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娲造人神奇的地方是什么,说明理由精辟130条

说明理由

1、吊水岩让你想起了生活中的哪些人说明理由

(1)、本文选取高人民法院“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与国土资源部等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再审案”(以下简称饭垄堆案),就其裁判理由中有关行政行为说明理由部分内容展开分析,从司法审查角度观察、描述法院心目中“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样式。本文研究的实益不外是,一方面从裁判理由中整理出裁判思路、逻辑,为法院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某种法理引领,另一方面从裁判理由中提炼出来的理论框架,也为行政确立起一个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样本”。当然,上述两方面的论述也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加厚现代行政法学中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法理基础。

(2)、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市公安局(2015)第53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53号告知),主要内容为:“经查,我局已于2014年1月20日将《北京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向你邮寄送达,复印件附后。韩荆璞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京公复补字(2014)46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申请人要求查阅卷宗的申请书,复印件附后。另,申请人提交的本案相关证据由东城公安分局制作和保存,东城公安分局设有独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向东城分局咨询、了解”。韩荆璞不服,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公安部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公复驳字(2015)4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47号复议决定),决定驳回韩荆璞的复议申请。

(3)、整个研究生期间,关于合法性的思考都构成我的一个主题线索。法律人赖以自足自立的技艺和价值,就在于对合法性的判断。然而,什么是合法性?这个问题引起了我的兴趣。我并不觉得现有的答案能够使我满足。经过不断地追索,我发现这一问题有着庞大而深远的学术脉络,乍看之下归根到底合法性无非是意志和理性两条主线的不断缠结,但随着追寻的不断深入,一个庞大的概念体系浮出水面:理由。

(4)、2006年1月16日,湖南省国土厅向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颁发4300000620008号《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郴州市兴光矿业有限公司红旗岭矿”,开采矿种为“锡矿、钨、砷”,有效期限为2006年1月至2010年1月。2009年,矿山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中信兴光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并于2010年在湖南省国土厅办理转让和变更(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变更为中信兴光公司。由于锡矿储量达到中型以上,2010年11月和2011年10月,中信兴光公司在国土资源部办理了采矿许可延续登记手续,证号为C43000020100132100538经延续,该采矿证的有效期为2011年10月7日至2012年10月7日,发证日期为2011年12月26日。同时,国土资源部在该采矿许可证上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

(5)、复议决定,证明公安部依法对韩荆璞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6)、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应当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有充分依据,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韩荆璞申请公开的事项为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复议决定书所对应复议案件的全部卷宗。告知书中所称“申请人提交的本案相关证据”亦属于该复议卷宗的一部分。市公安局以该部分信息由东城公安分局制作和保存为由不予公开,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该主张成立。因此,53号告知不符合《条例》的规定,系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行为有《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本案中,复议公安部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履行相应的复议程序,经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后,于同年6月19日作出47号复议决定,该复议程序合法。但因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存在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情形,故公安部所作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结论,依法应予撤销。鉴于被诉告知书具有可撤销内容,不属于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情形,故对韩荆璞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诉告知书及47号复议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项、第项及《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撤销53号告知及47号复议决定,并责令市公安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韩荆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7)、坚持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法治并不要求硬性地、概无例外地撤销已经存续的、存在瑕疵甚至是违法情形的行政行为,而是要求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在对案涉采矿权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存在多种复议结论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选择作出撤销决定,更应充分说明理由。但是,从复议所提供的证据与全案卷宗情况来看,被诉复议决定并未体现相应的衡量因素,也未进行充分说理,仅简单以构成重叠即作出撤销决定,难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人民法院认为复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满足司法审查需要,复议未完全履行说明理由义务的,可以要求复议重新调查处理,并提供可以进行审查的证据、依据以及相应的理由说明。

(8)、本院审理期间,曾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并邀请湖南省国土厅、郴州市人民政府、前期曾经签订整合并购协议的相关公司参与协调整合事宜,但因故协调未果。

(9)、能力,是完成一项目标或者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素质。人们在完成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有所不同。是指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10)、如图3所示,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主要表现为向非正式行政裁决和公共评议规则制定领域的延伸,1971年的OvertonPark案是其统一适用于非正式行政裁决的标志。该案起因于联邦交通管理局于1969年做出的一项行政裁决,即允许I-40号高速公路穿过孟菲斯市的社区公园——OvertonPark,这将会破坏市中心的公园、森林及教学、娱乐场所。在宣布设计方案的公告中,联邦交通管理局没有同时提供正式的事实说明。联邦高法院认为,该行政许可决定未同时附加理由说明,违反了《交通部门法》第4(f)条的说明义务。行政机构在诉讼中补充说明不能作为其决定合法和司法审查的依据,不能体现行政许可的良善目的。通过该案,联邦高法院要求所有行政裁决在做出之时都应有书面的理由说明。以此为前提,法院进而对说理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判定。

(1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12)、综上,中信兴光公司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虽然其《采矿许可证》开采期限已经届满,但仍然拥有除开采矿产资源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国土资源部受理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规定。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虽然存在瑕疵,但该瑕疵已经因为2011年湖南省国土厅以自己的名义颁证而得到纠正和,被诉复议决定以2006年颁证行为违法作为撤销2011年颁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饭垄堆公司2011年《采矿许可证》与中信兴光公司相应《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存在部分垂直投影重叠情形属实,但被诉复议决定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与重叠情形,在对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有多种复议决定结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未履行充分说明理由义务,也未能提供有关撤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相应证据,迳行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且援引法律规范不明确不具体,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支持行政复议决定的裁判结果不当,亦应一并予以纠正。

(13)、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2010年起,为了矿山安全生产,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将红旗岭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拟通过资源整合彻底解决矿区矿山设置过密及部分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等问题。2011年5月16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采矿生产过程中做到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

(14)、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方式。就说理方式而言,高人民法院强调了“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两种方式。在行政法原理上,行政原则上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才可以“口头”、“动作”以及“自动化”等方式作出行政行为。的确,除了书面方式之外,行政以其他方式作出的行政行为,一般都没有如同书面决定那样可以附记理由;即使有理由,也只能以难以固定的方式说理,如口头说理。虽然以“自动化”方式作出行政行为可以记载法条、事实,但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条,为什么要这样认定事实等解释、裁量性说明均没有办法加以附记。因此,对于以“口头”、“动作”以及“自动化”等方式作出行政行为,法院要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司法审查,尚需要通过制定法或者判例确立其他规则。卷宗是看得见的程序正义载体,也是支撑行政行为理由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总汇、固定。“案卷排它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在行政行为作出之后,与之相对应的案卷自动封闭,原则上,行政不得再添加用于支撑已经作出的那个行政行为说理的材料。可见,无论是“书面决定”还是“卷宗记载”都对支撑行政行为说理的材料产生一种“封冻”功能,它们为法院提供了一个已经固定化的司法审查范围。当然,就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而言,“书面决定”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可审查的“对象”,而“卷宗记载”则为司法审查“书面决定”提供了材料,两者在司法审查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对此,在饭垄堆案中高人民法院似乎并未加区分,只能留待今后的判例加以发展。

