方便管理,能够强化君主权力和适应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同理可知,秦始皇的车同轨、书同文也是相同的目的。
(19)、尤其是在法家的立法实践中突出了刑事立法为主的特点,以著名的法家代表作《法经》为例,除《捕法》是相应的诉讼程序外,其余的《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具法》类似刑法总则,规定定罪量刑原则等,整部成文法内容上基本上都是刑事法律规定,大量涉及刑罚。
(20)、从词源上看,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一词原是清末修律时由日本引进的,虽然在现今看来,法和律意思大抵相近,但中国古代以单音节字为主,故而商鞅变法时期的“法”和“律”具有不同的意思。尤其是“律”字的释义,直接与商鞅的其他改革措施相呼应。
2、法家思想对当代的影响有哪些
(1)、在笔者看来,法家自诞生起其本身就带有极端的工具性,这种工具性虽然能够在短期内集聚力量但往往只能收一时功效,难以持久。
(2)、形象说明了“法”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在运用过程中不因人的主观因素不同而发生变化,对任何人都应当做到一视同仁。
(3)、否则他们就不能成其事。生产工具方面的变革和广泛使用既增强了开荒的能力,使可耕地面积增多,同时,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逐渐可以交换、甚至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战国时期,社会生产方式也开始转变,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耕作代替了犁耕为单位的集体协作,封建个体经济逐渐占主导地位;"工商食官"的局面逐渐破坏,出现了个体手工业者、商人。
(4)、但是作为一把“双刃剑”,法家思想对后世政治的影响,既有它强大的积极作用,也有不可小觑的负面影响。
(5)、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战国时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
(6)、如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7)、中国古代政治内容丰富,是中国古代历史文明的一个集中体现。正如刘泽华先生所归纳的,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涵盖的几个主要方面有:政治哲学;社会模式的理论;治国的方略和政策;伦理道德;政治实施理论以及政治权术理论。就法家政治思想而言,除了“伦理道德”方面颇受后世诟病,其他方面在两千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对华夏的政治文明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并且始终在政治领域保有极强的生命力。秦汉以后,各朝各代的当权者们对法家的权术政治都是“既爱又憎”,“往往明黜其名,阴用其智,深刻影响了其身后两千余年的封建主义集权专制的政治”。
(8)、法家在政治目的中宣扬的是“法”的思想和精神,但从其发生便有着整顿制度、完善治理的政治决心:商鞅曾辅佐秦孝公变法,申不害生前为韩国相,慎到在齐宣王时代长期于稷下学宫讲学,他们都是当时统治管理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参与者,所以可以说法家思想就是专注于政治活动与实践的一种政治思想。集大成者韩非是韩国公子,“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韩非出生在享有政治权力的韩国王室,尽管韩非一生并没有直接参与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实操活动,但从他的身世经历来看,他前期应该接触过政治活动,在两代韩王(其兄韩桓惠王和其侄韩王安)时期他就曾多次上书建言却不得志。直到秦王政拜读了韩非的文章直呼其为“知己”,并为了得到韩非而攻打韩国,使得韩王安不得不派遣韩非出使秦国来换取和平。而秦王的这份“赏识”却成为韩非一生大的转折,他的政治思想和理论洞见才真正意义上被当权的政治界所关注。“法、术、势”代表了先秦以降的中国古代法家的核心思想,特别是在先秦战国时期法家人物辈出的时代,“法、术、势”三者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被统治者关注是古代政治传播活动的典型案例。
(9)、能救世,的方法就是什么都不做,即“无为”的思想。
(10)、强调法律价值的性,忽视德治,不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和发展。
(11)、故而,值此“礼崩乐坏”之际,法家的理论和实践主张的强权君主确实能够集中力量提升国力,在作战中取得优势,秦国之崛起也确实证明了法家的功效。
(12)、从源头上看,中国法制史中的“刑”其本意即惩罚不法,法家在其理论建设的过程中强化了这一功能。
(13)、既然法家极端工具化的特点与近现代法律的精神相差甚远,那么插一句题外话,主张教化的儒家准则是否能与近现代法律相契合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14)、如把它的作用加以无限扩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等领域就不能用法律调节。
(15)、龚武,男,1955年生,安徽颍上人,社科副研究员,现任颍上县政协常委、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安徽省管子研究会常务理事、副会长兼秘书长,《管子研究》杂志主编,“管子课题研究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华管子文化促进会顾问,东亚人文学会会员,安徽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安徽省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阜阳市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安徽省美学学会会员。编著《管学论集》上、中、下三卷本,专著《美的沉思》获阜阳市2002-2006年度社科优秀图书一等奖,论文《论管仲生于公元前723年》获2007-2009年度安徽社科联优秀成果奖。
(16)、其次,制作水准确实没有提高,在观众期望值提高的情况下,显得退步了。第一部《裂变》由孙先生亲自编剧,黄健中执导。关于导演的水平,一般观众除了看名气,也看不出个所以然,在此不做评论。其他主创人员侯勇、王志飞、高圆圆、杜雨露、吕中也都能够恰如其分地烘托出角色相应的气质,可以说是一部历史正剧的典范。第三部《纵横》、《崛起》,虽然导演换成了丁黑,主创人员也由具有相当实力的当红演员担纲,但仅就演员而言,主创以外的其他演员水准下降明显,比如第三部中的演员整体缺少前两部尤其是第一部中的那种亢奋感。而编剧水准也有所下降,剧情略显疲沓,令观者累心。甚至就连一般的拍摄技巧比如摄影、拾音、配乐等环节,也是漏洞百出,令观者揪心。
(17)、既然法家思想和法家之法是维护甚至扩张君主权力之法,并不符合近现代法律之精神,那么近现代法律之内容又当如何呢?
