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关于民法的名言
1、孟德斯鸠说民法
(1)、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2)、感谢学生会网络推广部胡熙蕾、邓思瑜、朱丙南同学吐血整理本次录音稿。
(3)、当公权力一旦私用,那么暴力就会产生。公权力一旦成为某团体的专属,暴力革命就会爆发!
(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5)、以前看过一篇报道,说一个村霸长期霸占一个男人的妻子,刚开始还有些避讳,后来居然达到了公开的程度。有一天黄昏村霸到男人家去拉女人走,男人壮着胆子多说了两句,村霸一会儿拿起刀折回去,把他们家劈得七零八落,连邻居都吓得不敢吭声。就这样村霸一直公开霸占男人的妻子好几年,一直到后村霸因为其他事情犯事儿,这些事才见诸报端。
(6)、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7)、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8)、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高于民事诉讼,因而刑事立案、审查起诉和判决必须回答什么样的新的证据足以达到更高的证明标准。比如因股权纠纷引发的诉讼,经历多次民事审判,相关争议点多次经历法庭辩论和审查,很显然任意以其中的一点立案是极不合理的。公安应持足够的谨慎态度和予以严格的解释,避免轻易否定生效裁判的效力。同时,在面对重大或疑难问题时,公安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克制惩罚犯罪的冲动。
(9)、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10)、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古希腊)西塞罗
(11)、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
(12)、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3)、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14)、摘要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
(15)、中国法学如何走出思想殖民化的路径依赖?先要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殖民化的起点——日本东京法政大学专门为中国留学生开设的“法政速成科”。有两本书值得一读:(1)日本法政大学大学史料委员会,法政速成科纪事,裴敬伟译、李贵连校订、孙家红参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2)叶龙彦,清末民初之法政学堂,(台湾)私立中国文化学院史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74)。
(16)、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17)、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18)、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
(19)、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20)、日本人忽悠中国官僚,中国官僚忽悠中国皇帝,一个奇想就这样呈现了!1902年4月1日(正好是愚人节),袁世凯、刘坤张之洞给皇帝呈递了这样一份奏折,“(日本)民法一门,为西人叹服。该国系同文之邦,其法律博士,多有能读我之会典律例者,且风土人情,与我相近,取资较易。”“亦可由出使日本大臣,访求该国法律博士,取其专精民法、刑法各一人,一并延订来华”。
2、孟德斯鸠一个理想的民法典
(1)、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2)、衡量人的真正品德,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会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
(3)、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4)、使 命:用爱与智慧之光驱除世界的贫穷与苦难。
(5)、此外,就是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被立案后,已生效的借贷民事裁判暂停执行,并与已进入民事诉讼的该部分案件一并移送公安或者检察。
(6)、许多人都喜欢看电影,在我们常看的影视剧当中,特别是一些好莱坞大片,人设上必定有好人,有坏人,互相映衬。坏人作恶多端,好人被各种侮辱陷害,但在后总会有正义之士和坏人来一场决斗。主人公能用火箭筒轰的不用机枪扫射,能用机枪扫射的不用手枪解决,即便是贴身肉搏,也是一定要把坏人打死为止……总而言之,是怎么痛快怎么来,怎么解气怎么办。坏人不仅要死,而且要死得酣畅淋漓。只有这样,大家看着才解气,要不然,坏人后没有死反而活得意兴盎然,观众才不会买账呢。
(7)、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
(8)、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9)、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0)、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英国)申斯通
(11)、对于犯罪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1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14)、 我们只有把握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更全面的来理解什么是民法。
(15)、第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16)、如果你生活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应该都见过或者听说过,仗势欺人蛮横无理者,屡见不鲜。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所以前一段时间新华社发文“全国整治“村霸”,“土皇帝”们注意了”,意在提醒这些人收敛自己的行为。
(1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8)、二审终审能否真正实现司法的;再审是否损害司法确定性和司法终局性;离开再审却无法解决实践中的大量冤假错案;信访制度的有效性与司法消解之间的矛盾;司法的地方化与司法的统一性问题。
(19)、后G20时代怎么办?听听这位外交部前副部长的看法
(20)、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3、孟德斯鸠关于民法典的评价
(1)、司法已作出相关要求,即: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立案的。
(2)、摘要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998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999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霍姆斯《普通法》
