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讼
1、争讼法律关系
(1)、 向弱者适度倾斜理念是对平等原则的继承与发展。公司争讼的强者与弱者之间是平等商事关系,法官对各方当事人应予以一体平等保护。但法条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抽象的平等并不能代替现实中的不平等、实质的不平等、具体的不平等。要恢复强弱者之间的固有平等地位,必须把实践中已经向强者倾斜的天平回归平等原位,帮助弱者收复失去的平等待遇。因此,向弱者适度倾斜理念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继承、坚持、捍卫、纯化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弘扬了实质平等文化,并终贯彻了权利神圣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2)、 法官还要警惕与预防两造当事人通过调解协议恶意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当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股东与被告董事长达成调解协议时,倘若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换取原告股东与被告董事长的个人利益,法官就应斩钉截铁地推翻此种存有道德风险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未参加诉讼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3)、褪色:高祖武皇帝陈霸先经常穿着一件褪色的旧战袍,上阵杀敌。
(4)、诉争发生在讼争之前,有诉争的发生才能有讼争的发生。
(5)、虽然我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但同属新旧观念、新旧体制更替之时,我们也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和手段,即:“抱法、处势、行术”,使我们的国家更具竞争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6)、在林林总总的证据当中,如何认定股东资格的归属,就是一个让法官和律师颇费心思的问题。
(7)、在《德育课本》当中,谈到一个读书人叫缪彤,他有好几个弟弟,他是大哥,这些弟弟都是他一手照顾长大的,结果这几个弟弟跟弟媳妇提出来要分家。假如是我们,心里一想可能就会很难受,「这些人真是忘恩负义,都是我拉拔长大的,竟然都不念这个恩,还说要分家。」可能这个大哥心情不好,甚至有可能就会发脾气,跟兄弟产生争吵。
(8)、《书·大禹谟》汝惟不矜,天下莫与汝争能。汝惟不伐,天下莫与汝争功。又《玉篇》谏也。又讼也。《增韵》理也,辨也。《礼·曲礼》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又姓。《正字通》印薮有争不识,争同。
(9)、讼 (sòng)释义:是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打官司或争辩是非,还有自责的意思。
(10)、虽然我们处于不同的时代,但同属新旧观念、新旧体制更替之时,我们也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和手段,即:“抱法、处势、行术”,使我们的国家更具竞争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11)、 在许多调解失败的案件中,可能不是因为法官的法律水平不高,也不完全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狭隘、偏执与自私,往往是法官的耐心不够、策略不精、修为不深。法官既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需要发扬苦口婆心的精神,充分展现法律与人格的双重魅力,说服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法官要力戒简单、粗暴、急躁、压制、拍桌子式的调解方式。法官在追求各方利益多赢共享的调解结果时,也要避免老实人尤其是债权人和中小股东过分吃亏。
(12)、在孔子的职业生涯中,曾做过一段时间的鲁国大司寇,其依法断狱理讼的职守,多少与孔子惯常主张的克己复礼、为政以德、先敎后诛有些冲突。不过,孔子对此却不以为意,且对自己处理案件、解决纷争的能力颇为自信,《论语·颜渊》中有这样的记载,“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认为自己“在审理裁断案件方面,和别人也是一样的”,只是“我的终目的,是使人们之间不再有争讼发生。”很显然,孔子并不和普通司法官吏一样,仅仅满足于一个个具体案件的解决,而是他怀有更宏伟的理想,那就是通过礼乐仁义的德政与教化,以实现一个人人有君子之风的、礼让不争的和谐社会。
(13)、静穆jìng mù 思慕sī mù 怅惘(chàng wǎng)
(14)、诤言直谏型“愤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进退荣辱完全以民族振兴、国家强盛、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为皈依,丝毫没有个人私利的考量。
(15)、《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16)、 法官既要节约法院的诉讼成本,也要注意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合理裁判诉讼费用的分担。传统裁判文书往往只裁决法院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而对胜诉方的其他诉讼成本很少考虑。笔者认为,鉴于败诉方对诉讼的形成存在主要过错,法院理应责令败诉方负担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因为,胜诉方为迎战败诉方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也是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胜诉方遭受的原始实际损失,笔者将此类实际损失称为胜诉方的派生损失或二次损失。