(18)、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
(19)、正如资产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样。法家关于法律与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有其超越其时代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20)、“法”就是法律、法则。对于“法”的讨论并不是法家之专利,其他诸子也常常论及“法”的问题,但其他诸子在提及“法”的问题时多围绕“刑法”而论,从社会功用来看是和“礼”相对的另一种政治思想。特别是在儒家语境下,考虑社会治理首先注重的是礼仪贤能等因素,再采取以“法”为代表的刑法和惩罚来补充,正如孔子所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墨家也同意“法”(刑政)能对社会起到“尚同”“消弭纷争”的功能,他说:“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夫明虖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换言之,“儒、墨强调人治并不是不要法,法家主张法治也不是不要贤能。它们的分歧是何者为主的问题。”因此,儒墨没有像法家一样将“法”高举为治理国家的至要前提,只是将其作为“礼”的完善与补充。
3、法家思想对当代的影响
(1)、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运用;
(2)、以至后来的唐代武皇时期、宋代的分封制时期、元代大一统、明清以至近代史,对于维护祖国疆域的领土完整和统法家思想都起着主导的作用。
(3)、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4)、 另外,法家在教育领域也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和政策。比如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就与当时的儒家思想处于对立方。他反对用那些比较落后的东西来限制当前社会的发展,其特别重视培养有革新变法思想的人才。
(5)、战国时期,法家主要划分为齐法家和秦晋法家两大阵营。秦晋法家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齐法家主张以法治国,法教兼重;秦晋法家奉法、术、势为至尊与圭臬,齐法家既重术、势,又重法、教。
(6)、当然,随着近现代法律的发展,其内容亦更关注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这些也是法家思想中见不到的。
(7)、春秋战国时期社会也进入到一个"注重人事"、"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在那里,传统的神权观念和神权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冲击、批判,"礼"思想、"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阶层出现,私学大兴。这些"士"阶层有文化知识,有政治谋略,有军事才能,他们的活动不受国界的限制,无论走到哪里,都受到统治者的礼遇,从这个意义上讲,士人的活跃,奠定了思想文化繁荣的基础。此后,个人著书立说蔚然成风,道、法、名、兵、阴阳、农、杂等学派相继出现,形成了空前的"百家争鸣"的新气象。人们手中已经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科学水平得到普及和提高。
(8)、“法”的传播路径是自上而下的,君臣共同参与,并且传播特征为群体性、公开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统一。而“术”的传播路径是由内(君主)往外(臣子),传播对象是官吏臣属,其传播特征为针对性、隐秘性、“无为”性和灵活多变。
(9)、在先秦法家思想中,有许多关于“法治”的思想。《管子》提出“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的思想,是中国传统“法治”精神的早期体现。李悝、吴起等法家人物都主张“缘法而治”,商鞅更提出了“刑无等级”、“任法去私”等观点,将“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空前提高。韩非提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的法治观,提出“法不阿贵”思想,对“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贵族特权思想进行挑战,有一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雏形。他在吸收商鞅的重法思想、慎到的重势思想和申不害的重术思想基础上,终形成了以“法、术、势”为统领的传统法治思想体系,成为先秦法制思想的集大成者。但先秦思想中关于“法治”的论述,不可能摆脱其所处的历史局限,即先秦法家法治思想中并没有完全意义上体现出现代法治基本精神的民主、平等、人权等现代思想元素。
