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主张什么政体
1、孟德斯鸠的政治主张
(1)、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论述表面上是气候、土壤决定论,但本质上恰恰是反决定论的。自由与否不是气候、土壤终决定的,是法律、习惯、风俗等决定的,终是由人自己决定的。前面我们提到过一个概念,普遍精神。什么是普遍精神呢?或者说民族的普遍精神?其实就是一个民族整体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情感。普遍精神的形成不仅仅是气候和水土影响的结果,还受到宗教、习俗、凤尚、法律这些精神和制度因素的影响。孟德斯鸠承认气候和土壤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是与气候和土壤不可改变或难以改变的物理性质不同,马俗、风尚和法律是可以改变,进而民族的普遍精神是可以改变和塑造的。一个民族的伟大立法者应该善于用法律来克服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进而塑造自由的民族精神,因此一个民族是自由还是受奴役的,不只取决于气候和土壤,更取决于这个民族的普遍精神,伟大立法者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对民族的普遍精神的塑造。奴役不是天生的,自由才是天生的,这才是一个民族的普遍精神应该追求的。
(2)、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同样是不科学的。他没有也不可能把政体同国家性质联系起来进行考察,未能真正揭示政体的阶级实质,而只能停留在对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及其他形式的分析上,因此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孟德斯鸠把事物的个别现象当成了一般原理,把事物的表面现象当成了事物内在的本质。他不懂得政体的多样性及其演变的根本原因在于阶级力量的对比,而不在于自然条件和人们的心理。特别是把君主制和专制制说成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政体,更是错误的。马克思曾指出:“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这段论述彻底揭露和批判了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的实质。但是,应当指出,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的种种抨击还是进步的,有助于人们对封建制度本质的认识。
(3)、孟德斯鸠划分了三种政体:共和政体(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并分别考察了各类政体的性质。孟德斯鸠的政体分类学说直接继承并发挥了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他用是否守法来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明确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提倡君主受法律约束。
(4)、孟德斯鸠笔下共和政体的原则为何是“德性”?进一步而言,为何是爱国主义的德性?如前述,孟德斯鸠的回答是,这是一种普遍的激情。普遍性就是合理性,这种思想后来在卢梭的普遍意志(genenalwill)观念中,尤其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成为典范。有关德性的一般观念认为德性肯定不是某种令人愉悦的东西,相反它是一种自我克制。既然是一种自我克制的感情,怎么会成为愉悦的源泉呢?孟德斯鸠的民主政体不是一种宽容随意的政体,相反是一种严苛的民主制。德性是塑造一个可能的民主政体的条件。道德德性不同于政治德性——道德德性可能是一种其来源已经被遗忘的德性,这种德性主要是一种社会需要。
(5)、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他们完全从我们的身躯和存在中吸取力量。”孟德斯鸠认为,我们人类具有双重性:既是“物理的存在物”,又是“理智的存在物”,作为前者,人与一切事物一样,受着不变的自然法则的支配;作为后者,人具有制定实在法的这一高级优点。制定法是人类进入社会后才有的东西,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因此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一点可以在孟德斯鸠罗列的自然法条款中得到证明。
(6)、这里穿插了孟德斯鸠关于女性的一些讨论,比如妇女比男子更容易走向奢侈,如果女性有自己的财富,那么在共和政体之下有必要得到规制,女性的嫁妆在共和政体中也必须适中(moderate);比如在哲学和政治领域,通常没有女性的位置。灵魂的独立和哲学之间存在关联,这直接导致女性缺乏一种对较之房子和孩子之外更伟大的那些事务的雄心和报复(施特劳斯在课堂上说,女同学看了不要生气)。
(7)、意义: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奠定了近代民主政体理论基础。
