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77------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2022)鲁030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齐鲁石化公司胜利炼油厂退休工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山东省齐都某某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山东省齐都某某局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在临淄区范围内以“博鑫洗码”项目的名义,许诺每天3%-5%的高额返利,通过微信群及“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上的不特定人员以投资入单“博鑫洗码”项目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某某机关侦查证实,张某共向其上线人员李瑞某、邵永某(邵永某因参与“博鑫洗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武汉市某某局武昌分局立案处理)相关账户转账交付集资款共计6302061.44元。现已查明被告人至少向2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5552091.64元,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至少1468193.38元。2019年4月至8月份期间,邵永某收到张某及李瑞某转账的上述6302061.44元集资款后,在邵永某账户内与其他涉案人员转账资金混杂全部形成资金池。邵永某辩称上述630余万元资金已全部转入其上线张爱某账户,张爱某辩称已将收到的邵永某转账资金全部转入其上线孙某账户(孙某为“博鑫洗码”项目淄博团队负责人,因参与“博鑫洗码”项目被武汉市某某局新洲分局立案处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博鑫洗码”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量刑标准应当调整,于瀚某利用于利梅的银行账户通过郭玉某和邵永某投资“博鑫洗码”的投资本金及损失金额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扣除后张祥未达到犯罪“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2.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3.张某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4.张某本人亦是受害者;5.张某没有前科劣迹,是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6.张某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院长湖北武汉,一女子去银行取12000元,不料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反给女子存了12000元。当天下班,银行柜员发现短款后,向女子打电话索要24000元,万万没想到,一连打了9个电话,女子都直接挂掉,银行无奈,只得报警求助!王女士的银行里存有12000元,事发当天,王女士到银行取了12000元,随后便匆匆的返回位于武昌的家中。下班期间,银行柜员在盘库时意外发现,账户内短款24000元,经过查看当天的票据和营业监控,柜员才发现短款的原因,原来是王女士来银行取钱时,柜员一个不留神,操作成了存钱,所以导致账户内短款24000元。得知钱款的去向后,银行柜员当即向王女士打去了电话,希望对方能够归还款项,不料王女士以为银行是诈骗分子,所以未等这位柜员说完,就直接挂掉了电话,随后便怎么也打不通电话。担心夜长梦多,银行立刻报警求助,民警到来后,证实钱款的去处确实是王女士,便准备向王女士打电话说明情况,但一连打了9通电话,王女士都没有直言自己很忙,随后便挂断了电话。眼见联系无望,民警只得亲自赶往王女士的家中,向王女士说明情况,王女士表示,因为电信诈骗很猖獗,所以误以为是诈骗分子,现在民警上门,所以愿意归还银行的24000元。事后,银行为了感谢民警,特意给民警送了锦旗。1、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不解,是银行有错在先,王女士又没有过错,银行报警,不是恶人先告状吗?也有网友表示,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银行凭什么向王女士索要钱款?如果是客户少钱了,银行还能这么主动吗?2、无疑,从评论区来看,网友对银行的怨言颇深,认为银行存在霸王条款,但事实上,网友的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接下来,结合网友的疑问,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首先,虽然王女士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民警管理的范畴,但在日常实践中,许多人还是会有“遇事找警察”的想法,所以对于轻微的民事纠纷,民警是可以组织双方调解处理的。比如在本案中,银行有困难求助后,民警就帮忙找到了王女士,这里需要明白的是,如果王女士拒不返还的话,民警是没有权力执行的,双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次,银行多存钱给王女士的行为,属于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女士银行卡内多出的24000元,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这是典型的不当得利款项,王女士应当返还,如果王女士拒不返还的话,银行是可以起诉王女士的。再者,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的温馨提示,而非网友认为的霸王条款。事实上,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在法律上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银行事先草拟好的,未经储户同意的条款,按照民法典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实践中,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需要双方各自提交相应的证据,银行之所以能够获胜,是因为银行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与离柜概不负责条款没有任何关系。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今日热点我来评# #315全民季# 头条热榜