(10)、在“法—术—势”权利三角中,“法”是合力发生的起点,这是“法莫如一而固”的属性决定的,即是标准和统一。所以,韩非子在《有度》篇里就详细阐释了三力之间的合作联动机制,首先“法”的公立性和性是法家思想传递的立足点,“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而“术”作为“法”的保障,因为韩非看到了统治者的分身乏术,不可能做到事必躬亲,所以他说:“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即使英明的君王使尽浑身解数监督臣子,臣子也能做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术”在“法”的前提下作为管理的手段就“孕育而生”了,就是要使国家实现“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明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奸邪无所依”。后,在“法”“术”作用下,自然就形成了这种统治者的“势”,是一种法度的尊贵和赏罚的缔造了这股“人为之势”,让臣子们即使“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
(11)、法家之法和儒家准则都非近现代法律发展的应有之意
(12)、第古代中国的“法”和“律”与近现代“法律”一词有完全不同的意义,商鞅变法中“改法为律”的举措实际上是为加强中央集权。
(13)、开国功臣姜太公的封国,姜太公的祖先伯夷辅佐虞舜,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创立始礼法并用的制度。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至战国时期,齐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解放运动和百家争鸣的策源地,继承弘扬管仲思想的一批稷下先生形成了管仲学派。
(14)、以“势”为主的慎到,其实也十分重视“法”,并将“法”上升为“道”本。他认为“道”首先是包容万物的,其次对万物一视同仁,在他看来“法与‘道’相对应,法也有两个特点。法犹如‘权衡’‘尺寸’一样,是衡量人事的标准。由于法无所不包,又一视同仁,所以,法能起‘一人心’的作用。因而法又称之为‘道术’‘常道’‘法度’”。“法”既然能够作为一种标准衡量社会,那么就是“公”的体现,君王立法则是为了公义,遵从“法”即是为了去私。“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人治”以礼义忠信为基础,君臣之间很难达到相对平衡的利害关系,所以在慎到看来只能走“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的尊君道路。这也同样是“尚法”和“尚贤”之间必然的矛盾,“尚贤”会破坏一元专制的君主地位,而且“尚贤”对于历史的发展来看具有不确定因素,无法真正成为决定历史政治的客观依据。所以,“法作为制度在政治中表现为一般的规定性,反映的是普遍的东西。而人,即使是圣贤,只是历史进程中的偶然因素。把政治命运寄于偶然因素之上,无疑是危险的”。所以法家的“法治”思想,如果抛开君王专制的内容,只看其“法治”精神和“法”能衡量事物的准则属性,放在现代社会还是具有十分积极的价值与意义的。
(15)、法家之“法”,核心的目的主要还是围绕治国平天下,是用于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在法家的思想中看来,法是用于维护国家的武器,国家远高于个人,而国家属于君主。在这种价值观的诱导下,法家之法维护的是君主的个人利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以保护高居于个人头顶的国家、君主为目的。因为法家的法,主要保护国家利益,所以法家之法以公法为主,法律的制定主要是用以解决政府如何顺利地对下级政权、社会和民众实施管理,称之为政令更加准确。
(16)、而后汉代的大一统,虽然沿袭“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但是实际上政治上采用的手段是外儒内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巩固中央集权。
(17)、儒家思想对现当代有重大、深远的影响,比如孔子引导人们处世做官的态度,儒家学派的“不爱出风头,讲求安稳”正是现在中国人的大多作风,但对于儒家思想,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比如孔子提出维护周的统治,他提倡三纲五常是不符合时代潮流的,不利于思想的开化,对女子持贬斥态度,我们提倡男女应是平等的、又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制度、我们也不予以学习。
(18)、商鞅改法为律后,后世各个朝代的法典基本遵循“某某律”的形式,如《魏律》、《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当然也有少数朝代对法典的命名不同如《宋刑统》等),“律”的初的意思也大体传承下来。
(19)、而法制之法是非建构性的,法律是进化而非设计的产物,而且这种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因此任何社会中盛行的传统和规则系统都是这一进化过程的结果。
(20)、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6)
4、法家思想对后世的积极影响
(1)、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战国时期的商鞅和韩非。
(2)、法家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为重视的一派。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
(3)、墨子主张以“天志”来制约君主的无限权力,对两汉时代的哲学家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西汉时,新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就继承了这一思想,建立起“天人感应”的大体系,主张“屈君以伸天”,试图以人格神的“天”来制约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君主的无限权力。