(8)、孟德斯鸠认为,罪与刑之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对不同的犯罪,刑罚一定要有区别,也就是说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刑罚应当有性质之别和程度之分,按罪行性质和大小决定刑罚轻重。如果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规定,是根据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而不是依据立法者一时的意念的话,刑罚就不是人对人的暴行了,而是自由的胜利。他曾猛烈地抨击君士坦丁堡的长老院对犯叛变罪被判处鞭答刑而犯诬告罪被判处火刑的现象,指出这种罪刑比例不适当、轻重不协调的做法是“昢咄怪事”和“不可想象的事”。他认为,刑罚除了要依据犯罪性质和种类外,还要与罪行的大小及轻重相适用,“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一个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抢劫,另一个人既行劫又杀人的话,被处以同样的刑罚,必定是一个极其错误的判决。为了公共利益的安全,刑罚的轻重程度的区别是必须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他主张,在刑罚应有区别而没有区别的场合,就应当采取赦免制度,在获得赦免的条件和希望上有些区别,以表示区别对待。他说:“当刑罚没有任何区别时,就应该在获得放免的程度上有所区别。”因为赦免也是区别对待罪犯的方法,有着极强的调节作用,有利于教育罪犯,如果统治者能慎重地使用赦免制度,就能够产生良好的效果,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
(9)、这是《论法的精神》中精彩的部分,也是孟德斯鸠主要的理论贡献。在自然法的作用下,人们自然而然地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随后,为了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各种法律应运而生,如刑法、民法、国际法等。每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政府形式及其相应的宪法。《论法的精神》第2章至第10章详细阐述了从政府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法律,第13章在论及与宪政制度有关的政治自由的法律时,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与制约学说。
(10)、何谓显白写作?施特劳斯注意到,有一类写作兼具私下交流和公共交流的全部优点,这就是说,尽管作品是写给所有人看的,也适合于所有人看,却是写给少数值得信赖的聪明读者看的。因此,在这种作品中就包含两类教诲,“一种是具有教谕性质的大众教诲,处在前台;另一种是关于重要的问题的哲学教诲,仅仅透过字里行间暗示出来。”之所以要采取显白写作,不仅是因为“哲人和科学家必须尊重社会所依赖的种种意见”,而且也是因为,“出于所有实际的、政治的目的,大众观点对于真理来说不可缺少。”这类显白写作之所以在写法手法上极具文学性质,例如“晦涩的构思、矛盾、笔名、对过去陈述的不精确的复述、怪异的表达方式”等等,正是为了既照顾大多数人的文学爱好,也能够教育那些“潜在的哲人”,使之获得真理。因此,行文表面上的含糊其辞就是一种有意为之的写作艺术,因为这样会使“他们能够把自己视为真理的东西透漏给少数人,而又不危及多数人对社会所依赖的各种意见所承担的义务”。如此才可以理解,孟德斯鸠声称“无意贬斥任何国家中业已确立的东西”(序言,第9段)绝非恭维之辞,因为他深切懂得,但凡哲学探索,都试图用关于“万物的知识”来取代关于“万物的意见”,考虑到意见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因此,哲学的探索就有瓦解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危及社会的风险。
(11)、如果孟德斯鸠对气候的讨论仅此而已,那就不是伟大的孟德斯鸠了,孟德斯鸠在讨论气候的时候,贯穿的一条主线是自由与奴役。自由是这本书中的一条主线,无论是讲气候、土壤,还是讲贸易、宗教,围绕的核心都是自由问题。孟德斯鸠接下来用了三章的篇幅分别讨论了民事奴隶法、家庭奴隶法和政治奴隶法何以与气候的性质有关。孟德斯鸠不承认奴役权有正当性,他坚持人人生而平等,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他甚至说,如果男人有休妻的权利,那么女人就应该有休夫的权利。那么,如果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为什么还会有各种各样的奴役呢?
(12)、第一种是共和政体。高权力由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掌握,按照法律进行统治。这种政体还可以具体分为:民主政体,高权力由全体人民掌握;贵族政体,高权力由一部分人(即贵族)掌握。
(13)、“法”的精神、政体理论、分权制衡与政治自由理论。
(14)、商业的本质是竞争,散户的付出一次又一次打了水票,就是因为根本没有竞争力啊,即便做到一两个环节有点竞争力,是完全无法抵御烫平波动生存下去的,而牧原在各个环节的竞争力,统治力,统筹力这么多年了,有目共睹,火力全开继续重新定义现代社会的养殖业。
(15)、孟德斯鸠认为这跟气候有关,炎热地区的人精神萎靡、性情胆怯,容易接受奴役,不敢反抗,所以在印度各种奴隶制广泛存在。而寒冷地区的人民则因勇敢而享有自由,奴役就要少很多。所以当气候的物质力量践踏人类的自然法则时,立法者就应该制定法律,用以遏制气候带来的不良影响,重建原始的平等法则。气候造成了奴役,法律则必须坚决地抵制奴役。
