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名言人类由痛苦和快乐精辟121条

边沁名言

1、边沁名言出处

(1)、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3)、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4)、(3)谈到合乎“道德性诸原则”的法律能否兼容“极大的不义”,富勒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正当地指出:哈特未能举出任何实例。后来加入到这场辩论之中的实证主义帮助哈特举出了一些例子。比如,弗里德曼指出:“纳粹政权,在其维持有效统治的顶峰时期,遵循了全部八项要求,除了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达到‘公布’这项要求。例如,纳粹的种族灭绝法令就具有不容否认的一般性—适用于一类人数悲剧性地众多但可明确界定的受害者;这些法律向受害者本人公布,这具有令人心寒的残忍性;它们是前瞻性的、清晰的和免于矛盾的;而且,不幸的是,它们远远不是不可能被执行的。此外,这里也不存在法律与官方行动之间的缺乏一致,因为种族灭绝发生在一个等级结构之中,其源自于元首的高立法权。”(W.Friedmann,LegalTheory,5thed.,London:StevensandSons,19p.19)遗憾的是,就在弗里德曼本人的叙述中,我们就可以发现许多矛盾,充分显示出纳粹制度未能遵循合法性原则。首先,弗里德曼本人承认,公布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被违反。其次,在诸原则中并不包括“能够被执行”,而只有“能够被遵守”。富勒强调的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指引作用,法律所适用的人群必须有能力做到法律所要求的,而不是说法律能够被官员严格执行。说“犹太人有能力被灭绝”,显然超出了富勒所定义的原则所能包容的含义。此外,富勒所称的前瞻性也是指法律的指引作用,而纳粹法显然是根据过去的事件(一个人无法控制的自己的血统)来实施惩罚,这也不符合富勒的原则。更何况,即使退后多步,承认弗里德曼历史叙述的正确性,仍有理由指出:(a)批评者未能举出稳定的法律系统的例子:纳粹政权是短命的,其短命性恰好说明了富勒命题的正确性;我们可以从哈特的追随者那里看到对这一点的无可奈何的承认。比如:“富勒的命题多只能表明:从长远来看,在一个要求判决被说明、被正当化的法律系统中,恶法不能久存。但是,正如凯恩斯爵士所言,从长远来看,我们难免一死。”(MichaelMartin,TheLegalPhilosophyofH.L.A.Hart:ACriticalAppraisal,TempleUniversityPress,19p.222)对凯恩斯的引用在这里独具讽刺意义:富勒关注的恰是法律秩序和法治传统的稳定性及其对人类社会的长期贡献。富勒已死,法治尤存。富勒深知此点,且为此感到安慰。(b)即使对它们的严格遵循或许无法防止严重的不义,但遵循它们本身就是道德的,至少防止了武断的、随意的暴力。一个凭自己的好恶杀死受害人的劫匪,总坏过一个立下规矩,“主动交钱者不杀”,的劫匪。富勒并不认为法律可以解决人类的一切问题,说某种东西是道德的,并不等于说它就是全部道德。  

(5)、第民主主义在学理上是否成立。对第一个问题可以暂时不做深人讨论,而只是简单地理出线索。

(6)、多一声谢谢,多一个朋友,多一声抱歉,多一份宽容。

(7)、契约的签订环境是一种所谓的“无知之幕”,即“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8)、后本文启示我们,要学一点哲学方法论。它是见识,是思维,也是逻辑层次。于议论文写作而言,得之则尽得,失之则尽失。

(9)、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罗尔斯认为,平等本身便是社会的重要目的,它主要体现为各种利益、价值的平等分配。

(10)、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11)、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乱。——韩非子

(12)、人们常常将自己周围的环境当作一种免费的商品,任意地糟蹋而不知加以珍惜。——甘哈曼

(13)、对民主制的具体制度、实践特别是效果的分析不是本文的主题。笔者只想提出几点意见以供讨论。

(14)、作为一个中国改革开放时代的忠实客观的外部观察者,笔者的导师、法国波尔多第四大学荣誉教授马特先生将其描述为精英主义,以区别于粗鄙无文的民主或蓄意搅局的否决政治。