(4)、“法—术—势”: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价值与意义
(5)、前面讲到,法家之法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由被统治阶级来执行,是用来稳固统治者权力地位和约束民众的。《史记》有谓:“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法家所说的法,作为君主治理国家的方式方法,无一例外地认为给予高统治者以毫无限制的治权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因此法家之法没有约束君权的内容,单方面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不维护被统治者利益。被统治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必定经常轻慢和违反法家制定出的法律,统治者想要“法”得以实施,就必须依靠强大的武力。于是法家之法造就了两千多年来的极权国家。
(6)、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铁器在春秋末年已经出现,但不普及,进入战国以后,无论农业还是手工业,都已经离不开铁工具。《管子》里谈到:农夫必须有铁制的耒、耜、铫,女工必须有针和刀,制车工必须有斤、锯、锥、凿。
(7)、总之,法家所做的一切,是为了国家的富强,为了让国家在当时恶劣的环境下生存,不被吞并。以当时的社会条件来看,法家的思想是进步的。
(8)、法家在实践中高度重视提升国力,在“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7)的理念指导下,法家对能够迅速积蓄力量的农业生产和军事建设上投入众多。尤其是农业生产方面,以商鞅变法为例,几乎动员了全国的力量,并通过颁布法令的强制耕种,与此同时还设立了一系列配套措施如便于统一管理的“什伍连坐”制以督促。
(9)、孟子把“仁”思想发展成为“仁政”,主张“不以仁政,不能平天下”。主张要“施仁政以民”,要有“省刑法,薄税敛”,这种强调减少对人民的“压榨”的主张,无疑是一大进步,试想,若未能提早有这种主张,我们的“仁政”或许便不会这么早到来,不会这么早提前享受“仁政”的好处,这对于和谐、美好社会的建设指导意义重大。
(10)、(8)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05页
(11)、汪晖老师随后指出,三位学者各自的学术背景都是复杂、交叉的,因此,他们的学说里内在包含着对话的意味。他认为,这也反映了当代社会的特征和学术潮流,具有着广阔的学术生长空间。
(12)、儒家思想在不断的与时俱进,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荀子对儒家思想进行改造,综合了法家和道家思想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战国时期儒家思想经过孟荀发展后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在宋代时发展为理学,如周敦颐、程颐、程颐为始祖,朱熹为集大成者,后取得官方地位,儒家思想不断发展,与时俱进,这对于我们当代学习时要不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指导意义。
(13)、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制之“法”制定的核心,是为了给社会成员提供一套维护正当权益的机制之外。
(14)、上述例子中,韩非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唯利的,以至于骨肉至亲都不例外;人的本性是愚昧、凉薄的,故而民智不足取。
(15)、“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16)、强调人民和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把法的公平性、性和拘束力综合到一起。《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
(17)、先秦法家所谓的“法治”,其实质更接近于现代意义上所谓的“刑治”。由于法家法治思想把君权至上列为高原则,将国家本位作为法治思想的终目标,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不断发展,先秦法家那种挑战权贵、“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逐渐失去了“锋芒”而被封建人治思想“招安”,封建法治于是成了人治的附庸。所以,我们不能被《大秦帝国》艺术化地营造出的秦人的“法治”精神所误导,在亢奋于秦帝国的百年崛起的兴奋中,盲目地在中国传统制度中找寻指导现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圭臬。对此,现代人要清醒地认识到先秦法家思想存在的历史局限性。
(18)、所以,法家对人性本恶的进一步解释即其无为善可能,故而儒家的那一套道德体系应该完全摈弃,进而法家指出“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主张社会的治理需要依靠强大的君主,国家的富强需要强大的君权。
(19)、太公封齐,简礼从俗,法立令行,礼法并用成为齐国传承不废的治国之道。管仲辅佐齐桓公治齐,一方面将礼义廉耻作为维系国家的擎天之柱,张扬礼义廉耻道德教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以法治国的人。
