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2020精辟101条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标准

(1)、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在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具体按如下规定执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因此,本次财税2017年41号文仍然延续了财税2012年48号文及财税2009年72号文件”关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据此,烟草企业有关烟草的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支出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非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可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

(6)、其他企业的广告宣传费扣除标准均为不超过15%

(7)、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8)、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15%=900(万元);

(10)、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1)、B公司本年度实际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0+180=1080(万元);

(12)、除以上由财税2017年41号文”列举的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以及烟草企业外,包括酒类制造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仍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按不超过15%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1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樱神收征收管理法》

(14)、企业所得税中,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列支。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中,要注意与赞助费支出区别。因此,判断一项费用是赞助费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取决于该项费用是否具有广告或者业务宣传的性质。主要看:

(15)、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6)、(4)必须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广告,并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广告。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8)、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900=300(万元)。

(19)、2016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20)、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

2、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2020

(1)、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2)、(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由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宣费支出比例较高,为了扶持相关行业发展,财税〔2012〕48号文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从15%提高至30%。该文件执行至2015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4)、假设2018年B公司销售收入为6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2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

(5)、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8)、(3)取得合法凭证。取得合法凭证为纳税筹划起码的条件。广告费的列支,除应注意取得正式发票和有关附件等外来凭证外,尚应注意保存广告样张,以免查账时遭税务稽查质疑,此点常为企业所忽略,须特别留意。

(9)、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10)、另外,针对某些特定行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财税12年48号文规定上述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从2016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仍然延续48号文内容,只是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但41号文迟至16年度汇算清缴期马上结束才出台,谁知道里面是否有税企博弈在呢,哈哈。闲话少说,小编今天根据财税41号文简要给大家介绍下广告宣传费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1)、其实呢,大伙不用这么急,首先呢,如果是已经报过所得税年报的,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呢,就可以更正申报,把新申报表再报上去就成了。而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内,实在来不及呢,也没关系,在汇算清缴期后,还可以补充申报。

(12)、突发!财务请转给员工,4月30日之前务必完成这件事!否则要多交一笔钱!税务局正式通知!

(13)、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016年,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2000×15%=300(万元)。

(16)、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17)、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18)、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9)、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怀文公司可转移到大世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扣除限额的30%,即300×30%=90(万元),而非500×30%=150(万元),在本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00-90=21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300=200(万元),而非500-210=290(万元)。

3、广告费扣除限额15%和30%

(1)、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

(2)、总所周知,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为扶植该三行业的发展,财税41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仅此一项高就可直接减轻7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3)、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5)、对于大世公司来说:2016年大世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为5000×15%=750(万元)。 

(6)、三类企业的扣除标准仍延续由15%增至30%的规定

(7)、(解析)《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9)、转移到B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

(10)、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广告宣传费可按分摊协议扣除,这条规定对于关联企业较多的企业集团是重大利好。

(11)、二是费用支出的相对方是否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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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殊行业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

(14)、任何、单位和个宽或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17)、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18)、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19)、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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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上述三份文件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2)、我国《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4)、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

(5)、广告费用预算的编制方法很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被运用的较为简便的编制方法有:目标达成法。

(6)、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

(7)、即转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9)、(1)广告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1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1)、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13)、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案例)品税阁公司和A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A企业在2019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品税阁公司扣除。假设2019年A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请计算A企业分摊后可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6)、看到这文件,可能有会计会急的团团转,毕竟这文件是5月27日发布的,可汇算清缴已经后两三天了,而且正赶上端午节,时间来的急么?还有的会计可能说,自己已经把企业所得税年报报过了,咋办?

(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18)、A公司当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80万元;

(19)、  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0)、例:甲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甲企业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乙企业扣除。假设2016年甲企业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企业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5、广告业务宣传费包括哪些

(1)、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通过下面这个简表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通过分摊是有一定节税效果的。

(4)、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5)、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6)、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7)、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8)、品税阁公司2019年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000×15%=750(万元),A企业2019年转移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90万元,则品税阁公司本年度允许扣除的广宣费为750+90=840(万元)

(9)、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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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2)、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扣除类调整项目-其他”(第30行)。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4)、另外,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实际也是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也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15)、纳税人申报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6)、(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例:怀文公司和大世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分摊协议,怀文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30%归集至大世公司扣除。假设2016年怀文公司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大世公司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000万元。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20)、政策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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