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短信
1、网页短信攻击机
(1)、提示:建议对邮件作庭审前进行证据保全,省却庭中邮件的演示环节、方便法院参阅公证书中内容
(2)、c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3)、解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4)、(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5)、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6)、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7)、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8)、上一步关闭界面后拖动手机直到看到“自定义过滤关键字”,点击进入。
(9)、⑤一旦发现卡片被盗刷,请立即致电银行客服热线冻结卡片,并向警方报案,避免扩大风险损失。
(10)、地点的选择,也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11)、上一步连续滑动观看完教程后点击“我知道了去开启”按钮。
(12)、(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13)、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7-206)
(14)、提示:建议作短信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会对短信的内容、存储短信的设备进行拍照或摄像,方便法院客观采纳事实。
(15)、但是,此类电子数据内容易遭到篡改,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以破除其作为证据使用的真实性障碍与关联性障碍。
(16)、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17)、(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18)、④积分兑换时,请留意核对积分兑换短信验证码中的积分信息。银行积分兑换时不会进行“虚拟扣款”,如短信中提示为支付信息,请高度警惕;
(19)、b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20)、解 析: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网页短信发送失败
(1)、解析: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2)、答: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3)、此时按照提示,发送相关指令,发送到指定号码,发送完成,点击下方“我已发送”即可。
(4)、提示:建议当事人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的内容。
(5)、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6)、解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7)、在弹出的窗口中的文本框输入“验证码”三个字,并点击“确定”按钮。
(8)、网页信息、录音文件、照片等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性(可能因为某种目的而迅速改变电子数据)、无痕性(难以辨认电子数据是否为原件或原物)、开放性(很可能被他人非法获取或者篡改电子数据),所以其证据效力很难被法律认可。
(9)、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10)、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11)、①收到955**、10086的短信也需提高警惕,有疑问时请先和官方联系确认。
(12)、(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13)、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4)、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15)、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6)、回到登录页面,在6处填手机号码,7处填密码,点“登录”,如果是自己的电脑,则可勾选“2周内记住密码”
(17)、短信群发效果不好,还有很大原因是短信被系统大量拦截了,原因是短信群发内容为营销广告,正常的物流订单通知、通知类短信及验证码短信很少会出现拦截的情况。手机拦截软件会根据收到的短信内容是否存在设定的关键字进行拦截,所以会员营销短信群发时要规避敏感词和营销味道比较重的关键字来规避。
(18)、 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19)、你告诉它一个手机号码后,它首先找到一大堆发送验证码的URL逐个访问,然后把这个手机号填上去,那些平台就会同时往这个号码发短信了。所以收到的短信大多都是验证码。因为找的URL多,于是发的短信也就多……
(20)、在上面标签栏点邮件,则可以到下面的页面,点红色圈处的“短信”,就可以到我们的目的地了
3、网页短信压力测试
(1)、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2)、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3)、进入登录界面后,根据提示输入相应信息,点击登录。
(4)、地点的选择,也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5)、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6)、垃圾或者广告短信也大致如此,他们收集到手机号后,把编写好的内容通过自己的信息台发给这些手机。
(7)、上一步点击后进入如下界面。点击“垃圾短信过滤”文字后的“立即开启”按钮。
(8)、而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9)、上一步点击后弹出如下对话框,点击对话框右下角的“启用”按钮。
(10)、(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11)、公证机构监督当事人固定电子证据的全过程,并对当事人固定的证据加密存储至公证机构云端服务器,实时出具电子数据保管证明函,支持在线申请出具纸质公证书。
(12)、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3)、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14)、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15)、律师提示;公证人员建议当事人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的内容
(16)、(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17)、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好具体到个位。
(18)、(提示:公证人员建议当事人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的内容)
(19)、既然是私录,当然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20)、打开手机微信,登录后进入主界面,点击(我)进入“个人界面”,点击下方的(设置)。
4、网页短信免费发送
(1)、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2)、解 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每个电子邮箱对应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的。
(3)、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4)、提示:建议当事人将进入所需取证网页的过程全程截屏或屏幕录像,以便法院能全面审查网页证据的内容。
(5)、原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6)、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好具体到个位。
(7)、上一步点击后弹出窗口,可以看到需要手动操作,无法自动设置完成。
(8)、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9)、既然是私录,当然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0)、(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11)、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12)、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13)、可以看到短信过滤中的腾讯手机管家的开关是关闭的。点击该开关。
(14)、解析: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15)、解析: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6)、原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17)、——解决虚拟世界取证难题 打造电子数据公证技术平台
(18)、《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19)、既然是私录,当然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20)、原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5、网页短信轰在线轰炸
(1)、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当事人只要通过“公证云”平台,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公证云系统中,便能够解决上述的问题。通过“公证云”系统拍摄的照片、截屏的网页、录音文件等电子数据一旦保存就无法更改,也不会灭失。
(3)、其实,这种诈骗手法就是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伪冒成955**、10086等银行或通讯机构群发短信,假借调高消费额度、积分兑换现金、修改不良记录等事由,诱骗持卡人点击虚假短信中提供的钓鱼网站,并诱导用户输入个人资料、信用卡信息和短信验证码。一旦获得这些交易信息,不法分子便立即盗取资金。
(4)、(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5)、解析: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6)、e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7)、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8)、进入官网首页面后,找到”个人客户网银登录“选项,点击进入。
(9)、解析: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0)、解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每个电子邮箱对应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的。
(11)、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12)、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13)、解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每个电子邮箱对应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的。
(14)、其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15)、若对相当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6)、 例如: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理由。金额好具体到个位。
(17)、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8)、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19)、解析: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20)、(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公证录音过程
(1)、地点的选择,也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下面是注册要填的内容,下图是网页关键部份截图,红色数字是作加上处,方便说明,在红色1处填上手机号码,2处填上下图算术的结果;在3处右边点“获取短信验证码”,把手机收到的短信中的验证码内容填在3处,4和5处填两次一样的密码。后点“同意协议,免费注册”,帐户就注册完成
(3)、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4)、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5)、解析: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每个电子邮箱对应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的。
(6)、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7)、(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8)、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9)、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每个电子邮箱对应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的。
(10)、而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11)、拖动界面直到看到“未知与过滤信息”并点击进入。
(12)、如果是转化不好,那么就要从人群和内容上去考虑,是不是人群不精准,还是发送内容无法引起客户兴趣,所以要从这几个角度去测试,对症下药,才会有好的结果。
(1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14)、不点停止的话就会一直发送,于是就HIGH起来了。
(15)、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16)、a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17)、若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18)、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19)、而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20)、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1)、登录成功后,在账户概览项下找到”账户短信服务“选项,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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