(17)、 法官的裁判三段论离不开大前提的确定。倘若大前提引用有误,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但是,法官在竭力寻求清晰的裁判规则时,往往被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所困扰。现代公司法律关系的盘根错节,立法文件的浩如烟海,立法阶位的复杂多元,立法文件对公司关系内容和救济措施的立法真空,都为法官发现妥当的裁判规则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成为公司争讼裁判的重要思维。其核心内容是发现与适用妥当的法律裁判规则。
(18)、三只虱子互相争吵,另一只虱子从旁经过,问道:“你们争吵些什么?”三只虱子说:“争占猪身上肥腆的地方。”
(19)、文/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原载《法律适用》本文转载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20)、 判者要善于从浩如烟海的判例富矿中萃取相应的“法律营养素”,并及时地慷慨地奉献给全社会。对于公司生活中比比皆是的法律风险,法官应尽警示之责。法官要积极运用司法建议和仲裁建议的手段,及时就公司设立、公司治理与公司解散清算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向当事人和第三人(包括银行)提出司法和仲裁建议,并向社会发布法律风险警示。
2、争讼案件是什么意思
(1)、“讼”之卦辞“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意思如下:有孚,即有理由,是受害方;窒惕,被人侵犯,极委屈,极难受;中吉,即不要走极端,一定要有理有据,以法而进行诉讼,方为吉利;终凶,即打官司,无论胜败,都不是好事,因为从此得到了一帮敌人,随时会反扑;利见大人,即进行诉讼活动,成败在于公正不阿的法官;不利涉大川,即法律只能强行化解矛盾,事情上激化了人情的分裂,双方的关系从此有可能变成了敌对矛盾。
(2)、 鉴于强制性规定无论体现为效力性规范,还是训示性规范,都体现了立法者试图追求的价值取向,都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鉴于立法者在立法之时对设定效力性规范的目的明确、对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之间的区别;鉴于由成千上万的法官在个案中揣测某强制性规范背后的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笔者建议法官在面对疑似强制性规范时采取以下简易方法甄别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一概无效;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并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仅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训示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并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倘若某法律或行政法规在确立某一强制性规范的同时,既未明确指出违反该规范的民事行为(含合同和章程等)无效或者不成立,也未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则该强制性规范应被视为倡导性规范,而不应视为强制性规范,更不应被视为效力性规范。与之相抵触的民事行为既不因此而无效或不成立,也不应导致行为人的行政处罚。甄别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效力性规范与训示性规范既是契约自由精神的呼唤,也是统一裁判尺度的需要,更是提高立法质量、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
(3)、《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4)、 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是现代法治的精髓,也是公司争讼裁判的根本准则。不管当事人的出身家庭、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社会背景如何,不管股东是国家、机构、自然人股东,抑或合伙;不管债权人是国有银行,还是民营银行,谁的权利诉求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就旗帜鲜明地保护谁。由平等保护原则又派生出公司平等、股东平等、债权人平等、以及公司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5)、于是,三只虱子如醍醐灌顶,解清了利害轻重,就伏在猪身上拼命地吮吸起来。
(6)、 法官主持调解必须秉承“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理念,切实把调解活动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严格恪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序良俗设置的法律与道德底线。法官要牢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要避免粗暴生硬的强制调解现象,要警惕久调不决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与痛苦。各级法院在鼓励调解能手脱颖而出的同时,要警惕形而上学地为法官设定调解率和调解指标。