(15)、动物是我们朋友,保护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6)、19)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7)、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8)、因为如果这种平等成立,那么妇女、有色人种、智障人士也就与“精英”们权利平等了。

(19)、17)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20)、11)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边沁名言人类由痛苦和快乐

(1)、“把所有的快乐值加在一起,同时把所有的痛苦值加在一起。 如果快乐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行动之有关个人利益的好的总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其坏的总倾向。”

(2)、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3)、慎到: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伪。(唐·马总《意林》)

(4)、请不要践踏您脚下的青草。因为,它和你一样,是都有这绿化环境的神圣使命。

(5)、第二种是要保护一些动物——首先是符合人类审美观或有利于人类的动物,如东北虎、大熊猫或宠物等:人的中心色彩仍过于鲜明。

(6)、13)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人,其外虽疏,此中实密。——吕苏辙

(7)、现代的代议制民主实际上是一种古典学者心目中的混合制政体,是民主主义与精英主义的混合物。社会中的多数民众依照对自己利益的考量判断决策(经常受到政d、政治领袖的影响蛊惑而判断失误)

(8)、有钱的人越有钱,没钱的人越没钱,社会就是这么显示。

(9)、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0)、并非所有人都赞同福山的分析。是否可以将一切“善”都简单归因于某一制度?人类是否存在有着确定目标与方向的普遍史?即使只是基于常识,人们通常也会对过于的事物、过于乐观的预测保持适当的审慎。尽管如此,有时潮流的变化之快还是令人感到出乎意料,“疑民主论”居然成了话题:30年不到,河东河西便攻守易势;昨日还宾朋满座,今天就成了危楼?

(11)、张丽律师引用边沁名言“审判的艺术,实际上是运用证据的艺术”,阐明证据思维的重要性,强调青年律师应注意构建事实的证据基础、证据的逻辑性、证据自洽。同时,严谨思维也是法律人必备的职业思维之青年律师还需加强逻辑结构清晰严密,语言表达准确、思考问题全面等能力的培养。

(12)、我们当然知道,多数原则即民主原则的前提,便是假设毎一个体在质量上的平等,因此数量才有了意义。精英主义者强调质的不平等, 所以一定会力排众议、特立独行。

(13)、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14)、后,如果说人类的政治史归根结底是精英与平民之间利益的博弈史,而平民在博弈中通常处于下风,那么,民主制的主要意义便在于赋予平民一个体制内的博弈手段,给弱者以更多的关顾。

(15)、橘逾淮北而为枳。———(西周政治家)周公旦《周礼·冬官考工记》

(16)、实际情况是,帝王谷的支柱产业恰恰是农牧业。那里是全世界大的紫花苜蓿生产基地,出产的紫花苜蓿不仅足够供应全加州的奶牛场,还出口世界各地。当地还盛产糖用甜菜、苏丹草以及小麦。以上四种农作物在当地的单位亩产量均居全美之冠。帝王谷出产的胡萝卜、花椰菜等蔬菜也是深受美国人喜爱的冬季沙拉原料。不仅如此,当地还饲养了30余万头牛和20余万支羊。正因如此,我国的国家外专局专门于2000年12月组织人员前往加州帝王谷考察,学习那里的先进经验。(参见:赵乐诗、马祖融:“对美国帝王谷灌区的考察及启示”,《中国水利》,2001年第3期)  

(17)、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也就心中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不平等)的境界。……

(18)、费里认为,生态主义可以依人类本身所处的地位分为三个层级。第一种是要保护空气、水源、环境等,因为如果环境受到了破坏,人类的生活质量便会大大下降:人是环境保护的目的。

(19)、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20)、8) 法令能够揭穿罪行,却不克不及消弭罪行。——弥尔顿