(4)、不管二十多年前的冤案多么不公,在当下法治社会的新时代,用如此原始的残酷的方式处置家族仇恨,是让人唾弃和谩骂的,张扣扣此举彻底毁了自己年迈的父亲,毁了被害人的三个家庭。
(5)、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6)、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7)、我们活着只为的是去发现美。其他一切都是等待的种种形式。
(8)、网上众说纷纭,而张扣扣之母已死,死亡之人是不能再开口讲话的,所以现在我们选择相信按照官方披露的信息。而真正的真相,永远藏在了当事人心里。其他言辞无论如何巧妙饰,毋容置疑的事实就是,张扣扣之母被王家打死了,张家得到了九千多的赔偿。
(9)、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0)、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1)、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12)、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达雷尔
(1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15)、纲纪废弃之日,便是**兴起之时。——威·物特
(16)、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7)、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18)、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9)、第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20)、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4、孟德斯鸠的法律名言
(1)、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边沁)
(2)、一个自媒体人安军说,“说实话,我如果遇到这种事情,我很可能做不到。因为我知道自己内心,多少还有些苟且的想法。”
(3)、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4)、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5)、如果你仅仅想要幸福,这一点也不难;难的是我们总期望比别人幸福。(更难的是帮助别人幸福)
(6)、同时在分则里面,应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对有关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权的保护。21世纪是一个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对我们很大的挑战是人格权的保护。大家可以看到,网络的侵权主要是对人格权和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7)、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
(8)、袁世凯不敢无中生有,编造日本民法“为西人叹服”的神话,去欺骗皇帝,显然是日本人先用神话给他洗脑,而袁世凯信以为真,又向皇帝转述了日本人编造的神话!于是,移植“西人为叹服”的日本民法,聘请日本法律博士来华修法就成了共识。“中国要有民法典”的理念,就是从这里开始的!
(9)、因此,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变是有必要的。同时,检察作为法律规定的监督,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也是其法律规定的职责。
(10)、另:如果各位看客在浏览完全文后能在留言上方点击一下广告,将不胜感激!在此谢过!
(11)、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亚里士多德
(12)、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3)、有媒体说,你对张扣扣案件的态度,便决定了你在这个社会的层次。而有些文章更多的是说教,我没有很高的觉悟,不会觉得张扣扣就是个大英雄,也不会觉得他有任何的龌龊和不齿。他的行为我表示理解,诚然,他也许真的就像某些媒体所说的,放在任何一个地方都不是一个成功的人,但不成功有什么令人不齿呢?芸芸众生蝼蚁者居多,也许他悲惨的一生与母亲的惨死有很大的关系,谁能说不是呢?
(14)、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D·贝勒斯
(15)、张扣扣之案告诉我们,凡事要克制,无论你是任何人,都不要随意欺侮别人,哪怕他是一只蝼蚁,如果不惜以命相搏,也会闹得惊天动地。所以,莫欺人年少,少年也能长成人,无论种什么,都不要在别人心里种下仇恨,如果仇恨无法通过自我救赎消融掉,便只能带来毁灭。
(16)、生效民事裁判被推翻,主要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专章予以了规定,同时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予以了细化规定。
(17)、 现在有的地方出现了私人侦探,我觉得只要有合法的执照,这应该都是合法的,关键这里面有一项业务,我感到值得探讨,就是专门侦查小三。这个侦查小这个里面好多采取跟踪,盯梢,拍照,偷拍偷录的方式,这种方式合不合适,是不是侵犯了隐私,我觉得这就要讨论了。但这个问题你跟有的同志讨论。他说那你把法律规定找出来看看,这在什么地方规定了我们侵犯隐私?还真的是找不到规定,我一直认为,互联网时代到了21世纪,我们确实应该把隐私的保护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大家想一想,《法国民法典》近几十年来一个重大的修改,就是专门增加第九条,把对隐私的保护作为一项原则规定在第九条,这可以看出这个对隐私保护在今天的重要。
(18)、衡量人的真正品德,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会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孟德斯鸠
(19)、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的自由,更没有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20)、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5、孟德斯鸠关于民法的名言和解释
(1)、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
(2)、人不能象走兽那样活着,应该追求知识和美德。——孟德斯鸠
(3)、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4)、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性的表现。——(意)拉布里奥拉
(5)、作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人大重阳旨在把脉金融,钻研学术,关注现实,建言国家,服务大众。人大重阳聘请了来自10多个国家的89名前政要、银行家、知名学者为高级研究员,与30多个国家的智库开展实质合作。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8)、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托马斯·莫尔《乌托邦》
(9)、自古以来,权力就如同野兽,总是与血腥和暴力联系在一起,几乎没有办法束缚它,所以便有了同样古老的学问——政治学,来探讨权力的秘密。