(15)、申请人为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韩荆璞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16)、本院注意到中信兴光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曾对2006年《采矿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质疑,但被诉复议决定并未将该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直接作为审查标的,二审法院亦仅将国土资源部对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复议的行为作为本案审理对象。但是,不论是被诉复议决定还是二审法院判决,在对2011年采矿许可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时,又均将2006年采矿许可的违法性作为主要理由之一。因此,对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仍需全面考虑前后两次行政许可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而言,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行政许可,系对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行政许可的承继和延续,因而对2011年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审查,也必然会涉及对2006年行政许可甚至采矿权设立行为、拍卖出让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但是,不能认为只要2006年行政许可存在合法性问题,就必然影响2011年行政许可的合法性;而且对2006年行政许可合法性的审查与对2011年行政许可合法性的审查,其审查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一方面,2006年行政许可已经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具有不可争力。因而,不能认为只要2006年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性问题,就必然要对2011年行政许可的合法性作出否定性评价;只有在2006年行政许可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且无法补正的情况下,才可能直接影响到2011年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不论是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还是人民法院,对许可与延续许可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与审查重点均应有所不同。对许可期限届满的行政许可,许可在延续时,既会考虑原许可的适法性问题,也必然会考虑法律规范的变化对是否延续的影响,甚至会考虑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能够延续的问题。但显然,行政系统作出许可、许可延续以及撤销许可时,裁量幅度应当有所不同。许可时,许可可以依法裁量不予许可;但是否延续许可的裁量和判断,则应受许可的约束,兼顾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即使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许可仍应审慎行使不予延续职权。同理,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对许可裁量权进行审查时,亦应秉持谦抑原则,尊重许可对自身裁量权的限缩,除非这种限缩性裁量明显不合理或者违背了立法目的,亦或构成滥用裁量权。本案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06年可以裁量不设定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的采矿权,也可以不颁发相应的采矿许可证,但其一旦实施了许可,那么在其后的延续许可,以至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对延续许可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则既要考虑许可的适法性,也要考虑维持许可是否必然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是否有必要的措施防范可能的不利影响并保障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等问题。因此,不能简单以许可存在适法性问题,即否定许可延续行为的合法性。易言之,在审查许可延续行为的合法性时,只有许可具有重大明显违法或者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且无法补正情形的,复议才可以撤销延续许可。具体到本案,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许可行为,系根据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进行。该通知授权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以自己名义而非以湖南省国土厅的名义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虽违反地发〔1998〕48号文件和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中有关应当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并不得再行授权的规定,但湖南省国土厅将审批发证权限违法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律责任,不应全部由饭垄堆公司承担。饭垄堆公司持有的2006年《采矿许可证》,系通过采矿权公开挂牌拍卖出让、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其合法的矿产资源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尤为重要的是,郴州市国土局颁发的2006年《采矿许可证》于2011年到期后,延续许可的审批主体已经由郴州市国土局变更为湖南省国土厅,并由湖南省国土厅以自己的名义颁发了2011年《采矿许可证》。因此,2006年许可行为存在的越权情形,已经得到2011年许可行为的,其越权颁证的后果已经消除,并不构成违法性继承问题。中信兴光公司有关2011年《采矿许可证》系从2006年《采矿许可证》发展而来,2006年颁证越权违法,2011年颁证亦属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被诉复议决定将此作为撤销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认定被诉复议决定将此作为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的理由不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17)、虽然即时性原则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但司法审查对行政责任、行政公开、行政公平及公共参与等法治价值的倡导,决定了规则制定应当满足即时性原则的要求。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在规则制定情境下,即时性原则耗费的效能和效率成本远大于其所追求的法治价值。因此,联邦法院在适用即时性原则时,留有一定的变通空间。在即时性原则适用于规则制定领域之前,“事后说理”原理是联邦法院审理规则制定案件的主要标准。按照该标准,行政机构只需提供合理的依据说明而无时间限制。 “事后说理”为解决即时性原则引发的行政僵化提供了思路,说理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行政决定的消极结果。

(18)、《收费通知》及向韩荆璞公开的材料,证明韩荆璞已经领取了信息的复印件。

(19)、该案重新定义了即时性原则的内涵,即在以往“适当主体(RightEntity)+适当时间(RightTime)”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载体(RightPlace)+获取主体(RightPeople)”这两层内涵,“适当载体”要求理由说明必须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存在,虽然先前判例也表达过此类观点,但未明确其独立地位;“获取主体”要求理由说明不仅应与行政决定同时产生,还应及时向利益相关人公开。此外,多数派法官基于便利司法审查的考虑,强调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作为利益相关人,对理由依据享有知情权。虽然这一看法扩展了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但对公开背后的原理存在一定的认识局限。本文认为,由于该案涉及公共设施的建造和使用,因而利益相关人不应仅局限于案件当事人,还应包括社区居民、公益团体等。当然,或许该案只是即时性原则内涵扩张的开始,未来将有更多现代民主治理理念的融入。

(20)、价值趋向:关于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理论基础的探讨

2、女娲造人神奇的地方是什么,说明理由

(1)、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担。

(2)、机会都是有准备的。在没有能力的状况下,我们只能把机会一个个的闪掉,但是有能力却能利用好每一个机会,为公司,为自己创造价值。

(3)、但这一行政法发展模式也遭到了一些质疑,这从国会和联邦法院之后对行政机构的态度就可以看出。随着新政的结束,国会开始对行政机构掌握大量规制权表示担忧,在赋予其新权力的同时,建构了一系列规范行政权的法律制度。受国会态度转变和行政权过度扩张的影响,联邦法院开始对行政活动施加更多的程序要求,如对行政决定说理的内容、时间点要求更加明确、严格,并且期望通过严格的程序要求规范行政权的运行,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正是基于上述背景和考虑,联邦高法院确立了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

(4)、程序过程审查。传统的司法审查方式是结果取向的。如对于一个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查的方式通常是,处罚主体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至于为什么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为什么不确定法律概念作出这样的解释,在500元到5000元的处罚幅度内为什么罚1000元,依法规定这样的罚款“可以”听证为什么不举行听证会等等行政思考过程中理由,尽管它们也是司法审查的要点,但并不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在本案中,高人民法院说:“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从这段裁判理由中我们隐约可见,高法院在本案中似乎已经导入了“程序过程审查”方式。

(5)、韩荆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信封封面,证明公安部收到复议申请的时间;