(16)、作为洛克自由主义思想的赞同者,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应是民主宪政制度的直接目的。在民主国家,人民仿佛爱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政治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在法律指导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存在人们做应该做的和不被强迫做不应该做的权力之中。换言之,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依法行使自由权利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孟德斯鸠指出,只有在中庸的政府(ModerateGovernment)下,我们才可能发现政治自由。但是,即使在这样的政府下,政治自由也并不总是可以被发现的。原因何在?因为“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孟德斯鸠的这一揭示,犹如牛顿第一个发现了人们自古以来司空见惯,却从未深思熟虑过的一个物理现象一万有引力作用。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滥用权力的情况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比树上的苹果自然落地的现少。但是,在孟德斯鸠之前,还没有一个人从这一熟视无睹的事实中真正悟出这样一条精辟的结论。
(17)、今天我们刊出两部讲稿的译者黄涛博士所撰写的“孟德斯鸠的笔法”一文,这是他在阅读孟德斯鸠文献的过程中的一点所得,原稿发表于《思想战线》杂志。文章认为,《论法的精神》不仅是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经典,也是一部文学杰作,其行文结构具有诗歌般的魅力,并且使用了大量文学技巧,正是大量文学手法的运用造成了阅读者把握《论法的精神》之意图的困难。然而,这些文学笔法的运用绝非随意为之,而体现出了一种独特的写作方式。想要真正懂得孟德斯鸠的意图,必须首先懂得《论法的精神》的笔法同古典政治哲学之间的内在关联,懂得“显白写作”和“隐微教诲”,这是阅读《论法的精神》之先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18)、总之,孟德斯鸠对贸易的重视,实际上意味着他已经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以商业社会作为基础的,人类的思想观念和政治体制都会因商业社会的到来而发生重大变化,孟德斯鸠心目中理想的国家英国,正是先走上商业社会的。商业社会的到来也就意味着宗教的隐退,宗教将从政治领域退缩到生活领域,成为个人日常生活中的精神归属,同时孟德斯鸠确定了现代政治与宗教关系的两大核心原则,即政教分离与宗教宽容。对于这本书的价值,当时瑞士哲学家和科学家博内的一个评价堪称精到,他说孟德斯鸠“发现了精神世界的法则”,恰如牛顿“提出了物质世界的法则”。孟德斯鸠将自然科学的观察和实验的研究方法应用到法律的研究之中,而且将法律置于历史、地理、政治、气候、贸易、人口、宗教、风俗等各种与法律有关的事物之中,在各种关系之中揭示法律的精神。这种研究方法和广博的研究内容,不仅开创了法律的历史和社会研究传统,而且开创了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人类学,民族学的研究先河。
(19)、林海.司法工作者孟德斯鸠(N).检察日报,2012-08-23(003).
(20)、孟德斯鸠认为,世界上不存在统一的好的或坏的政体。政体的好坏是相对的。主要是看这种政体是否适合该国社会政治、经济、地理、气候的需要。适合的就是好的政体,不适合的就是坏的政体。同时,政体还和领土大小有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共和政体适于小国家;君主政体适于中等国家;专制政体适合于大的国家。从总的倾向上看,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而主张在法国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因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能保障政治自由。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孟德斯鸠并不主张废除君主,而主张对君主的权力加以适当的限制。孟德斯鸠所以对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加赞赏,其用意正是要达此目的。
2、孟德斯鸠提出的重要思想
(1)、在讲完气候、土壤与法律的关系之后,孟德斯鸠开始讲贸易、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为什么先讲气候和土壤呢?因为这是自然条件,是不可改变的。而贸易和宗教是可以人为改变的。那么为什么先讲贸易再讲宗教呢?这就是个大问题了。照例来说,那个时代应该先讲宗教才对啊,毕竟整个欧洲尚未从教会的控制中走出来,但孟德斯鸠却把宗教放在全书后讲,不是因为孟德斯鸠认为宗教重要,而是他认为,商业将取代宗教,成为现代社会的基础。这在当时也算是石破天惊的判断。
(2)、六点,在现代汉语表达方式中是省略号……,她象征着无限和;
(3)、孟德斯鸠提出让僧侣放弃财产,取消过多的宗教节日。他也提出过宗教宽容政策,他认为宗教战争就在于宗教不宽容精神。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但要容忍好几种宗教,也要让宗教互相容忍。