3、边沁 名言

(1)、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2)、考量它在理念上是否合理,在实践中是否需要,在操作上是否可行,而不是刻意地为了反对而标新,为了彰显自我而立异。

(3)、一名受刑人描述:“第一鞭打下来了……难以置信的疼,而我要挨五鞭,我全身只有头发不觉得疼。我当时觉得不可能更疼了,可是第二鞭更疼了,当时我真的觉得我要给打死了。到第三鞭,打得我身子就是一团感觉到疼的肉。”

(4)、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5)、1993年,新加坡有3244男性罪犯被判鞭刑。到了2007年时,已经翻了一倍,至6404罪犯。对于新加坡这样一个人口不足400万的国家来说,这个数字是惊人的。对至少30种罪名,鞭刑是强制刑(必判鞭刑,不能减免),至今适用鞭刑的罪名既包括强奸、抢劫、贩毒等重罪也包括较轻的罪行如非法拥有武器、涂鸦(包括在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上)、挟持人质、重犯吸毒者、非法金融交易、逾期逗留超过90天。携带口香糖是不会被判鞭刑的,只会罚款。一旦被判鞭刑,至少3鞭。无论是重罪或者逾期逗留这种轻罪,都可能被判处鞭刑。

(6)、但教方寸无诸恶,狼虎丛中也立身。——《偶作》

(7)、这里表达的似乎并不是强者逻辑,而是平等的民主精神。对于一件事或一项政策,“如果他们的意见有分歧,那么唯有其中多数人的裁断才是终审裁决”。

(8)、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9)、20)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令和礼仪。——歌德

(10)、“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要求人人平等的民主政体不符合正义的原则,因为它“不加区别地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

(11)、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2)、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他们高兴, 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即一方面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另一方面人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而非他们自己来行使这种主权。

(13)、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14)、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5)、第三种才是真正的生态主义,主张在这个世界上,人与一座山、一棵树、一条河流、一切生灵有着完全平等的权利,应当与它们和睦相处

(16)、首先,正义可以完全意味着不平等。柏拉图便明确指出了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的差别: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了不同的人,其中金子当然优于白银乃至废铜烂铁。城邦的正义便是分出级差,各司其职,各安其位。掌握了知识、真理的哲学王统治,有勇气的士兵保卫,愚昧的经济阶级从事生产。

(17)、混合理论鉴于纯粹的后果论和纯粹的报应论所面临的挑战,一些理论家试图将后果论和非后果论的因素纳入他们的论述中,从而在惩罚的正当性问题上取得进展。也许有影响力的混合论述的例子是,首先认识到惩罚的正当性问题实际上是几个不同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诸不同的考虑来回答。特别是,哈特(1968:9-10)指出,就像问任何社会制度的正当性一样,我们探讨刑罚制度,应该追问有什么令人信服的理由来维持这个制度(也就是说,它促进了什么价值或目标),有什么考虑因素应该制约这个制度。令人信服的理由本身会带来某些限制:例如,威慑的理由会排除那些没有威慑力的惩罚,或者更糟的是,倾向于加剧犯罪水平的惩罚。然而,像哈特这样的混合理论的与众不同之处在于,可能存在不来自于惩罚理由的限制性考虑。根据哈特的观点,惩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他称之为"一般正当的目的")在于其有益的效果,但我们对这一目的的追求必须受到非后果主义原则的制约,这些原则排除了据称来自于纯粹后果主义观点的各种不公正现象:例如,禁止故意惩罚无辜者或过度严厉地惩罚罪犯的原则。(见有名的哈特1968年,以及Scheid1997年的复杂的哈特理论;关于哈特,见Lacey1988:46-56;Morison1988;Primoratz1999:ch.)尽管对惩罚的"混合理论"的分析倾向于集中在哈特的版本上,但人们可能会赞同与哈特有很大不同的混合观点。例如,哈特赞同惩罚的后果主义理由和非后果主义的边际限制,而人们可能赞同受后果主义考虑因素(惩罚不应加剧犯罪,或破坏罪犯的改造等)制约的报应主义理由,或受非结果主义(但不是报应主义)考虑因素的制约,如人权或对人的尊重。另外,人们可能会赞同这样一种说法,即后果主义和报应主义的考虑都是理性的,我们要在不同部门中考虑各自的价值:在这种说法中,立法机构决定犯罪并确定量刑范围,目的是减少犯罪,但司法机构则根据报应主义的应得考虑做出量刑决定(M.C.Altman2021;罗尔斯的说法(1955)也被定性为这种混合观点,但实际上它是规则功利主义的一个版本;关于混合观点的多样性,见Hoskins2021)。批评者指责混合式的说法是临时性的或内部不一致的(见Kaufman2008:45-49)。此外,报应论者认为,将后果论的理由与报应论的边际约束相结合的混合观点,从而使报应论沦为附属品,而事实上,让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是惩罚的核心理由(见Wood2002:303)。