(6)、第三节行政决策与执法实践中的说明理由    

(7)、当然,国土资源部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时,如经相应专业机构认定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和各自的开采工艺存在确属不能重叠的情形,或者饭垄堆公司非重叠部分不能独立设立采矿权,或者重叠部分已经影响到中信兴光公司的安全生产且无法通过采取其他防范措施的方法予以解决,又无法通过整合、并购等方式实现采矿权主体同一的,国土资源部仍可依据所查明事实和相应鉴定意见,在衡量全案各种因素和处理结果且充分说明理由的情况下,正确援引法律规范,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复议决定;饭垄堆公司对其合法产权受到的损失则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8)、关于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违法的问题

(9)、虽然我国说明理由制度的实际运行与美国有显著不同,但基于说明理由制度的一般法理,美国实践确能为我国提供有益思考和指引。总体而言,对美国行政法上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的探讨不仅可以准确把握美国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还能为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建构和实践提供借鉴,极具研究价值。

(10)、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2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给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郴州市苏仙区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工作的请示》(郴政〔2016〕71号)载明:“90年代中后期,郴州市苏仙区红旗岭等矿区因乡镇、村多头发包,多头管理,乱采乱挖严重,非法矿点达255个。2001年起,苏仙区政府开展了红旗岭等矿区的矿业秩序整治工作。截止2003年,有色金属矿点由原来的255个整治保留到56个,由于这些矿山基本上未办理采矿登记或延续登记手续,未取得合法采矿权或者合法采矿权已废止,引发多人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为逐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苏仙区政府编制了《郴州市苏仙区有色矿遗留问题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红旗岭矿属于国有矿山企业予以保留,饭垄堆矿和白沙垄矿虽然与红旗岭矿存在部分垂直投影重叠,但有各自独立的空间范围,经区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及红旗岭矿等协调,同意将这2个矿山作为新设采矿权公开挂牌出让。该专项规划于2005年11月获湖南省国土厅批复(湘国土资办函〔2005〕138号)。”

(11)、司法审查应有条件地接受行政机构的“事后说理”。

(12)、我逐渐步入了一个时而晦暗、时而辉煌、气象万千的思想王国,以前我们的认识仅仅限于“国家理由”,但这不过是那个思想王国的冰山一角。在合法性思想的体内旅行,和在外面看这个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一套风景。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要将流离失所的理由重新安置,给合法性这个概念还原她完整的生命。没有理由的合法性是没有灵魂的,只是一个苍白的空壳,并不值得成为法律人安身立命的志业。但是,要完成这一研究,我必须在现实的秩序中找一个点,将深层的法理和现世的制度融合起来,给它一个能呼吸、能变化的空间。

(13)、物换星移,秋去春来,我早已离开了未名湖和畅春园,日复一日穿梭于木樨地桥的车流人影间,大多数时候低头赶路,偶尔也抬头仰望月轮。岁月如旧日黄河,裹挟尘沙,倾泻而去。离开北大的前四年,我搬了四次住处,散失了许多资料,换掉了不少旧物,东南西北各住了一遍,兜兜转转,在月坛南街遇到了我的太太,到西北五环外安了个小家。她一直坚定地支持和鼓励我投身学术研究,陪伴我进行漫长的探索和思考,并且一字一句地阅读了我许多作品的初稿,没有哪一种温暖比这更刻骨铭心。我愿将所有作品都献给她。

(14)、远离世俗;减少是非老师的天职就是教书育人,与社会似乎离得较远,与纷杂人员接触较少,因而,少了许多的酒场和大鱼大肉的肥腻,知道的事情少,掺合的事情必然也少,因而也就避免了闲言碎语和是是非非,活得清静,活得坦然。

(15)、对本案而言,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许可类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采矿许可必须考虑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衡量撤销许可对国家、他人和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小问题。确需撤销的,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衡量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的关系问题。同时,被复议撤销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至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2014年7月14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时,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已经临近届满。在许可期限即将届满,双方均已经因整合需要停产且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情况下,被诉复议决定也未能说明撤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反而使饭垄堆公司在可能的整合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加大整合并购的难度。

(16)、背景:行政法由理性工具范式到审议建构范式的转变

(17)、除适用范围之外,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也在扩展,标志性判例为2015年的T-Mobile案。该案中,T-Mobile公司向Roswell市申请在住宅区建造一座通讯塔,Roswell市政委员会就此召开听证会并否决了该申请,于两天后将该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详细的会议记录26天之后才公开。申请人主张该决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违反了《通讯法》第332部分的说理要求。联邦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判定市政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理由说明。《通讯法》第332部分规定:(1)行政决定必须附带理由说明并公开;(2)理由说明不应存在于否决书或告知信函中,而应以某种书面形式呈现并可以被利益相关人获取;(3)理由说明应与书面否决书同时交付申请人。此外,《通讯法》还规定任何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在该行政决定做出后30天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市政委员会延迟26天公布理由依据的做法,严重压缩了申请人的救济时间,也使法院因理由依据缺失无法对行政裁决进行有效审查。

(18)、关于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是否存在重叠,是否足以导致涉案采矿许可证被撤销的问题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采矿许可所指向的矿区范围,应是指立体空间区域。但对于矿区范围之间能否存在垂直投影重叠,2006年《采矿许可证》颁发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予规定。根据〔2001〕8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上述通知系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并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级地质矿产主管行政在行政执法中应予执行,其中有关不能违法设置相互重叠的采矿权的规定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且具有矿产行政管理的实际必要性,主管行政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不应违反。本案中,郴州市国土局在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时,〔2001〕85号文件已经颁布施行,在垂直投影范围内已存在在先采矿权的情况下,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该文件中“不能违法重叠设置采矿权”的相关规定。故本案应参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定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国土资源部以此作为理由之一撤销2011年采矿许可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20)、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的产生与美国行政法发展范式的转变有着密切联系(如图1)。一般认为,1887年的《州际商务法案》是美国行政法的开端,这时美国行政法尚处理性工具范式(即传统发展模式)(Rational-instrumentalparadigm)之下。行政机构只是作为立法的传送带,职责是在特定案件中执行立法指令,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量权。行政活动受到严格的政治(立法)监督和司法审查,前者通过赋予民选代表大量政策决定权来制约行政权,后者主要监督审查行政机构是否严格执法。20世纪初,这一模式遭到行政法革新运动的强烈谴责,他们认为仅做“立法传送带”的行政机构不能很好地服务现代社会,行政机构不应只是立法机构的代理人,而是具有独立判断力的政府机构,赋予其行政裁量权在当代社会既是有益的又是不可避免的。

