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
2、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
3、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
4、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5、扣押。
6、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7、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
8、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9、冻结。
10、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
11、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12、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3、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1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5、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
16、(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17、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8、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9、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20、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债务人财产保全的保护措施有哪些1、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
2、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3、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4、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
5、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6、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
7、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
8、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9、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10、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11、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12、督促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
1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
14、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
15、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1、法律分析、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3、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4、冻结主要是针对银行账户等。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6、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7、扣押是将涉案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执法部门对扣押的物品负责。
8、冻结主要是针对银行账户等。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1、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6、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7、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8、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五、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1、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与冻结三种。
2、查封是指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上粘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分、移动。
3、扣押是指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款物运到一定的场所保管,不允许他人对该财产使用和处分,扣押的财产一般是便于移动的款物。
4、冻结主要针对的是存款、汇款、证券等由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管理的财产,是指人民法院通知上述财产管理机构不准任何人提取、转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
5、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非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不得进行保全。
6、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7、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8、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9、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六、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1、财产保全一般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查封,指的是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清点之后,使用加贴封条、就地封存的方式,避免防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扣押,指的是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移置到一定的场所进行扣留,以防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4、冻结,指的是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5、《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6、查封典型的包括查封房产、车辆等,也可将一些机械设备等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
七、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1、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5、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6、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7、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8、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9、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
10、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人出具书面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1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1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4、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八、财产保全的主要措施都有哪些1、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检查以后,就地封闭,禁止动用。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
3、冻结,即由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由银行冻结涉案的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6、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7、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8、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9、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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