(18)、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9)、一个人只要能忘我和爱别人,他在心理上就不会失衡,他就是一个幸福的人和的人。

(20)、介绍: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4、边沁认为

(1)、第三种正义观,用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说法,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asfairness),强调的是广义上的分配的平等,结果的平等亦即笔者所谓的民主主义。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罗尔斯认为,平等本身便是社会的重要目的,它主要体现为各种利益、价值的平等分配。正义理论应当超越那种过分强调效率或社会中价值总量的增长而忽视分配正义的功利主义原则(我们十分耳熟的“先将蛋糕做大”),尤其要反对“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也就是说,任何一次分配都不过是一种零和游戏,哪怕是多数人从中得到了较大利益也无法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因此,社会也就无权以总体利益的理由要求后者做出让步。一种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首先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其次要求给那些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

(2)、12)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费尔德

(3)、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4)、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管子任法》

(5)、每一朵成功的花都是由许多苦雨、血泥和强烈的暴风雨的环境培养成的”—冼星海

(6)、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将自然法视为外在于并高于实定法的一套“第一原则”,它们可以决定实定法的效力或作为评价实定法的标准。也就说,自然法是外在于法律的价值体系。一旦将法律本身视为目的与手段、价值与事实与结合,自然法便需要被定位在法律内部,否则便会失去其作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设想,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对此,我们会在下面阐明。  

(7)、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到《慎子佚文》

(8)、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拉伦茨

(9)、权力是对利益的分配,法律是对利益的保护(这可以被理解为法律公认、可靠的功能)。政治当然是阶级斗争的角斗场,但在根本上还是不同阶级、阶层、集团在利益上的斗争或博弈。利益也自然应当成为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对象。真理确实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不是有时,而是经常。但正如法律保卫的不是真理而是利益一样,政治也是利益的博弈而非真理的确定、加冕,然后用权力来推行真理。民主考虑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而非声称多数人掌握着真理。

(10)、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11)、“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任何社会行为一旦脱离法治视野,便不可能带来公共福利的实质增进,也难有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今天,如果说,“权利意识”的启蒙我们已经完成,那么“法治观念”的启蒙还在路上。这也是d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深层原因所在。既要“权利意识”,也要“法治观念”,二者彼此砥砺、相互促进,才能让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和社会生活,使“权利意识”成为构建现代公民人格、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础。

(12)、此次诉讼再起,法官为象虫指定了一位代表,辅之以一位律师。整个案件的审理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象虫的律师一开始便采用拖延战术,对诉讼在形式上的瑕疵百般挑剔。

(13)、历史曾被福山宣布为终结于自由民主,然而二十年过去,对民主的怀疑盛行,福山也未幸免。有效的怀疑其实是挑战,是构建一种有竞争性的新观念。一种大的挑战性思路已呼之欲出:一种以知识、经验、能力为标准,以发展和效率为主要目标的领导,即精英主义的。