3、说明理由制度

(1)、按照APA的规定,“专断、恣意”标准法定司法审查标准。即时性原则与该标准的关联适用具体表现为(如图2):如果一项行政决定事前没有进行充分、真实的说理,那么法院就会认定其是专断或恣意的结果。也即,说理即时性审查是判断行政决定是否为专断或恣意结果的重要因素。自20世纪70年代起,严格审查理念使法院不再满足于“潜在的(Underlying)”理由说明,要求在规则制定之时,行政机构就应明确提供合理依据。行政机构须提供更加详细的书面材料和理由说明,法院则须对此是否“真实且充分”进行判断。在严格审查理念的影响下,即时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在有效促进形式法治和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由于未考虑规则制定与行政裁决的不同之处,致使即时性原则在促进规则制定规范化的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行政规则因理由说明缺陷被视为专断的情况明显增加,导致行政机构疲于应对司法审查而忽略对行政规则本身合理性的论证。

(2)、第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有关规定。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以下简称地发〔1998〕48号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并且不得再行授权。湖南省国土厅根据原湖南省地质矿产厅《关于委托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湘地行发〔1998〕6号,以下简称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规定,将小规模铅、锌、银等矿种的审批发证权限下放至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本案中2006年4310000610044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2006年《采矿许可证》)由郴州市国土局颁发,湖南省国土厅认可该发证行为。湘地行发〔1998〕6号文件和湖南省国土厅的该授权行为与上述文件规定不符。第本案采矿许可证不符合采矿权审批发证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地质资料,本案红旗岭矿、饭垄堆矿等存在矿权范围垂直投影重叠,尽管在立体空间上采矿权没有重叠与交叉,但垂直投影重叠已经实质构成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矿业权重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以下简称〔2001〕85号文件)第二条“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湖南省国土厅在2006年3月24日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时,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已经合法存在,湖南省国土厅该发证行为违反了有关矿业权重叠与交叉的禁止性规定。决定: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C4300002010123230090905号《采矿许可证》(以下简称2011年《采矿许可证》)。

(3)、即时性原则作为普通法上的审查规则,它代表着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基本态度,是一种司法立场的展示。程序公正、透明,促进公众参与,保护行政领域不被司法侵犯以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等因素均是联邦法院坚持这一立场的主要政策考量,同时它也承载着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理念。但从诸多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即时性原则并不具备成为性司法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因为它既非是一种基本自然法则,又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且法院在适用时稍显随意。将即时性原则视为指导性规则,可以减少法院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频率,进而使法官能动地运用司法裁量权,积极传输司法治理理念及同步促进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目标的实现。

(4)、委托代理人张艳君,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

(5)、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6)、首先,法官有时在司法审查中会通过多种方式规避即时性原则的要求。例如,有的法官在倾向于对行政决定持高度尊让态度时,他就会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即时性原则。或者完全无视即时性原则的要求,仅对理由说明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这种随意性甚至存在于联邦高法院的司法意见中,例如,在LongIslandCareatHome,Ltd.v.Coke案中,联邦高法院就通过无害错误标准(Harm-lessErrorDoctrine)确认了行政决定的效力。它认为,虽然劳动部只在诉讼文书中提供了解释说明,仍然可以认为这能代表它的真实观点。联邦法院这种随意态度在著名的StateFarm案中也有所体现,如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审查中只关注到行政决定说理是否充分,完全没有提及即时性原则的要求。除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案例也体现了法官对待即时性原则要求的随意态度,法官个人的喜好和意愿成为是否遵循即时性原则的重要因素。总体来说,即时性原则的适用受制于不同时段、不同审查法院的司法政策选择和观点偏好,法院几乎掌握全部主动权,行政机构只能严密地观察司法审查动向,适时予以应对。

(7)、另,在接到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国土资源部履行了受理、通知、调查取证、中止、作出决定等法定步骤,履行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

(8)、(2)将说明理由视为行政行为(规章、行政法规除外)合法性的要件之一。根据在中国判例网上随机检索的近5年来基层法院作出的100份撤销判决来看,以“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行政行为占总数的85%。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的占10%,其他原因的占5%。可见,证据不足、违反程序仍是撤销判决的主要原因。但无论基于何种缘由,没有任何一份判决书提及被告的说明理由义务问题,这并非由于所涉行政行为说理充分。恰恰相反,这些行政行为多是对事实证据和法条进行罗列后的结果判断,与说明理由制度要求的解释说明义务相去甚远。因此在实践中,说明理由缺失或不足几乎不会影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除立法外,法院对说明理由义务重视程度不足是该制度形同虚设的重要原因。对此,为避免行政主体强行攀扯行政行为与某些证据和法条之间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说明理由制度的一般要求,将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要件。首先,行政主体应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进行说明,如果证据来源不合法,即便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能成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其次,在对事实依据进行说明的基础上,行政主体应说明选择某一法律规范作为法律依据的理由,以使行政相对人能全面感知行政主体的行为逻辑,提升其接受程度,促进双方相互理解,还能使法院避免陷入为行政主体寻找合理解释的泥淖之中。

(9)、(3)高法院应针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义务确立一般性审查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审理指导。除诉诸制度建构之外,当下行政行为理由说明缺失问题的改良还须依赖司法的治理功能,即由高法院确立系统的说明理由审查标准要素。尤其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重大的领域,行政行为在作出之时的理由说明应包含主体、时间、载体和对象这四个要素,法院应分别对照上述四个要素,确立相应的判断标准。根据该标准,法院可对一般行政行为采纳事前说理原则,不允许行政主体在事后补充提供理由说明。对于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可适当允许事后说明,具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对于仅存在理由说明缺陷的规范性文件,法院可要求制定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如果审理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和相应背景材料足以体现制定主体的行为思路和逻辑考量,那么可认为该行政行为未违反说明理由义务。

(10)、《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韩荆璞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

(1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终字第3209号行政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行政判决;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的行为样态包括行政对行政许可的准予、变更、延续、撤回、注销和撤销等,这些行为样态相对独立,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本案中,中信兴光公司申请行政复议的对象为“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土资源部在被诉复议决定中将中信兴光公司的复议请求归纳为“请求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其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结果是“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因此,本案中被复议审查的对象应为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从而亦将国土资源部对上述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作为本案行政审判审理对象。

(13)、据地质资料和矿山储量核实,红旗岭矿与饭垄堆矿存在矿区垂直投影重叠。2010年起,为了矿山安全生产,郴州市人民政府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将红旗岭矿区列为重点整合矿区,拟通过资源整合彻底解决矿区矿山设置过密及部分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等问题。2011年5月16日,饭垄堆公司与中信兴光公司签订承诺书,双方承诺在采矿生产过程中做到合法开采、安全生产,不超深越界。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法解决重叠问题,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法、湖南省国土厅在该公司矿业权坐标范围内重叠、交叉向饭垄堆公司设置采矿权侵权、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决定受理中信兴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饭垄堆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和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月30日中止该案的审理。2014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恢复该案审理,并于同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的C4300002010123230090905号《采矿许可证》。

(14)、以“OvertonPark”案与“StateFarm”案为标志的适用范围扩张

(15)、行政说明理由与法院的尊重。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在宪法确定的国家框架性制度中,基于行政与法院之间的不同职能,法院对于行政领域的事务不可能“全知全会”,因此,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必须守住某种界线,保持某种必要的谦抑姿态。在饭垄堆案中,高人民法院似乎划出了这样的一条界线。但是,确立这样的界线是否需要考虑若干前提性规则?高人民法院从“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义务”中提出的“界线”,可否适用于法院对所有行政说明理由的审查?若是,那么它的法理基础又在何处呢?