(7)、那只过路虱子说:“你们也不担心腊祭到了,人们要用茅草烤猪,火烧火燎的,你们又何必在这些小地方计较呢?”这些虱子便相互聚在一起吸食猪身上的血肉。母猪消瘦了,人们就没有杀它祭祀。
(8)、静穆:四野望村树云物,都沉浸在清朗静穆的空翠里。
(9)、争论;争讼。王凤为平理诤讼。——《后汉书·刘玄传》。诤,讼也。——《苍颉篇》。彼诚以天下之必无仙。
(10)、 在现实生活中,权利人在权利受害以后,存在着举证难和诉讼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权利人往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机会。公司争讼各方在参与诉讼前往往要反复核算诉讼成本。法官也要树立成本意识和效率意识,争作高效型法官,实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重点解决好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商事流转越快捷,公司法律关系主体对法官的效率要求越苛刻。为提升裁判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树立法官的高效裁判思维。
(11)、斡旋:中国对叙利亚内战多方斡旋,呼吁谈判停战。
(12)、然而这种声音,应是诤言谠论、真知灼见,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泛泛之谈,更不是博人一乐的“搞笑”。
(13)、从崔述的分析来看,争讼是有人类、有私财以来即产生的正常现象,通过争讼,人们可以辨别是非曲直,回归公道,并使社会复归于原有的秩序与和谐,进而达到“无争”。这个过程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儒家礼让的道德说教,也不是对争讼的刻意打压,而是理讼者对公平正义的持守、对礼乐政刑的精准把握、对诉讼技艺的精当运用,而这才是实现孔子“必也使无讼乎”的有效路径。
(14)、 公司维持主义旨在维护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的活力。公司的生死存亡不仅攸关股东利益甚巨,而且牵涉到债权人、劳动者、消费者和当地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公司维持主义的核心就是鼓励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壮大,尽量消除导致公司非正常退场的障碍和约束。不仅公司的设立制度、治理制度与重组制度要体现公司维持主义,公司争讼的解决过程也要力戒轻易宣布公司设立无效,或者解散、清算公司。根据公司维持主义,法官要慎用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能够采取补救措施的,一概不宣告公司设立无效、宣告公司解散清算或者破产。再如,公司的法律人格并不因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而当然无效。
(15)、从缪彤的人生态度,让我们学习到,天地之间,人与人的相处是什么心境?除了「自责」,这个「责」就是反省自己,「自尽」,「尽」就是尽心尽力,「除自责自尽外,更无道理矣」。其实这句话就包含了所有的道理。「自责」,反求诸己,忠于自己的良心,要反求诸己才能不断成就自己的德行,「忠」,首先要忠于自己;「自尽」,就尽心尽力,推己及人去尽力帮助亲人跟朋友。所以自责、自尽,还是忠恕之道。夫子之道是「忠恕而已矣」。人不管面对任何的事情,不情绪化,首先先想:「这件事我有哪里不对?」这也都是跟《朱子治家格言》相应,「因事相争,焉知非我之不是?须平心暗想」。有摩擦了先反省自己,这颗反省的心跟对方相交感,很可能我们一反省、一认错,对方也马上那颗反省的心相互交感,「其实我也有错」,所以缪彤是我们修身齐家的好榜样。
(16)、 从规范形式看,立法文件的不同阶位应引起法官重视。《立法法》规定了法律的一般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先适用,一般法补充适用;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但《立法法》并未穷尽所有问题。倘若地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遇有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形,便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若适用地方性法规,便担心高人民法院以其裁判行为违反司法解释为由、在二审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予以改判;若适用司法解释、排斥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又担心导致当地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不满。笔者认为,地方法院遇有此种情形时,可提请当地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程序。法院在裁判活动中可将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范畴予以解释和适用,因为司法解释本身是对法律条款内涵的发现和识别。法官援引司法解释裁判的理由不是由于司法解释高于地方性法规,而是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因此,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援引司法解释,还要援引司法解释指向的法律。