(10)、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11)、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韩非《韩非子·守道》
(12)、读书对于我来说是驱散生活中的不愉快的好手段。没有一种苦恼是读书所不能驱散的。——孟德斯鸠
(13)、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英)《利维坦》
(14)、张扣扣一定是这么多年过得特别不如意,你看都三十五岁了穷得连婚都没结,自己过得不好,看到王家生活红火张灯结彩的,心生嫉妒,愤而杀人。
(15)、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6)、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1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18)、 什么是民法?在孟德斯鸠的用法里,民法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而是与“政治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里,孟德斯鸠把“实在法”分为三类:万民法、政治法和民法。万民法相当于今天的国际法,而政治法和民法都是国内法,其区别在于,政治法调整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显然,孟德斯鸠借鉴了罗马法学家关于万民法与市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但又作了一些变通处理。孟德斯鸠的民法不能完全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内容的主要部分当与现代民法重叠,且与现代民法精神上是一致的,即强调对私权尤其是财产权的规范与保护。
(19)、建议立即对张扣扣处以极刑,如果每个人都像他那样做,只要觉得司法不公就可以拿刀拿枪杀人,朗朗乾坤如何彰显法律的威严?如何维护国家体统?
(20)、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拉丁格言)
(1)、就是说,一切应当完全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人的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别人没有任何权力干预。这意味着除了法律,不应再有别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规则和特权,如果有,哪怕只是一点点,自由和平等就失去了保障!
(2)、法律只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拉丁格言)
(3)、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4)、这法那法,大不过别人对你的看法;真法假法,重要的是要有办法;古法今法,美好的是实现所有想法。法制宣传日,愿你想法都实现,幸福围身边。
(5)、由于事关司法与裁判效力问题,生效民事案件刑事化问题值得深入关注。太阳底下无新鲜事,早在2010年,就有类似的案件发生并被报道出来,“内蒙古法院‘以下犯上案’真相披露”(中国新闻网,
(6)、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7)、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政府论》
(8)、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9)、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给大家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代孕这种纠纷,这个大家可能也知道,现在代孕这种纠纷也发生多起了,我们法院已经处理了多起了案件,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已经产生了这种代孕纠纷,这也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这些案件大体上在案件事实上基本上是相似的,就是这个代孕母收到了委托人的钱,把这个孩子生下来了,后来,她舍不得把这个孩子给这个委托人了,把钱要退回去。委托人不干啊,后在法院起诉,打起官司来。我查了一下很多国外的案例,和我们国家的案例,我发现这个判决的结果雷同,基本上相似,大多数的判决都是宣告这个合同无效。为什么宣告合同无效?大家知道,如果我们说要严格的按照私法自治,必须要执行这个合同,必须要执行这个代孕协议,但是为什么判这个合同无效?法官的判决我看基本上是相同的,就是因为这样一种协议,它把代孕母,把这个妇女当作了一个生育的机械和工具,它没有把她真正的当做人对待,它贬低了妇女的尊严,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所以这个合同应该是无效的。那么在国外有的案例里面,他把这种宣判无效还增加一个理由就是说它把这个孩子也当作了一种交易对象,当做了一种商品,所以也贬低了这个孩子的人格,因此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样一个案例里面,实际上我们发现,私法自治和人格尊严发生了冲突,如果严格按照私法自治必须要执行合同,但是执行合同会损害个人的人格尊严,这个时候,法律面临一种两难的选择,究竟怎么去做出一种抉择?那么,法官大多数选择的是后一种,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今天当私法自治和人格尊严发生冲突的时候,私法自治实际上已经退居其次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应该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界,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这就是21世纪民法发展的特点。
(10)、摘要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中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在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和创新完成的,改变了类法典化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民法典》规则的创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欠缺的传统规则进行的规则创新,二是因应时代进步挑战进行的规则创新,三是纠正以往规定的错误规则进行的创新,四是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则的立法不足和缺陷进行的创新。《民法典》对民法规则的创新,使我国《民法典》规则处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反映了新时代对民法规则的需求。对于《民法典》尚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适时进行修订,使《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1)、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荷)斯宾诺莎
(13)、冤冤相报何时了?张扣扣你怎么能选择以怨报怨以暴制暴呢?你为什么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还当过兵,国家是怎么教育你的?