(20)、墨子是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代表人物。颗量子科学实验卫星即命名为“墨子号”,于2016年8月16日发射成功。
5、法家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1)、这便不得不让人回想起来儒家文化里的公与私差别、义利之辩这些精华物品,对咱们今日的文明创建还是有帮助的,应当将它们继承发扬出来。由此可见儒家文化在今天我们完成现代化建设还可以作出贡献,具有一定的活力。儒家文化,是先秦诸子百家理论之一。儒家文化又称为儒教或儒家文化,由孟子开创,开始是指从业殡葬行业婚礼司仪,之后以此作为基本逐步形成完备的儒家文化管理体系,变成中华文化的流行,意义深远。它是我国影响较大的派系,都是我国古代的流行观念。
(2)、试想,若无法,我们的国家会变成怎样?若无法,坏人更猖狂,在战国末期,荀子就提出法治,这无疑对于我们国家当今法治提供了指导依据和来源。法治的社会,给我们带来的是和谐、安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3)、战国时期法家先贤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乐毅、剧辛相继在各国变法,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可以使平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军功等渠道成为新的土地所有者。
(4)、由此观之,“术”是君主自身的驭下方式,“法”是国家对外的统一标准,但二者终作为“帝王之具”,目的仍是为了强化君主的权力和威势。
(5)、法家重视法律,反对儒家的“礼”,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件的所有权。“兴功惧暴”,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终目的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6)、朱苏力老师进一步发问,中国古代究竟以儒家还是以法家为主?他认为,秦汉之后的国家制度以法家为主,只是皇权难下乡、难入乡因此不下乡的基层乡土社会中依据儒家伦理规范来治理。那么,为什么从外观上来看,中国似乎更强调儒家在思想上的主导性作用?或为什么自汉武帝会“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为后世王朝继承。朱苏力老师化用经济学概念试图解释这一问题。他将儒家思想比为一般性资产,儒家伦理规范和思想不仅对于“齐家”(基层村落)很有用,而且适度延展便适用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例如在家尽孝,在国尽忠,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四海之内皆兄弟等。而法家思想可以说是专用性资产,虽然思想深刻,事关重大,却几乎只可能应用于政治治理,对普通农民日常生活几乎没什么用处;有人想学,他也必须顾及考不上进士举人的投资风险。此外,历代王朝从没禁止学习其他道家法家的经典,只是风险自担罢了。
(7)、实现文化、制度的统一:统一文字、货币、度量衡和车轨,为后来中国长期的大一统奠定了文化和制度基础。
(8)、“向国王请愿,乃臣民之权利,一切对此项请愿之判罪或控告,皆为非法。”
(9)、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夫婴儿不剔首则腹痛,不㨽痤则寖益。剔首、㨽痤必一人抱之,慈母治之;然犹啼呼不止。婴儿子不知犯其所小苦、致其所大利也……昔禹决江浚河,而民聚瓦石;子产开亩树桑,郑人谤訾;禹利天下;子产存郑人,皆以受谤;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4)
(10)、法家之“法”来源自人为构建,是由统治集团制定,然后交由民众来遵守,是统治者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当统治者的意志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之时,代表的是有限阶层的利益,这与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11)、政策和法律的严明易于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12)、理论上法家认定人性本恶,这在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著作中时常有形象的论证,我们可以看以下几个例子:
(13)、我们知道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这就决定了法本身的局限性,有其滞后性。
(14)、修建帝国道路交通网:秦统一后为加强对关东地区(指函谷关以东地区)的统治,修筑了直道(咸阳——河套地区)、驰道[从咸阳出发,东北到辽东(今辽宁省辽阳市),东南到吴郡(今江苏省苏州市)、会稽郡(今浙江省绍兴市)],并且建入滇的“五尺道”[蜀郡(今四川省成都市)——南中(今云南省曲靖市)],在岭南(今属广西)修筑沟通漓江和湘江的灵渠。这一交通网络沟通了中国不同地区,促进了不同地区地域文化的融合,维护了中国“大一统”格局,秦代很多交通线路直到今天仍是重要陆上交通线。
(15)、由此观之,法家十分重视甚至过度强化了“刑”的惩罚功能,但从近现代法律的功能上看,惩罚犯罪仅仅是法律的一部分功能,而法家思想指导下的中国古代立法实际上放大了法律惩罚的功能,以此容易让人误解为法律的功能仅仅是惩罚犯罪。
(16)、刘泽华先生较好地概括了组成“人为之势”的两个方面:一是“聪明之势”,是能“使天下不得不为己听。故身在深宫之中而明照四海之内”。二是“威严之势”,韩非打了一个比喻,“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厚德之不足以止乱也”,也就是说:“威势者,人主之筋力也。”这样,只要具备“聪明之势”和“威严之势”,不需要圣贤君主,中等之才的人就可以治理天下了。