(14)、4)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15)、虽然我们已身处民主时代,虽然人生而平等已成为政治正确的原则,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仍远未失势。在许多地方许多问题上,它仍被认为是为合理、天经地义的主流标准。大多数讨论,特别是大多数政策,仍以它为理论基础。无论是马克思批评的“资产阶级法权”,是各种选举选拔,是评优奖励,是按劳付酬,是绩效考核,还是所谓科学化专业化,其实在精神上都是几何式平等的代名词,未脱精英主义的窠臼。

(16)、法治概念的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7)、法治概念的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18)、本次考核题目含刑事会见及调查取证、客户关系、商务谈判、买卖合同纠纷模拟法庭、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模拟法庭、纠纷调解六个具体案例及场景,6个小组根据对应案例和场景进行准备,迎接考核。

(19)、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20)、“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亚里士多德很清楚,这种几何式平等的正义当然会带来社会成员间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会损害政治共同体的凝聚力。

5、边沁名言英文

(1)、同时,它也提供了一种近于的关于权力合法性的理论基础。所谓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被统治者对这个权力的认同或接受程度。

(2)、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3)、17)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4)、对这些质疑,自然也可以分类回答。对民主制的具体制度、实践特别是效果的分析不是本文的主题。笔者只想提出几点意见以供讨论。

(5)、拉德勃鲁赫所讲述的“怨毒告密者”案是这样的:普特法肯是一名司法助理,他向纳粹当局举报了一位名叫哥提希的商人,因为后者在厕所的墙上写下了“希特勒是大批杀人的刽子手,应当作为战犯被惩罚。”这一举报导致哥提希被判刑并处死。战后,法院对普特法肯进行了审判,公诉人指出,当普特法肯向当局举报哥提希的时候,他不是将他交给了合法的司法程序,而是交给了任意妄为的暴力。他要么应当被判处间接杀人罪,要么被定为谋杀罪的同谋。法院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认定普特法肯是谋杀案的从犯,并据此判处了刑罚。虽然法院并未宣布谁是这一谋杀案的主犯,但拉德勃鲁赫指出,法官显然认为判处哥提希死刑的法官是主犯。  

(6)、伏尔泰或达尔文等学者都不同意上述人类中心主义- 人类沙文主义的强横,指出许多动物也有其感情、记忆乃至理性思维随着人类对动物世界观察深入,这些认识在不断得到证实)。

(7)、公元4299年5月之初,在纽加斯国境内,洞穴探险者协会的五位会员到人迹罕至的深山探险。正当五位探险者进入一个山洞探索的时候,发生了一场山崩,洞口被山石牢牢堵住。救援工作付出了巨大的代价,除了耗费了大量资源之外,还有10位救援人员在一次新的滑坡中丧生。到这些探险者被困达20天的时候,无线电通讯联络得到恢复,而此时他们已濒临饿死的边缘。他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便是:还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把他们就出去。得到的回答是还要10天。而救援队伍中的医生进一步指出,在10天之后,他们仍然活着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沉默许久之后,他们又提出一个问题:如果他们杀掉其中的一个人并吃掉他,能否坚持到10天之后。医生很不情愿的回答:能。但没有任何人愿意就这样做的伦理和法律后果给出建议。  

(8)、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9)、笔者力主反思、重申民主主义,主要是因为我们面临的问题,似乎并不是平民的势焰高涨或平等精神的民粹化;而恰恰是精英阶层在实际分配中的通吃全赢,尤其是仿佛缺少有效的平量,精英主义在思想层面的正面出击,并大有同化社会观念、完成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之势。在这种态势下,过分强调民主在制度上的缺乏效率,过分夸大民主在精神上的单纯幼稚,是否难免不接地气之诮?