3、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21年的12月,在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门口发生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事故中,我的岳父,在协助前一起交通事故救援时,被不具备驾驶能力的第三人进入车辆,造成事故车辆移动后,被撞击致死。作为受害者家属,我们一直在悲痛的情绪下,秉持克制、理性的态度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也尊重和感谢武汉公检系统,相关经办警官对案件付出的努力,对家属认真负责的工作。然而,历经3个多月的时间,我们却收只收到了市、区二级警方认为此案为单纯的意外事件,不予立案的结果。从家属角度,肇事者,无论你出于什么目的,你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能力下,贸然进入驾驶室,对现场善意的第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更不应该在发生更严重的二次事故后,离开现场,在此次事件中犯有明显的过错,并且造成了我们家庭无法弥补的伤痛。我们不能让社会的热心人受到二次的伤害,我们不能接受这起明显有人为过失造成的惨剧变成一起不可预估的意外事件。我的岳父作为一名有着近40年d龄的退伍军人,在亲朋,战友,同事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原本那个元旦节,约好观看外孙女的登台表演,而如今,面对这样的情境,我们居然无法告诉孩子,这个善良的外公究竟是如何永远的离开她。我们将在司法救济的途径内,合理合法的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也向武昌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的立案监督申请,恳请区检察院能够进一步研判,确认事故责任,认可我岳父参与救援的善意行为,让过错者承担错误,让逝者得到应有认可,告慰逝者,宽解家属,维护热心市民的信心,弘扬能力范围内的见义勇为。70岁路人施救追尾事故:踹门时疑误触撞死另一热心路人,很自责
4、罗湖区检察院领导班子隐瞒湖北接触史致37人隔离!山东一新冠肺炎治愈患者获刑10个月3月1日上午,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被告人田某某2020年1月9日乘车从湖北返回成武家中,1月20日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分别到本村卫生室、大田集镇医院、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1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被诊断为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医护人员将其转入感染科病房隔离治疗时,不予配合并申请出院,1月26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造成医护人员、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因涉嫌犯罪,2月8日,成武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2月26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田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该案由成武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中斌担任审判长,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主持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了全程微博直播。来源:菏泽市成武县法院、山东高法#武昌区检察院领导简介#
5、武昌区人民检察院官网近日在湖北,男子张某认为之前为自己提供过性 服务的女子刘某还欠自己一次服务,于是便来到刘某的住处,持刀威胁刘某要求对方补偿一次,无奈刘某只能答应,本以为发生了关系之后,张某就会离开,可是让人无语的一幕发生了。张某拿着刀子,又要求刘某给自己2000元,刘某称没有现金,于是拿起手机被迫给对方转了2000元,张某这才离开。离开后刘某赶紧报了警,警方第二天将张某抓获归案,原来,事发当天张某精神病情发作,被诊断为限制刑事能力人。在张某归案后,张某的家属代张某赔偿了受害人2万元,并退赔了2000元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检察院以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以及抢劫罪提起了公诉。在法庭上,张某的辩护人称,事发环境比较特殊,是因为嫖娼引发的激情犯罪,而且张某病情正处于发作期是限制刑事能力人,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法院认定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问题来了,即便是刘某真的欠着张某一次服务,那么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对方履行?本案中,由于双方之前发生过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即便张某第一次真的是支付了两次的费用,那么当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时,只要是刘某不同意发生,此时张某违背对方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对此就构成强奸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死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刘某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张某是否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其实是不可以的,由于双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认定方面也是合同无效行为,对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要求继续履行的。当完成了性侵犯罪后,张某并没有离开,反而向受害人索要2000元,由于之前的性侵犯罪,完全已经压住了受害人的反抗,因此此时属于对受害人施加暴力直接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抢劫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无论是强奸还是抢劫,最低量刑都是3年起步,为何张某两个罪名都是2年6个月?其实这就是张某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有关了,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加上张某本身是限制刑事能力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也应当从宽处罚,这也是张某最终被轻判的原因。当然,如果被害人经过查实后其确实在之前,与张某发生过以金钱为媒介的性关系的,对此就会认定为卖淫嫖娼,对此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来源:武汉武昌区法院(2020)鄂0106刑初898号———————————————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文章原创,抄袭必究#头条创作挑战赛##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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