(17)、关于编剧问题,网上有一段孙先生的采访,可以作为参考。孙先生不再担任该剧的编剧,除了精神复制、还有更重要的创造性工作等原因外,和制片方在理念上的偏差应该是主要原因:“我坚持的,是引导影视市场走向高品位,我坚信真正严肃的影视作品恰恰是市场需要的,所以反对一切庸俗化;制片方坚持的,是市场现状第剧情随俗、明星效应、台词通俗等等,都与我不同。”
(18)、怀着帝国故土后裔的骄傲,孙皓晖在《大秦帝国》的扉页上题记:献给中国原生文明的光荣和梦想。孙皓晖认为《大秦帝国》佳高的切入点就是从人类文明史的角度,探讨了从春秋战国到秦帝国,这一重要历史时期对中国具有的开创文明正源的价值和意义。
(19)、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与“礼”的学说,主张爱仁、有礼,当今社会我们提倡有礼貌、尊老爱幼,树立“富强、民主、自由、平等、文明、和谐、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这当中,“仁”与“礼”无不体现其中,这对我们的社会有积极促进的影响,社会形成良好风气,对于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有重大意义。
(20)、“当下中国需要的,是和中华文明源头上有创造力、生命力的秦时期对接!”这样的观点,当然是值得期待的。诚然,《大秦帝国》的确起到了深度发掘秦帝国历史精神,启发当今时代的精神价值的作用,但对于“秦帝国是中国走向全面法制社会的历史镜子”这样的观点,那我只能恳切的说,这面镜子是双面的,它既反映了中国早期社会对法治的积极接纳,也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对法治的狭隘认识。
(1)、孔子主张“有教无类”等教育思想对当今教育的影响体现
(2)、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
(3)、荀子主张的法治,我国现如今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是好的体现。
(4)、三评《大秦帝国》到此就暂时告一段落了。本评说主要针对电视剧,兼顾小说本身。有些朋友吐槽电视剧一部不如一部,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5)、墨子虽说他的学派,学说在秦汉时代就已经中绝,但他的影响可以说直至今日,而且伴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的发展,墨子,他的名字和今天的中国科学技术是连在一起的。
(6)、其两者都有成文法律,但它们保护的对象和约束的对象不同。
(7)、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也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这一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曾迅速导致了秦亡。
(8)、“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9)、cmanagement@nju.edu.cn
(10)、《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接连讲述了两个关于臣子夺取君王权势或话语权的故事。第一个故事是晏婴对齐景公讲述田成子(田常)暗中收买人心之事,告诫景公应该疏远小人亲贤人。第二个故事是孔子之徒子路在郈县当县令时,用自己的俸禄款待当地的民众,孔子听说了就让子贡去阻止,子路不解其中缘由,去找孔子评理。孔子教训他:“女故如是之不知礼也!女之飡之,为爱之也。夫礼,天子爱天下,诸侯爱境内,大夫爱官职,士爱其家,过其所爱曰侵。今鲁君有民而子擅爱之,是子侵也,不亦诬乎?”孔子讲没讲这个话,历史确实无法真正还原,但是韩非也学庄子一样常常借用孔夫子之“重言”阐释本学说确实是成立的。孔子从“礼”的角度认为子路不该去施恩于百姓,这是天子的分内事,从这点讲应该是符合孔子思想的,不然孔夫子也不会因季氏“八佾舞于庭”之举而生“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的议论。
(11)、在我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是社会变革时期的一次思想上的大辩论,这次大辩论基本奠定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儒、法两家围绕对待"礼"和"法"的态度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其中法家代表人物大都源自三晋大地,从中华法系第一部成文法典的著者李悝,到"礼法并重、邢德并举"的荀况,再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避匹夫"并且提出权力制约理论的韩非,以及吴起、商鞅、慎到等。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思想共同构成三晋法家文化的精髓,为中华法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12)、而大一统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13)、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在哲学上,他们表述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天不变其常,地不易其则"的观点,子产则提出"天道远,人道迩,非所及也"的命题,承认自然界有其客观的规律,反对天人感应的观念。