(10)、对于现代动物保护主义者,人与动物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作为生命,他们都拥有“固有价值”(inherentvalue)。固有价值与生俱来,无须也无法证明,恰如罗尔斯通过良知的直觉所体察的“初原则”,或密尔(JohnStuartMill)所强调的:“目的问题是无法在证明一词的日常意义上得到证明的。一切第一原理、我们知识的第一前提,以及我们行为的第一前提,都是无法得到推理性的证明的。”它来源于生命的尊严与权利,而与各自的权力、财富、智商、能力或总而言之的“优秀”无关。既然我们无法否认那些智障人士、极低龄婴儿乃至植物人的固有价值,那么为何可以宣称人类一定优越于动物?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体验的主体,无论他对别人是否“有用”、是否“成功”。动物同样是自己的生命体验主体,同样具有它们自己的固有价值。而“所有具有固有价值的存在物都是平等的,不管他们是人还是动物”。

(11)、对于民主的怀疑,似乎在我们这里开始得早,并在社会中取得了相当的影响。一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主要民主国家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中均遇到许多问题,无论是美国的经济危机,还是欧洲的欧债风波与难民潮,而欧美政府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显然不甚得力。另一方面,中国在经济总量、发展速度、基础建设、公共工程等领域内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综合国力及居民的总体收入快速增长,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也早就不可同日而语。这种反差很自然地推动人们去思考其理由。而对民主的批评,正是反思的结果。

(12)、一如托克维尔的名言: “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份平等。 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按此思路, 对民主的质疑便可分成两类:对民主制度的质疑,以及对民主的精神、原则即民主主义的质疑。

(13)、恒和信律师学堂有讲师二百余名,覆盖60余个行业领域,并且恒和信学术顾问委员会数十位资深专家将为学员成长成才提供指导。

(14)、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汉密尔顿

(15)、门前院后种棵树,室内阳台养盆花,健康幸福到你家。

(16)、既然我们能冷静清晰地观察到人与人之间在各方面的不平等,那么,他们为何应被当作平等的利益主体或法律主体?功利主义对于平等问题的论证值得认真对待。作为一种根本的行为标准和道德准则,它主张平等地尊重每一个人。他们的快乐和痛苦价值相等,并无尊卑贵贱之别。

(17)、这两个不同的比喻例示出法治诸原则与投毒的技术性原则之间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法治的目的是善的,就像“一位想使自己所建造的房子经久耐用并服务于居住者之目的的木匠师傅”所欲达到的目的:不论一套法律体系的结构和内容如何,只要它服从法治诸原则,便可以低限度地限制专断权力(权力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并向公众公布的方式来行使)、保障个人自由(个人得以按照法律事先禁止和允许的事项来自主安排自己的行动)以及促进平等(具有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平等地适用于众人);而投毒的目的是恶的。(2)这种目的上的区别导致了手段上的不可兼容性,这里只举一例:公开性是法治原则之而投毒的技术型原则却要求投毒必须秘密进行,一旦公开,便无法达致其目的。实际上,富勒强调,一种行为只要被要求公开且向公众说明理由,必然会被引向善。(3)法治的实体性目标是异常复杂且不断演进的,这也是富勒不对其做出具体说明的原因,法治所的确定性、可预测性、社会稳定、个人自治以及平等可以帮助个人以及社会大限度地实现纷繁复杂的、善的实体性目标,这就是富勒所认为的法律的价值所在。而投毒的实体性目标是单一而明确的,那就是损害投毒对象。这两种目的的截然不同性质决定了其“手段”的不可比性。实际上,富勒指出,在法治事业中,目的和手段构成了一个“循环”,法治诸原则不能被简单地理解成“工具性原则”,它们本身便体现了“善”。而投毒作为一项单一目的的行动,其手段和目的的区分是明显的,对于毒药剂量的把握和投毒过程的隐秘性无论如何也无法被理解为一种“目的”或“价值”。(4)法治是一项集体的事业,需要众人的参与,其中涉及到一种互利互惠的关系,包括执法者与法律适用对象之间的“互惠性”:“政府实际上向公民:‘这些是我们期待你遵守的规则。如果你遵守它们,我们就会它们就是将适用于你们的行为的规则。’当这根互惠互利的纽带被政府彻底地、完全地割断的时候,公民们遵循规则的义务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律的道德性》,第48页)而投毒是一项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进行的活动,即使在投毒活动的同谋者之间,也并不必然存在“互惠互利的关系”,他们只是基于一个单一的共同目的而临时分工配合。在投毒者与投毒对象之间更不存在任何主体性关系,实际上,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交流”,除非我们想象这样一种荒谬的情境:投毒者对被投毒者说,这些是我们提供的毒药。如果你吃了它们,我们你会死。  