(16)、(摘  要)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法治及保障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类别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但由于规定粗略、标准不一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原因,使说明理由要求难以发挥其制度功能。美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奠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础地位,在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形式法治,但同时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些许负面影响。有条件地接受“事后说理”,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统一“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将促进行政法治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重,是修正即时性原则的基本方向。深入探究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和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17)、生活规律;学校上课、上班时间是固定的,尤其给学生上课,不能迟到一秒钟,由于时间固定,中午还能午休,生活十分规律,生活规律对身心健康是极为必要的,这样能够健康快乐。

(18)、APA的颁布在无形中强化了即时性原则对行政活动的影响。伴随着后新政时代限缩行政裁量和促进行政形式法治的司法审查趋势,即时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内涵有了明显扩张(如图3):首先,适用范围上呈现“正式行政裁决—→非正式行政裁决—→公共评议规则制定”的扩张路径;其次,内涵上呈现“主体+时间—→载体+公开”的扩充。

(19)、第二节行政法中理由的复兴:来自合法性的要求 

(20)、在饭垄堆案中,高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充分尊重”之说,它是建立在如下两个前提之上的:(1)复议居中行使准司法权。关于行政复议是否是准司法权问题,学理上还是有很大争议的。总体上依照《行政复议法》建立的行政复议制度看,它是一种侧重于行政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立法目的中添加了“解决行政争议”,这使得行政复议似乎又有准司法化的倾向。(2)上级行政专业判断权。行政复议是被申请行政的上一级行政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这里的“上一级行政”是指“条条”上的行政关系(如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本级人民政府”是指“块块”中的行政关系(如县公安局—县人民政府)。但无论是哪一种行政关系,相对于司法审查中“法院—行政”之间的外部异质国家之间关系而言,它们都是内部同质行政之间关系。正是这种“内部同质”行政关系,使得行政复议权也具有了专业判断权的性质。尤其在“条条”行政关系中,这种专业判断权更为突出。如饭垄堆案中,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被申请复议)—国家国土资源部(复议)之间就是否存在“垂直投影重叠”采矿权的判断,两行政具有共同的专业基础,行使着相同的专业判断权。基于上述两个前提,高人民法院认为,“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

4、西游记用一个字概括并说明理由

(1)、将即时性原则作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而非性审查依据

(2)、图1: 范式转变背景下立法、司法与行政之关系变化图

(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村三组。

(4)、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勘验现场后还查明:根据相关政府部门要求,饭垄堆公司和中信兴光公司的涉案矿区至今仍处于停止生产状态。

(5)、说明理由即时原则作为一种重要的普通法规则,对美国行政法及司法审查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该原则已经成为行政活动的根本原则。但在某些时候,法院对即时性原则的适用缺乏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6)、“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

(7)、(关键词)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形式法治;修正;中国启示

(8)、《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因案情复杂公安部依法进行了延期;

(9)、同时,各方当事人对重叠的比例及计算方法存有不同意见。即使按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复议决定后答辩主张的垂直投影部分重叠面积占57%,饭垄堆公司2011年《采矿许可证》仍有43%面积不构成重叠。被诉复议决定既未认定重叠的比例和计算方法,也未认定现有重叠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等情形,又未征求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者专业机构鉴定意见,即简单以构成重叠为由作出撤销决定,未能全面认定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10)、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的确立开启了美国行政法发展的新时代。作为普通法上的审查规则,APA的颁布为其扩张适用提供了制定法契机:

(11)、本案中,针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在行政复议中比照“不予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确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案涉撤销决定违法,这个结论得到了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是,在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判例中,不说明理由也因被认定为属于“瑕疵”,所以不足以否定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在崔某诉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中,高法院认为:

(12)、相比,我国说明理由制度尚未系统构建,制度功能难以发挥。对此,2018年,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进行了论述,认为理由说明可以表明复议已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此外,判决还强调了说明理由便利司法审判和说服行政相对人的作用。可见,该判决意见与美国即时性原则的要求本质上类似,其成熟的经验和过往教训或可为我国提供有益借鉴:(1)明确说明理由制度作为基础性行政法律制度的角色定位。(2)将说明理由视为行政行为(规章、行政法规除外)合法性的要件之一。为避免行政主体强行攀扯行政行为与某些证据和法条之间的关系,法院应当根据说明理由制度的一般要求,将其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要件。(3)高法院应针对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义务确立一般性审查标准,为下级法院提供审理指导。除诉诸制度建构之外,当下行政行为理由说明缺失问题的改良还须依赖司法的治理功能,即由高法院确立系统的说明理由审查标准要素。

(13)、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2011年《采矿许可证》中记载的“锡矿、铅、锌,综合回收钨、银、铜”等,属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同时,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地发〔1998〕48号文件第二条、国土资发〔2005〕200号文件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等规定,2011年《采矿许可证》所涉及的矿种属于国土资源部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发证的范围,而省国土资源厅不得再行授权。本案中,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为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该颁证行为违法,作为郴州市国土局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延续,2011年《采矿许可证》亦存在上述违法问题。

(14)、国内挂号信收据及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结果截屏,证明公安部及时送达复议决定。

(15)、市公安局(2015)第20号-回《登记回执》、53号告知,证明市公安局受理和答复韩荆璞的信息公开申请;

(16)、韩荆璞于2015年1月22日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信封,证明2015年1月23日市公安局收到韩荆璞的申请以及内容;

(17)、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荆璞,男,1981年2月3日出生。

(18)、(1)明确说明理由制度作为基础性行政法律制度的角色定位。说明理由作为一种程序性义务,在一些行政单行法中有些许体现,如《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行政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但是,此类规定较为零散且往往只针对某类行政行为,未对一般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设定统一要求,更未涉及说明理由的时间、内容等问题。对此,未来在《行政诉讼法》或《行政程序法》的修改和制定中应明确行政主体及时说明理由的义务,对说明理由要求进行统一规定,大体列明应说明的事项范围、要求、程序等内容,为单行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性指导。相比美国,立法手段是我国成功建构说明理由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真正发挥说明理由制度功能的前提基础。