(17)、马前卒:封建社会称武将、官吏出征出行在马前吆喝开路的兵卒差役。现指在前边摇旗呐喊、为人捧场的人物。
(18)、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19)、 基于权利神圣、关怀弱者的裁判理念,法官应当旗帜鲜明地在裁判活动中加大对受害债权人和股东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强者的失信违约成本。对于法律明确赋予中小股东的权利和救济手段,法官应当一丝不苟地坚决予以支持。
(20)、(争)〔古文〕《唐韵》侧茎切《集韵》甾耕切,音筝。《说文》引也。从。《徐铉曰》音曳。二手而曳之,争之道也。《广韵》竞也。
3、争讼的拼音
(1)、然而这种声音,应是诤言谠论、真知灼见,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泛泛之谈。
(2)、于是乃相与聚嘬其身而食之。彘臞,人乃弗杀。
(3)、面对家庭的这些不理解、这些无理的要求,要不产生冲突、争斗,那缪彤的这份存心,就是我们应该效法的。当时候他的弟弟一时为了利益昏了头,要分家产,当下他没有责怪他们,反而自己进了屋,关起门,对着古圣先贤说到,自己很惭愧,读了一辈子的圣贤书,却不能够真正的修身、齐家,实在感觉自己对不起祖宗,对不起古圣先贤的教诲,所以就打自己的嘴巴。缪彤时时都是想着「行有不得,反求诸己」,都是自己的错。人一反省,这个诚心就现前。他的弟弟跟弟媳妇,看到这样的情况,其实人都是有良心的,大哥照顾他们这么多,其实内心还是很佩服大哥,一时间起了这些争利的念头,又看到大哥不只没有说他们不是,还反省自己,一下子把人的良心给唤醒,马上都跪下来给大哥道歉。
(4)、崔述在《争论》中提出,人与人之间的争,是一种“必至之势”,古之圣人“知其然”,所以并不反对或指责这种“争”,多只是要区分争讼者的是非曲直而已,“曲则罪之,直则原之”,其结果是使人人竞做正直之人,而不愿为邪曲之事,“人皆不肯为曲,则天下无争矣”,所以圣人之“不禁争”,反而能达到“禁争”的目的。他认为,作为一个人,以“让”来自勉是可以的;如果其他人因其“不让”来指责他,则断不可,因为我们不能强求他人的礼让或善行。崔述的这种观点,即便放在今天也并不过时,因为一个人能做到“让”,这只是表明他个人的一种美德,如果他“不让”,则是他的本分,别人以此来指责他,是毫无道理的。
(5)、一虱曰:“若亦不患腊之至而茅之躁耳,若又奚患?”
(6)、 法官要大限度地节约法院和争讼各方的资源,取得公正、具效率的裁判结果。例如,法官应当高效地组织开庭活动,争取在既定开庭时间内取得佳的开庭效益,而不把本应一次开庭查明的事实安排成旷日持久的数次开庭。实践中,一些奸诈当事人为赢得苟延残喘的时间以隐匿、转移财产,故意运用马拉松式的诉讼策略(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延长开庭时间、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等)拖垮对方当事人。法官要及时识破并粉碎此类阴谋,并运用法律智慧与勇气将整个裁判活动推向正确、快捷的轨道。
(7)、争取(zhēngqǔ):力求获得:争取时间。争取主动。争取彻底的胜利。
(8)、孩子还小,礼节要教!不然想成为人才,大难大难
(9)、斡旋:中国对叙利亚内战多方斡旋,呼吁谈判停战。
(10)、 有法官认为,在立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错判案件。但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且有审判监督程序,加之法官业务素养的提升、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一审错误判决能够及时获得纠偏。殊不知,即使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发生错判事故。为避免法官在裁判活动中的畏首畏尾现象,对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出现的错误裁判行为,只要错误裁判源于法官对法理的不同认识、而非源于主观恶意枉法裁判的,建议不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
(11)、诉争的主要内容是原告申诉、控告某一违法行为;讼争的内容是人民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诉争进行裁决,在此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争论称为讼争。
(12)、我有遇过长辈,弟弟确实是他带大的,但是这个弟弟后来不念他的恩,还不理解他,结果这个哥哥终生抱憾,活到九十岁了,常常还在抱怨这件事情。当然弟弟确实不对,不能忘恩,可是这个哥哥也自己苦了自己。我们照顾弟弟是尽一份情义,义是该做的,我们也不去强求弟弟、亲人的理解,我们做了就心安。人尽道义了,自有我们的福报,不要去罣碍这些人事,更不要耿耿于怀,然后郁闷终日。其实我们把内心的这些痛苦放下,关爱我们的人心上的石头也掉下来。
(13)、崔述认为争讼是一种正常人情人性的表现,“凡有血气皆有争心”。一方有争,若另一方甘心让与,自然无事;假如另一方“不甘于让”,则必然产生诉讼。现实社会中,“争而甘于让者”,只有那些贤者或孤弱之人。按照他的分析,人世间有些事是当让也能让的,而有些事则是不当让也不能让的:“所争者非一人之得失,则不当让;让之而争者不已,让之而争者得逞,人皆从而效之,则亦不能终让,故虽贤与孤弱者亦不能尽无讼也。”对于为政者来说,理应站在那些常陵于不肖的“贤者”、受陵于豪强的“孤弱者”一边,而官府却非但不为他们撑腰,反而对这些希望通过诉讼辨其曲直是非者进行打压,致使“陵人者反无事,而陵于人者反见尤”,错用赏罚,颠倒黑白,必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为人们之所以遭受欺凌而不反抗,是他相信可以通过诉讼以使其冤抑自伸;但如今官府却“不许之讼”,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不甘于束手待毙,那就只好通过“角力”以为救济,终导致贤者改行而孤弱者结d,“天下之事从此多,而天下之俗从此坏矣。”长此以往,老百姓倒是可能真的不再争讼了,但却造成了“豪强愈肆,而良善常忍气而吞声”的局面,“无讼则无讼矣,吾独以为反不如有讼之为善也。”