(18)、在实际运行中,民主的制度、实践、效果都不会自然而然地无可挑剔。所以一切改进、融合、复合的尝试都是成立的。相对于制度而言,对民主的理念即民主主义的质疑才是真正的质疑。因为如果人是平等的命题不成立,民主制度的合理性便不能得到解释。

(19)、福山认为,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可以看到两类国家,一类是先有了组织良好、运行有效的政治权力(典型例子是古代的中国及近代的普鲁士),而后引进了民主制度;另一类则是在建立现代官僚制之前就走向民主的国家。

(20)、(16)Avnerde-Shalit,WhyPosterityMatters:EnvironmentalPoliciesandFutureGenerations,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5,p.

(1)、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10) 法令若是推不开特权的门,也必然跨不进人平易近的心。

(3)、1994年6月9日,新加坡引起全世界媒体特别是引起美国媒体的关注,因为一个名叫费伊的美国青年,因为用油漆对车辆涂鸦,在新加坡被判处鞭刑。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向新加坡总统王鼎昌求情,希望能够免除费伊的鞭刑,但是新加坡法院后判决也仅是把费伊的鞭刑从六鞭减为四鞭。费伊回美国的时候说:“永远不会忘记新加坡。”

(4)、名师教你读时文|一篇时文佳作,10种精彩点评

(5)、对动物而言,大的痛苦、大的侵害不正是其生命的被剥夺吗何况这种剥夺还经常伴随着许多完全没有必要的痛苦。

(6)、但这都不是声称人与动物之间的平等,以人为标准的色彩依然浓厚。

(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8)、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9)、这些动物在工业化条件下养殖,其生存环境出奇地恶劣:肉鸡从孵化到出栏不足两个月。

(10)、此次诉讼再起,法官为象虫指定了一位代表,辅之以一位律师。整个案件的审理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象虫的律师一开始便采用拖延战术,对诉讼在形式上的瑕疵百般挑剔。三个月后,村民们开始信心不足。他们感到象虫律师的巧妙陈情很可能会再次说服法官,所以选择了妥协。他们召开了村民大会,以便决定“是否应在圣·于连村的葡萄园外给这些虫子留下足够的觅食空间,使它们不必靠吃葡萄为生”。经过深思熟虑,村民们决定赠给象虫们一块相邻的荒地。这块地有40—50亩,其中“满是各种树木、草、多叶植物,可以提供足够的食料”。就是说,试图用自己的好意及新家园的实际价值来说服象虫。他们要求保留在这块荒地上的通行权、赭石矿的开采权及战争时的避难权,但这些活动不会给“象虫的食物”带来任何损害。为表示慷慨,还可以“签订永久性条约,该地块状态良好,且不会被征用”。法律档案的保存并不完整,人们没有看到法官的后判决。我们只知道他真的任命了专家去考察那块地的丰腴程度,案件到半年后仍未审结。