(19)、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行政自我约束的一种外在机制,因为理由一旦随行政行为公开之后,行政在处理以后类似事务时就面临着一旦偏离“一致性”原则,就有更为沉重的说理负担。所以,除非对行政不说理有制度性的保障,且不会在法庭上受到中立法官的诘难,那么行政一定会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附随理由。但事实上,为什么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时经常不愿说理呢?凌斌在分析影响法官裁判说理方式普遍因素时归纳有三:(1)掩饰比说理重要,自我防卫是裁判说理的首要原则;(2)判断比说理重要,息讼止争是裁判说理的主要目的;(3)沟通比说理更重要,判前沟通是裁判说理的基本前提。其结论是,“不是通常所谓的腐败、无能以及激励机制和政治体制这些特殊原因,而是裁判说理的防卫原则、息讼目的和沟通前提这些普遍因素的综合影响,导致了中国法官的裁判文书呈现为“简约化”、“个案化”和“程式化”的说理风格。”应该说,这个解释基本上也可以适用到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之中。

(20)、五年过去了,我走上了一条格外艰难但有趣的学术道路,在不断学习与研究警察法学、信息法学的旅途中,我从未放弃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思考,从未放弃自中关村大街59号时开始的对公法学基础命题的关切。这五年来,我一度暂时放下了“理由”这个主题,转而对一个又一个行政法的基础概念进行考察——行政权、权力、警察权、行政法律关系……这些思考深受福柯《词与物》和方新军教授《权利概念的历史》的影响,我想理解公法学思想的深层脉络,并且在未来的代码和算法时代依然能够延续和发展其中的精华。在这条弯弯曲曲的小路上,我依然感谢恩师湛中乐教授的支持,感谢许多师友在这方面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感谢你们熠熠生辉的观点和建议。

5、推荐一个电视节目并说明理由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

(2)、作为行使准司法权和专业判断权的行政复议权与法院的“充分尊重”

(3)、就是解释词语或者句子的意思是什么,有字面意思,也有内涵意义。

(4)、行政的准司法权是行政如同法院那样居中裁断法律争议的一种权力行使样态。受裁断的法律争议可以是民事的,如土地权属争议;也可以是行政的,如饭垄堆案中行政争议。行政的专业判断权——如饭垄堆案中是否存在“垂直投影重叠”采矿权——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政策因素的技术性判断权。在“法适用—法裁判”的制度框架中,对行政的准司法权和专业判断权,法院基于专业限制形成的谦抑性,行政诉讼司法审查有限原则得以确立。

(5)、写完这篇后记,正是灯火黄昏,去厨房做饭,等她下班。

(6)、我深信,即使有一天法律规则变成代码和算法,理由也将依然作为根本的规范性思考形式而存在。合法性判断过于依赖预定的处境,而理由完善性的判断将跨越一切处境而存在。它是一个更为广阔而又更加精致的规范性参照系,里面蕴藏着各种部门法和各个子领域在未来可用的大量横向共通结构。“人是万物的尺度”,所有的规范,归根到底都是以一种规范中假定的标准人为基础生发的,而理由的世界是如此内在于人类的共同精神过程之中,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历久弥新的法理生长点,它必将在未来欣欣向荣。

(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8)、关于国土资源部受理中信兴光公司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的问题

(9)、苏宇,男,1985年生,广东高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2007)。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9)、法学博士(2013),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访问学者(2011-2012),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研究员(2014-)。曾在《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清华法学》《东方法学》等刊物独著或合作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CSSCI期刊及集刊20篇;参编《警察行政法》《警察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多部教材,并参与、省部级课题20余项。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行政法学、警察法学及信息技术法律问题。

(10)、除适用范围之外,即时性原则的内涵也在扩展,标志性判例为2015年的T-Mobile案。该案中,T-Mobile公司向Roswell市申请在住宅区建造一座通讯塔,Roswell市政委员会就此召开听证会并否决了该申请,于两天后将该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但详细的会议记录26天之后才公开。申请人主张该决定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违反了《通讯法》第332部分的说理要求。 联邦高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判定市政委员会在做出决定之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理由说明。《通讯法》第332部分规定:(1)行政决定必须附带理由说明并公开;(2)理由说明不应存在于否决书或告知信函中,而应以某种书面形式呈现并可以被利益相关人获取;(3)理由说明应与书面否决书同时交付申请人。此外,《通讯法》还规定任何受行政决定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在该行政决定做出后30天内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市政委员会延迟26天公布理由依据的做法,严重压缩了申请人的救济时间,也使法院因理由依据缺失无法对行政裁决进行有效审查。

(11)、虽然学界看法不但较为一致的观点是,CheneryI将行政裁决的有效性与说明理由的内容、时间相连,明确了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责任,本质上是对司法与行政、行政机构系统内部的权限边界进行了限定,目的是为了以程序手段制约行政裁量权滥用,促进行政活动形式合法。

(12)、无论是从技术层面抑或法治层面来看,联邦法院对“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都实际削弱了即时性原则的本质功能,它一方面减少了即时性原则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机率,另一方面动摇了即时性原则一直以来的审查规则的主导地位。同时,也正是由于“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上述影响,加之未有统一的适用规则,使得其适当性屡遭质疑,联邦法院适用时更为谨慎。

(13)、本书是在我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博士论文的后记中,我逐一感谢了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各位老师,对我的硕士生和博士生导师湛中乐教授表达了深深的感激,并向在我求学期间教育、关心和帮助过我的数十位师友表达了谢意,还对当时的女朋友(前女友)表示了特别的感谢。

(14)、行政作出行政行为有对应法律条文可以援引的,应当写明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本案中,被诉复议决定系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该项包括“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5目,但国土资源部并未在被诉复议决定中引用具体的目,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的情况,对此应予指出,国土资源部应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15)、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复议〔2014〕455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16)、同时,被诉复议决定援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作为法律依据时,未明确具体适用该项五种违法情形的具体类型,更未阐明具体理由,给当事人依法维权和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造成障碍,构成适用法律不当。

(17)、再审申请人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垄堆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行政判决,驳回饭垄堆公司的诉讼请求。饭垄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高行终字第320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饭垄堆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高法行申1002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江必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永维、审判员耿宝建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8)、其次,联邦法院就CheneryI是否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未达成一致。与其他多数联邦法院不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CheneryI不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这直接影响到它对即时性原则适用范围的看法。它认为,只有在行政机构做出政策选择或行使自由裁量权时,CheneryI才能适用,仅因为法律依据瑕疵就撤销行政裁决是浪费行政资源的行径。因此,法院享有对程序性法律行政解释的任意审查权,不受CheneryI及即时性原则的限制。这种观点得到了联邦第4巡回法院的赞同,该法院认为CheneryI并不妨碍法官以不同的解释来支持行政行为,因为案件所涉法律的解释权并非专属于行政机构。上述看法的依据在于,如果不存在事实、政策制定或专业问题,法院就可为行政决定补充法律依据,这是司法审查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则。但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并非一直排斥将CheneryI适用于对法律问题的审查,如它在某一案件中认为事后提供的法律解释不能为行政决定提供合法性支撑。联邦巡回法院一方面不愿因CheneryI放弃在司法审查中对法律问题的决定权,但一方面又难以统一实践做法,使其不仅难以应对联邦高法院的监督,也破坏了行政法治统一。