(14)、商鞅在《农战》中提出“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在向秦孝公上表的《画策》中认为,“礼治”所提倡的“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不仅不利于国家发展,甚至还会带着国家走向覆灭的深渊。在秦国当时的社会大环境中,商鞅变法无疑是一种具有进步性的创举。
(15)、以秦的“法治”为例,商鞅变法以后,秦建立了先进的政治体制,在解决了制度问题的同时,还积极招募各国人才为己所用,同时培养了许多著名的战将,形成了“相多客卿,将必秦出”的独特的人才结构,为秦的强盛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正如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所列,自秦穆公以来八位贤臣皆为客卿(当然,穆公吸纳人才则在商鞅变法之前),而为秦立下赫赫战功的武将,必出自秦地。白起是陕西眉县人,王翦、王贲父子是陕西富平人,司马迁的八世祖司马错是陕西韩城人,灭燕的李信是陕西兴平人,蒙恬虽祖籍山东,但自蒙骜入秦,蒙骜、蒙武、蒙恬祖孙三代皆为秦将。由于先秦法家教条的治国方式,对于社会稳定时期的国家治理存在很大的弊端。秦在进行统一六国的战争中,迫于富国强兵的需要,“法治”措施用力过猛,导致法令繁苛僵化,取得天下后,继续实行“严刑峻法”的战时政策,不懂得“上马”打天下与“下马”治天下的道理。在社会情势剧变的大环境下,秦人依然固守“驽钝”的精神,这时候就成为了死板、僵化的代名词,因此没有灵活调整社会治理策略,导致二世而亡。而且,秦在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后,背离了自己原有的重视人才的开放性的政策,过分强调“法治”(实质上是“刑治”或“法吏治”),认为儒家仁治为“不仁之仁”,故而采取李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愚民”政策,并在以“焚书”为代表的文化钳制政策笼罩下,极大地禁锢了中国文化与思想的发展。
(16)、儒家的“以德治国”现实主义便是认为以社会道德去影响教育人,儒家思想觉得,不管人性善恶,都能用社会道德去影响教育人。这类忠恕之道方法,是一种心理状态。使人的内心温良,了解屈辱则无谗佞的心。这是很完全、压根和积极主动的方法,断非刑事追究能够办得到。儒家的“礼治”现实主义,便是高度重视人形式化,高度重视人可能性的道德发展,高度重视人怜悯之心,将人作为能够转变并且可以有超繁杂的挑选自觉性。
(17)、为了让广大市民朋友了解管仲及其思想,郫都区图书馆特地为大家准备了线上讲座。
(18)、战国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铁制工具的普及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使个体家庭得以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战国时期法家先贤李悝、吴起、商鞅、申不害、乐毅、剧辛相继在各国变法,废除贵族世袭特权,可以使平民通过开垦荒地、获得军功等渠道成为新的土地所有者。让国人平民有了做官的机会,瓦解了周朝的等级制度。从根本上动摇了靠血缘纽带维系的贵族政体。平民的政治代言人是法家,法家的政治口号是"缘法而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19)、孟子“仁政”思想对于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导意义。
(20)、“法—术—势”思想是中华文明为世界文明,特别是世界政治文明所贡献的具有独特政治智慧和生命力强劲的政治哲学。“法—术—势”并不是直接成为一种政治思想或观念,而是在理论提出后以传播活动(如变法运动等实践)为中介,落实在君王和臣子之间的关系网络中,继而扩大到普通百姓,体现为一种精英政治,少数集权控制,对社会管理而言具有借鉴价值,是一种可“转化”的华夏文明。比如,“法”的内容有落后的地方:须由君王制定,这是集权制的体现;但也有进步之处:全面执行贯彻律法,体现法的平等精神。“术”有落后的地方:将“人性恶”作为人性的第一标准,在处理问题时都表现出了极端现实功利性;但是也有积极的方面:深挖人性之恶,补救儒家空谈仁义的迂阔,是对社会管理的实在落实。对“势”的理解如果只停留在权势上是不足的,理解“法—术—势”的联合使用才是对法家中心思想的准确把握,是“世异则事异,事变则备变”的行动前提,通过“法后王”反对盲目“法先王”的复古主义,也是在时代趋势下促使人们采取积极行动或变革旧制的破冰之力。
(1)、与时俱进的思想给我们树立想问题、解决方案的好思潮。
(2)、从上述“法”“术”的特征来看,“法”和“术”的思想是相生相依的,是一体两面的内容。它们一个是阳,一个是阴,阳法阴术,二者并用,法是术使用的目的,术能法的贯彻,是体和用之关系。这些关系都指向了黄老之学,《史记》记载早期法家时说道:“慎到,赵人。田骈、接子,齐人。环渊,楚人。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这也是前文提到法家源流复杂的缘故之故杨义先生认为儒家学者荀子都“已不是邹鲁士绅的纯儒,而是受过稷下黄老学派浸染而带有某些法家要素的‘变儒’”。韩非受荀卿之学的濡染,在这种源流交错的情况下,韩非、李斯等战国后期法家构建的法家思想可谓相当驳杂,既有儒的思想亦有道的精神。