(11)、但在学说的内容本身上面,富勒又远远超前于自己的时代。在司法审判仍被认为是核心的秩序生成和纠纷解决方式的时代,富勒详细论证了司法的局限性,指出了调解和仲裁在促进人际交流、保障纠纷解决质量方面的重要性,这一论点已经为世界各地非司法纠纷解决方式的迅猛发展所印证。在美国法学界的主流力量仍致力于全面推进霍姆斯的命题—“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时候,富勒继承了法律形式主义中的某些要素,强调法律之为法律乃在于其不可或缺的形式特质,法律是为经验所滋养的逻辑,同时又是为逻辑所规整的经验,将两者结合起来的力量,就是人类共同生活的目的。在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席卷整个学界的时代,富勒从一位知名度不高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汉斯·维辛格那里找到灵感,指出虚拟因素(法律拟制)是任何法律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维辛格在其《仿佛的哲学》(ThePhilosophyofAsIf)中,指出哲学和其他学问的目的不在于发现客观真实,而在于使人类生活可能及可欲;为此,不同的学科提出不同的虚构,科学虚构、法律虚构、经济虚构、心理学虚构、政治虚构、美学虚构等等,其目的都在于为人的生活提供一种“图景”,人依此图景过活,虚构也便成了真。作为一位审慎的法律人,富勒以限定的方式发展了“仿佛的哲学”,他提出了“忽略性虚构”这一概念,以经济学为例,为了理解如何有效率地配置稀缺资源这一特定问题,经济学故意忽略了复杂人性中的诸多要素,而假定出“经济人”这个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的人物,并研究这个虚拟人在经济生活中的选择。但被经济学忽略的那些因素在别的领域可能具有关键意义,因此,把经济学虚构以及从这种虚构中推演出来的命题套用到别的领域(比如法律领域)可能是十分危险的。这种背景化的或场域特定化的虚构(抑或假定)观,如今仍未被多数学人所认识,对“法经济学”的不加限定和反思的应用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法律(主要指实证法)改造和祛除习惯的时代,富勒强调习惯法以及其他隐性规则(implicitlaw)的作用,为制度生态的多样性保存和发展了理论空间。在今天的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体性规划之下,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依法收贷、依法征地、依法打假等行动策略似乎获得了当然的正当性。且不论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是否完善(人定的法又怎可能完善?),这种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对法律作用的片面强调,导致的现实结果却是判决无法执行,法律的受损。富勒所主张的限定实证法的疆域、并使其在有限的疆域内真正发挥作用,对我们中国的法律人当有很大的启示作用。此外,在传统的自然法由于要求过高(以普适的道德原则来评价实定法甚至决定实定法的效力)而被迫节节败退,而实定法又由于要求过低(法律的效力完全不取决于道德)而饱受诟病的时代,富勒首先区分了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这种区分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在道德领域可以做些什么,而在法律止步的地方,教育又应该做些什么。在这种区分的基础上,他又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概念,为我们思考“道德(或自然法)在当下的多元主义(或诸神相争)社会如何在法律的地盘上自处”这一重要问题展示了一条前人未曾踏足的思想小径。  

(12)、9) 人人皆受制于法令。——比克斯塔夫

(13)、大地给予所有的人是物质的精华,而后,它从人们那里得到的回赠却是这些物质的垃圾。——惠特曼

(14)、一种符合正义原则的分配首先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其次要求给那些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当然,这种正义观需要得到证明。罗尔斯依照自己的逻辑对其做了论证。马克思主义通过更现实又更深刻的途径也做了论证。

(15)、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6)、首先,它接近满足诸如和谐、均衡、一致等政治要求。在一个理想的政治体或共和国中,其成员有对共同体的认同感;有着参与公共事务治理的习惯、热情与渠道;各阶级、阶层的地位与政治影响力不畸轻畸重;决策能够照顾社会的共同利益。

(17)、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

(18)、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9)、自然不可改良、生活可以选择选择绿色生活、健康适度消费。

(20)、构建和谐社会大环境,倡导文明环保新气象。与绿色相约,与环保同行。

(1)、法律惩罚的前提是犯罪,犯罪是被施加惩罚的对象,而刑法则是将犯罪定义为犯罪的法律体系;刑法体系的前提是有一个国家,它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以及施加惩罚的政治权力。因此,对法律惩罚及其理由的规范性说明至少必须预设,而且也应该对此做出明确解说——关于刑法的规范性解释(我们为什么要有刑法?)以及国家的适当权力和职能(国家凭什么权力或权利制定和宣布法律,并对违反法律的人实施惩罚?)(见达夫2018: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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