(19)、余论理由的位置:行政法学体系的拓展    

(20)、湖南省国土厅委托郴州市国土局作出采矿许可是否属于重大明显违法

(1)、因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法解决重叠问题,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法、湖南省国土厅在该公司矿业权坐标范围内重叠、交叉向饭垄堆公司设置采矿权侵权、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向饭垄堆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请求:撤销湖南省国土厅(授权郴州市国土局)于2006年向饭垄堆公司颁发、于2011年又经湖南省国土厅延续的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决定受理中信兴光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并通知饭垄堆公司参加行政复议。因认为需要进一步查明有关事实和依据,国土资源部于2013年1月30日中止该案的审理。2014年7月14日,国土资源部恢复该案审理,并于同日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饭垄堆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2)、列举——罗列1个以上(大于1)的例子或对象,例子可以不进行深入解析,只需纲目式的罗列数上,形式笼统,一笔带过。

(3)、“本案中,崔某向顺河区政府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同时该信息与崔某的生产、生活等自身需要无关。顺河区政府未就崔某申请中部分事项不予公开进行告知并说明理由,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足以否定涉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4)、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与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方式与限度。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在对行政行为是否说明理由作合法性审查时,需要行政以一定的方式提供其所说的理由为基础。如果仅仅凭着或者允许行政在法庭上以“本认为”这样的方式说明理由,那么法院可能难以达到司法审查的目的。反过来,若站在行政立场上,它需要说明哪些理由,把理由说明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司法审查的要求,即“说理限度”,也需要通过某种规则加以明示;若无,强制行政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则可能损及现代行政效率的价值。

(5)、即时性原则在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便利司法审查及促进形式法治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规则制定僵化问题。在严格审查理念指导下,规则制定须满足事前说理要求且说理须有足够事实支撑并达到令法官满意的程度。这使行政机构耗费大量行政资源迎合上述司法审查要求,造成规则制定过度追求形式化,重说理轻规则条文,本末倒置现象显著。总体而言,规则制定不同于行政裁决,它面对的问题和程序更加复杂、繁琐,需要反复审议和不断调整,过多的说明理由要求会使这一过程更加复杂、难以操作。例如,很多行政机构为了应对司法审查,常常发布上千页的立法说明,但规则条文却寥寥无几。并且,一旦因即时性要求在司法审查中遇阻,行政机构就会长期延迟规则立法进程,造成了严峻的“规制真空”问题。总之,虽然即时性原则极大促进了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但它对规则制定过程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可小觑。

(6)、指语句,或做做事的初动机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做。

(7)、即时性原则作为普通法上的审查规则,它代表着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基本态度,是一种司法立场的展示。程序公正、透明,促进公众参与,保护行政领域不被司法侵犯以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等因素均是联邦法院坚持这一立场的主要政策考量,同时它也承载着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核心理念。但从诸多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即时性原则并不具备成为性司法审查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因为它既非是一种基本自然法则,又非经法律明确规定且法院在适用时稍显随意。实际上,在遵循即时性原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法院拥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正如Friendly法官所说:“决定在特定案件中是否运用即时性原则更是一种艺术思考而不是科学问题。”如此,可以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一方面法院应尊重该原则体现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在个案中适用该原则,以及根据该原则撤销某一行政决定或者作出“发回不撤销”判决。这不仅可以解决即时性原则引发的诸多困惑,还促使法院能动地承担司法治理功能。一直以来,即时性原则使法院过于注重对说明理由程序要素的审查,判决无法体现法官对审查事项的实体内容和其他重要程序问题的系统思考。将即时性原则视为指导性规则,可以减少法院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频率,进而使法官能动地运用司法裁量权,积极传输司法治理理念及同步促进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目标的实现。  

(8)、关于2006年《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重大明显违法的问题

(9)、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通常情况下,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是行政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类型与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采矿权出让费用并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取得相关行政的相关联行政许可,并取得相应年限的采矿许可证。其中,采矿许可证是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采矿权申请人颁发的、授予采矿权申请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但并非法律文件。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取得,虽以有权颁发采矿许可证为标志,但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仅表明受让人暂时无权进行开采作业,除此之外的其他占有性权利仍应依法予以保障。同样,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相应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而且,本案中信兴光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已经提出延续登记手续,仅仅是因为重叠问题未解决,采矿许可证暂未得到延续,并不具备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也不影响其基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等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权利,更不应以采矿许可证事后未得到延续的事实,来否定其与在先的采矿许可行为的利害关系。因此,虽然中信兴光公司采矿许可证在2012年10月7日期限届满后未得到延续,但基于中信兴光公司已经取得的矿产资源等权益,其与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的许可行为,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由于饭垄堆公司、中信兴光公司双方客观存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垂直投影重叠问题,国土资源部、湖南省国土厅、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等多次举行专题协调会推进整合事宜;国土资源部2011年12月26日向中信兴光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也明确标注:“请在本证有效期内解决重叠问题,重叠问题解决后,再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否则不再予以延续。”因此,中信兴光公司基于等待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推动整合等考虑,于2012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即使存在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情形,也应当认为属于有“正当理由”。因此,二审法院结合全案情况,对国土资源部依法受理中信兴光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支持,有法律依据。

(10)、在饭垄堆案中,高人民法院将行政复议权定性为居中行使的准司法权,以示它不同于行政如行政处罚等那样的一般性行政权,进而形成对这两种不同行政权的梯度式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区分是有意义的。若此,本案确立的“充分尊重”规则似乎难以适用到非行政复议决定说明理由之中。本意上,“充分尊重”意味着法院对行政行为中的“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采用一种较弱的司法审查方式,从程序原理上讲也是说得过去的。毕竟,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对等的程序地位,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居中对事实、法律作出“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在法律事实认定上也能更接于“真实”,在法律依据适用上也能更趋于妥当,相关的理由说明也能更为全面。就这个角度看,高人民法院在“饭垄堆案”中确立“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规则,在法理上也是说得过去的。但就此是否可以导出对于非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决定作出的“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法院只能给予“一般尊重”呢?本文认为,在这里对于这个问题下一个肯定性结论可能为时尚早,毋宁由高人民法院今后通过判例加以确认更为妥当。