(14)、 为充分发挥法院在公司生活中的冲突化解和利益协调作用,树立勤勉司法的良好社会形象,法院应当扭转传统保守的思维定势,纠正懈怠司法的消极现象,树立服务型裁判理念,积极受理各类公司争讼案件,包括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案件。也希望高人民法院在深入总结各级法院受案新类型、认真倾听各方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核心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定期修改、改版和充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开门立案的司法态度不仅有助于将公正与效率落实到公司争讼个案,而且具有激浊扬清的行为导向作用。
(15)、 也许有法官或仲裁员认为,调解结案模糊了法律关系,难以通过黑白分明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发出清晰的行为模式信号。此种观点可以理解,但值得商榷。诚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官的确有可能写出流芳百世的经典裁判文书。但服务型法院应以促成两造当事人寻求共赢的、低裁判风险的争议解决方案为高使命。换言之,的裁判活动不一定以一份判决书画上句号。调解结案既有利于早日排除民事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法律风险与道德风险,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满足各方当事人的自尊和互敬心理,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申诉和缠讼的根源。对于法理含量较高、法院和学界存疑的案件,调解结案更加魅力无限。在一定程度上,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会折射出法官对调解的重视程度和调解艺术的高低。
(16)、 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是相对、而非的。对民法中的法人制度而言,公司法是特别法;相对于公司法而言,证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特别公司法律制度又是公司法的特别法。即使同在公司法框架内,也需要慎重处理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就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而言,《公司法》第20条是一般条款,适用于各类公司;而第64条是特别条款,仅适用于一人公司。但即使一人股东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能够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公司的财产,债权人仍可援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举证证明一人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的行为,进而请求一人股东对一人公司债务负责。
(17)、韩非反对政治治理的原则建构在私人情感联系与当代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上,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强调君主统制权视为一切事物的决策核心,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君主应当运用苛刑峻法重赏来御臣治民,以建立一个君主集权的封建国家。
(18)、舌:舌shé人或动物嘴里辨别滋味、帮助咀嚼和发音的器官:舌头。舌耕(a.指读书勤奋;b.旧时学者授
(19)、你与邻居争讼,要与他一人辩论,不可泄漏人的秘事,恐怕听见的人骂你,你的臭名就难以脱离。
(20)、近年著作现代图解逻辑《易经》(2011).
4、争讼怎么读拼音
(1)、我们有听到槟城有个大企业家,跟弟弟争讼,为了财产的问题争讼,结果他接触到传统文化,尤其读了《弟子规》,「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他懂得反省,马上撤诉,现在事业做得更好。「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尤其可贵的是他看了这句话,体会到母亲的心情,一个母亲看着自己的两个儿子在打官司,可能连觉都睡不好,「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做人一定要从孝悌开始。俗话又告诉我们,家和才能万事兴。今天一个家庭要没有争讼,一定要回到什么?回到修身的功夫,身修而后家齐。身不修,比方自己很容易跟人家对立,很容易指责别人,跟朝夕相处的家人不起争执挺困难。
(2)、(2)讼争: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司”。
(3)、世界易经大会(大会主席 徐芹庭博士)教学委员会《易经》教授台湾中华儒学青年会两岸文经交流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国家执业资格心理谘询师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易经讲堂讲师
(4)、他们无忌的诤言谠论,铁肩道义,于世有补,于时多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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