(14)、摘 要 欺诈、胁迫、错误等有关缔约过程的制度及情事变更、违约金调整等有关缔约结果的制度一方面是合同自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也是民商法关照分配正义的主要支点。社会福利取决于个体福祉,其中分配的公平是一个前提性条件和内生性要求。基于保护基本权利、维护团体发展、实现个体价值和促进法的合法性等理由,同时鉴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密切关联及二者在分配效率上各自的优势,不仅在合同法中,在整个民商法体系中也都要顾及分配正义的理念。
(15)、奥地利/意大利画家尤金·德·布拉斯(1843~1932)作品
(16)、因为,人民掌握立法权,意味着人民服从法律的时候是在服从自己的意志,而不是服从别人的意志,而这正是自由的本意。
(17)、现实生活中,对同一事实的法律评价存在多种,比如民事领域的占有与刑事领域的贪污、侵占,民事领域的欺诈与刑事领域的诈骗、骗取,民事伤害侵权与刑事伤害犯罪等,引发刑事诉讼领域的刑事追责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并行等。实践中部分人认为,对于已经生效民事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刑事化予以改变,主要原因在于实事求是的要求,司法认识更加深入的反映。
(18)、 我一直认为,我们要保护人格权,就意味着每一个人要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这种尊严都要受到法律保护。绝不能说他是一个坏人所以他的尊严就不受到保护,否则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对立的。我一直主张,一个国家要有尊严,就必须要一个民族生活的有尊严,一个民族要有尊严,要必须每一个人都要有尊严。所以要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不能说只保护好人,不保护坏人,不能这么理解。所以我们经常看到,揪出了一个腐败分子,马上网上啊,媒体就有了,什么情妇大揭秘这些东西都出来了,真真假假反正也不清楚。但这里面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究竟这些人的隐私,尊严值不值得,要不要保护。甚至我有一次出差的时候,我在一张报纸上看到新闻标题叫“通奸女市长某某”,这个即便她是一个腐败分子,我们还得要人家将来能改过自新,她还要生活,生活还要继续。
(19)、所谓同一法律事实,也称同一事实,认识有分歧。2019年7月3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贵祥委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认定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判断。‘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等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职务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后果。如果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构成犯罪,但法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鉴于犯罪行为的主体与民事行为的主体属于不同的主体,一般不宜认定为‘同一事实’。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进行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实践中,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均不属于‘同一事实’。三是从要件事实的角度认定。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如当事人因票据贴现发生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汇票的出票人因签发无资金的汇票构成票据诈骗罪,但鉴于背书转让行为并非票据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
(20)、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1)、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2)、而司法应当具有,这是司法定分止争的核心追求的必然要求。司法的首先来自于司法文书的,若生效的司法文书可以被肆意推翻的话,那司法的即荡然无存。当然司法的还依赖于司法人员的、司法的。关于司法,美国联邦高法院的杰克逊法官有一句名言:“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所作的裁决才是终局的;而是因为我们所作的裁决是终局的,我们才正确。”
(3)、 近我到几个地方出差的时候,在有的广场,车站还有候车室看到那个大屏幕上滚动着出现了老赖照片,就是这个老赖还不起钱,法院要采取措施。首先就要进这个黑名单,我觉得这是必要的,正确的。老赖,就是欠钱不还的人,要上黑名单,然后限制出境,限制出国,限制坐飞机,不准再花天酒地,到银行也受限,甚至将来要评奖评优,甚至入d都要受限制,我认为这个是正确的,很有必要的。但是当时我看到这个大屏幕上怎么就是上面写着某某某,男,年龄,在什么公司,欠钱不还,就这个意思。但是把这个照片不仅登上去,而且滚动地播放了以后,我觉得不合适。所以,我给高院有的同志,有关领导提出来,我说这个欠钱不还确实可恶,的确要采取严厉措施。现在这个联动执法,我觉得已经很管用了,但是没有必要在大屏幕上把他滚动式地曝光。我说,这种滚动式地曝光实际上就是一种游街示众。可能有的人说,那你不这么搞他不还钱怎么办呀。我说他不还钱我们应该有别的办法,但是能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我认为,这是侵犯隐私的。但是有些人提出来说,那你把这个法律规定找给我们看看,看看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那现在确实是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的,只有侵权责任法这几个字,剩下什么都没有了,也没有法律规定,你说这怎么侵犯隐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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