(11)、再审申请人饭垄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国土资源部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判令由国土资源部承担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对审查对象认定严重错误,二审法院表面认定被复议审查对象应为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实际上仍然以郴州市国土局颁发2006年《采矿许可证》为基础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形下,仅依据矿区范围存在垂直投影重叠的事实就认定存在违法重叠,明显证据不足。〔2001〕85号文件与〔2011〕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均属于原则性规定,对违法重叠的认定,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不明确,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相关规定既为原则性规定,即是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湖南省国土厅作为发证享有自由裁量权,其基于自由裁量权而做出的发证行为及后来一系列的协调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诉复议决定对饭垄堆公司和中信兴光公司的采矿权构成垂直投影重叠的事实、程度、影响等未进行认定,没有进行任何分析。二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超越权限违法裁判,将本应由国土资源部在行政复议中作出的决定直接在判决中作出,违反法律规定,将中信兴光公司自主选择放弃申请复议的行为视为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在明知被诉复议决定引用法律不全面的情况下,不仅仍然认定被诉复议决定合法,还在判决书中提到“国土资源部……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的情况,对此本院应予指出,国土资源部应在以后的行政执法中避免出现上述情况”等内容,明显偏向国土资源部。被诉复议决定无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2)、在阐明分析中,可运用分表法,依据介入变量(T)的值将原表打破为n个分表,然后在每个分表中研究X与Y的关系。由于每个分表的个案都有相同的T值,故使T变量受到控制。将各个分表与原表比较,就可以知道三种结果:

(13)、郴州市国土局违反垂直投影重叠禁止性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属于重大明显违法

(14)、第五节通过说明理由引领社会互动:关注与期待 

(15)、机会是随机的,但是能力是永久的。无论你在什么岗位,只要有能力,就一定有机会。

(16)、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向本院提出意见,请求驳回饭垄堆公司的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许可行为违反有关矿产资源颁证权限的相关规定,属越权执法行为。郴州市国土局2006年许可行为、湖南省国土厅2011年许可行为,均违反了垂直投影重叠的禁止性规定,属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中信兴光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法定期限,湖南省国土厅于2011年9月1日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中信兴光公司于2012年11月申请行政复议,且中信兴光公司在行政许可作出后,曾多次提出要求撤销重叠的采矿权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也组织多方进行整合协调,因而中信兴光公司不存在怠于行使复议申请权的情形。

(17)、委托代理人祖廷芬(韩荆璞之母),1953年12月14日出生。

(18)、公安部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向本院提起上诉。

(19)、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土资源部撤销湖南省国土厅向饭垄堆公司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的主要理由成立,主要法律依据充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关于湖南省国土厅颁发2011年《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违法的问题

(1)、关于2006年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是否必然影响2011年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2)、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韩荆璞于2015年1月22日以邮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向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请求依法书面公开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全部卷宗”。市公安局于同年1月26日收到该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同年2月10日,市公安局作出53号告知,并于次日向韩荆璞邮寄送达该告知书及收费通知。韩荆璞缴纳检索费后,市公安局向韩荆璞提供了韩荆璞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京公复补字(2014)46号《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及邮寄凭证、补正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要求查阅卷宗的《申请书》。韩荆璞不服53号告知,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公安部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驳回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

(3)、市公安局及公安部辩称,2015年1月22日,韩荆璞以邮寄方式向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京公复驳字(2014)第29号全部卷宗”。市公安局于1月23日收到该申请,于2月10日作出53号告知。市公安局告知韩荆璞向东城公安分局咨询、了解行政复议案卷中相关证据的信息,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53号告知程序合法,内容正确。2015年3月23日,公安部收到韩荆璞的行政复议申请。公安部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同年3月25日,公安部向市公安局发送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8日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2015年5月12日,公安部决定依法延长行政复议期限30日,并于当日将延期通知书邮寄送达韩荆璞。2015年6月19日,公安部作出47号复议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韩荆璞。韩荆璞于6月21日收到该信件。该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规定。韩荆璞的诉讼理由和请求不成立,请求判决驳回韩荆璞的诉讼请求。

(4)、在一审诉讼期间,市公安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5)、从司法审查角度看,即时性原则要求法院遵循以下两层规则:(1)法院只能根据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判断行政裁决是否合理;(2)如果行政机构的事前说理不充分或者不适当,那么法院也没有权力为其补充说明,否则就侵犯了行政权的专属管辖领域。

(6)、第一节行政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含义与范围 

(7)、(1)即时性原则与APA第553“规则制定”部分的关联适用。CheneryI产生之初,即时性原则仅适用于类似当今正式行政裁决的案件,适用范围狭窄。APA颁布之后,根据其553(c)部分的要求,行政机构在通过公共评议程序制定行政规则时,应在一般性简洁声明(ConciseGeneralStatement)中说明相应的理由根据和立法目的,并与行政规则一同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起初,法院允许行政机构事后补充说理,但自联邦法院对规则制定进行“实施前审查”(Pre-enforcementReview)成为常态之后,理由说明逐渐成为立法的必要条件。法院认为,如果不适用即时性原则,那么行政机构就无须在一般性简洁声明中进行解释说明,如此法院可能成为不适当的理由说明主体侵入行政领域。此外,事前说明可使审查法院清晰地知晓行政机构的主要观点及在规则制定时的政策考量,而事后说理无此功能。 这意味着即时原则除行政裁决外,开始对规则制定产生影响。

(8)、在举证期限内,韩荆璞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9)、市公安局《答复意见书》,证明被申请人依法提交答复意见;

(10)、早在1887年,《州际商务法案》就要求州际商务委员会在举行听证时,应对听证结果进行解释说明。由于此时美国行政法尚处传统发展模式阶段,行政机构只需负责执行法律规定,不能制定管理政策和创造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机构说明理由只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便利司法审查。20世纪30-40年代,公共管理的需要要求行政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行政裁量权,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活动。出于防范权力滥用,制约行政裁量权的考虑,美国行政法上确立了说明理由制度,标志为1943年的SECv.CheneryCorp.案。在该案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针对公益公司重组过程中的股票买卖作出行政命令,规定原公司管理者不具有股票优先购买权且持有的股票应变价后归于新公司,Chenery公司不服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联邦高法院通过再审,确立了著名的CheneryI审查标准——即除非行政机构先予提供了做出行政命令的依据说明,否则该行政命令不具法律效力。简言之,该标准主要包括两层含义:(1)行政命令必须要有相应的理由说明;(2)理由说明的作出不能晚于行政命令发布之时,即不能在事后补充提供。其中,第二层含义为即时性原则的核心内容。

转载请注明出处阿文说说网 » 女娲造人神奇的地方是什么,说明理由精辟13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