(3)、一是影视作品规律问题。电影作品就很少有续集超过第一集的,如果说《教父》系列、《魔戒》系列是特例的话,《星战》系列只能勉强打平,华语电影《无间道》算是续集电影高峰,但也能够找出些许瑕疵。狗尾续貂的就太多了,不忍赘述了。电视剧拍续集就更难了,《西游记》拍了续集,当时也是恶评如潮,明明拍摄技术提高了,艺术水准却下降了。其实,作品在变,观众也在变,如果一直坚持用第一部的标准衡量第二部、第三部,难免也会犯刻舟求剑的毛病。当然,艺术水准下降太大的话,观众不答应。联系本剧,如果仅从讲故事的角度讲,第一部《裂变》,第二部《纵横》,第三部《崛起》,一般故事的情节设计,高潮过后会出现低潮,往往惊心动魄、扣人心弦的高潮部分都出现在双方力量对比高下难分,而又令观众意想不到的段落。关于春秋战国的历史,一般观众在近年来已经普遍提高了知识储备,对于长平之战、秦统一六国等已经比较熟悉,所以对于这一段剧情已经打不起精神。商鞅变法虽然熟悉,但由于第一部剧情确有出彩之处。更重要的是,秦人的创业史确实很能够得到观众的共鸣,而且第一部也算是孙皓晖的“创业史”,所以成功是在所难免的。第二部携第一部成功的余威,在几位当红明星的精彩演绎下,也还算是得到了观众的认可,但已失去了“创业”时的那种气质,所以第三部在没有太多亮点的情况下,形势已经岌岌可危。
(4)、又如生活中的一些小问题,也不宜采用法律手段,而应用道德来约束。这一纯功利的刻薄寡情主义,曾迅速导致了秦亡。
(5)、 有“亚圣”之称的孟子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他强调人民的地位是重要的、尊贵的,荀子提出“君舟民水”的民本思想,他指出民为水,君为舟,舟即船,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无疑提出民的重要性,强调君主要为民着想,当今社会,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是人民的公仆,这是突出人民主要性的体现,促使我们的国家变得更美好,人民更有信心。
(6)、墨子对经验的重视,开启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唯物论经验主义传统,对汉王充,清颜元的哲学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论衡》有“知实篇”,强调人的知识来源于耳目感官。王充说:“儿始生产,耳目始开,虽有圣性,安能有知?”“如无闻见,则无所状”。
(7)、本文将尝试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对法家思想以及以其相应举措进行剖析,以期帮助读者更为清晰地认识法家的理论和实践在历史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8)、在韩非看来,臣子的本质都是怀奸存私的,君主一旦将权势落入这群奸臣之手,或者一旦本该专属君王的话语权被夺走,就会有亡国之危。上面这则故事就生动说明了魏臣陈需“两面三刀”,玩弄两国君主,以“人才”身份入魏国获取信任,又借助楚国势力在魏国大行其道,进而继续窃取魏国国君之权势。
(9)、法家的政治思想,由于切合时代环境的需要,把中国历史推向一个暂新的局面。秦始皇推展中央集权的措施,实得力于韩非、李斯思想的运用;
(10)、人治虽然在封建社会确立了独尊的地位,但法治从来没有从传统社会中走开,法家所设计的中央集权体制、官僚行政制度随着封建集权统治的加强而被不断完善和强化。“法治”,尤其是法治作为刑罚的手段,沦为人治的统治工具,成为人治的附属。“儒法合流,内儒外法”逐渐成为汉以后传统封建社会的社会治理主导思路,“人治”与“法治”也就貌似对立而实质上统一起来了。关于对“人治”的理解,普遍认为是以儒家思想治国理政,通过“选贤任能”的手段和“礼义廉耻”等道德规范,终实现理想化的“贤人治国”。所以,人治也可以叫做“仁治”。这种仁治与法治的关系,都是为封建集权专制和君主“一人之治”服务的,它摆脱不了“人”作为自然属性所无法克服的弊端。在现代法治中,现代社会公认的“法治”基本理念是强调平等,反对特权,注重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反对政府权利侵害个人权利。而这些特征在人治环境下,都是不存在的。当我们把目光从思想家的个案扩大到缔造思想家的环境时,发现原来诸子百家从语词到思想都有着惊人的相似性,他们有着共同的思想、文化资源,有着相似的知识背景和话语平台,有着相近的问题意识。先秦各家都在中国文化的大环境下相互交织,相互影响。自法家的李悝开始,吴起、商鞅、韩非、李斯等都有浓厚的儒家背景。突出的就是在战国后期,儒家的荀子竟然教导出了法家学派的理论家韩非和实践家李斯。而作为儒家亚圣的孟子,也能讲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样闪烁着现代法治光辉的先进思想。正是由于儒家与法家本质上具有相通的文化渊源,所以站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大背景下,法家可看做儒家的一脉。
(11)、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实践派,怀着崇法尚法的理想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变法事业,在秦人“驽钝”的执着坚持下,法家思想在秦国得到了实践并取得了成功。必须承认,在先秦时期所处的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的社会背景下,法家思想代表了当时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这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借鉴。而秦国社会上下对待先进“法治”所表现出的崇法、尊法、信法、守法的积极态度,也对我们当下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起到了帮助新兴力量破除天下纷争,确立统治地位的作用,极大地推进了社会生产力,并终使秦国实现了统同时也验证了先秦法治思想的进步性。
(12)、有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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