(4)、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路易十四到路易十五时代。在路易十四时代,法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孟德斯鸠死后数十年后,波澜壮阔的法国大革命就爆发了。
(5)、孟德斯鸠认为,人民如果有品德,性格正直,那么统治者只需向人民指明正确的方向加以引导、劝告就够了,而不需要命令,因此人民有品德便可以简化刑罚。因为刑罚的繁简与人民距离自由的远近成正比。在专制国家里,人们的境遇异常悲惨,以至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更甚于对生活的珍惜,人们的生命无保障,统治者极端残酷,所以刑罚少而残酷,刑罚只要剥夺生命就够了。在共和制国家里,人们害怕丧失其生活甚于畏惧死亡,所以刑罚多而轻,刑罚只要剩夺他们的生活就足够了。
(6)、他虽然不主张废除死刑,认为“一个公民当他侵犯他人安全导致丧失生命或企图剥夺他人生命时,他应该被处死。死刑是病态人际交往的药剂”,但是主张在刑罚中实行宽和精神,体现人道主义,死刑必须是不得已而用之。
(7)、孟德斯鸠的一生是一个战士的一生,他用自己犀利的文笔,机智而勇猛的抨击了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僧侣主义。孟德斯鸠的一生又是一个学者的一生。毕生孜孜不倦的探索着各个科学领域的许多问题,撰写了不少很有价值的著作。
(8)、专制政体之下,对死亡的恐惧比生活本身的吸引力和甜蜜更有影响。专制政体为何需要更为严酷的刑罚?若以一种人道的方式执行刑罚,则会削弱其效果。你要做的就是让死亡显得恐惧,并使此种恐惧长留人心。
(9)、孟德斯鸠认为,社会是有其发展的规律的。他认为,社会建立之前,人类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是以自然法为生活的基础。
(10)、《论法的精神》一书出版后在当时就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不到两年即印行了22版。本世纪初期,《论法的精神》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着启蒙作用,不仅对严复、康有为等一代思想家产生影响,也对当时中国的立法和司法有一定的作用。不仅资产阶级至今不能完全丢弃孟德斯鸠所提出的原则原理,而且他的某些观点,例如法律与各种事物有普遍联系的观点,对于我们今天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人口、地理环境、民族传统等实际出发,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制,仍有借鉴意义。
(11)、而且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国家大的问题还不在于君王的独断专行,而在于他会产生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因为这个国家没有法律,只有君王的意志,官僚根本不知道如何遵循国王的意志,那么就只能遵循自己的意志。
(12)、一个不信仰宗教的君主,就好比是一只可怕的动物。
(13)、本卷出现政治自由(politicalliberty)的概念,显然是不同于自然自由(naturalliberty)和道德自由(moralliberty)的理解的。孟德斯鸠谈到共和政体并不必然是一个自由国家,其含义为何?实际上古典意义上的共和国并不是基于国家和社会的二分,按今人的理解恰是私人领域被公共领域所奴役。孟德斯鸠为之做准备的正是国家与社会的区分——自由国家(liberalstate)的到来。
(14)、第二种是君主政体。高权力由君主掌握和代表,君主不是按照法律而是凭借个人意志独断一切。孟德斯鸠特别把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分开,认为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政体。这种分法是不科学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除了名称不同外,二者在内容和实质上几乎没有多大区别。
(15)、六点,时间上平分钟表盘,不偏不倚,蕴含“时中”之意;
(16)、敏锐的读者们从中看到了孟德斯鸠写作风格的变化,注意到他似乎在刻意隐藏某些重要观点。例如,在对基督教的态度方面,《波斯人信札》中的讨论大胆而直接,但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却处处沉默寡言。他用曲折的文笔来论述基督教的天意论的历史观,一方面似乎称颂天意,另一方面又似乎赞同帕斯卡尔关于基督教事实上是病态的主张。而在《波斯人信札》中并没有这样的手法,文学在那里是武器,形象地描绘了专制政体的丑态、大胆嘲讽尘世的政治机构和教会,语言犀利而直接,得罪了不少机构和人士,差点使孟德斯鸠进入法兰西学士院泡汤——竞争对手为了打败他,从《波斯人信札》中找到了许多对他不利的证据。
(17)、孟德斯鸠说,我对世界上各种宗教的审视,仅仅着眼于它们能为生活在尘世中的人带来什么福祉,无论它们源自天上还是来自人间。即使是真实和圣洁的教义,如果不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会产生恶劣的后果;反之,即使是虚假的教义,如果能与社会原则相结合,也能产生美妙的后果。如印度佛教相信灵魂不死,却被错误理解,诱使一些人走上自杀之路,这就不是好宗教。而勃固人信奉的宗教的主要教义是不杀、不偷、不做下流无耻的事,即便没有神,也是一种好宗教。甚至斯多葛学派,因为把人世间的显赫、痛苦、忧愁视为虚无,全力以赴谋求人类福利,因此也是一种好宗教。
(18)、因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纵深,是需要跨距离,超时空进行贸易行为。而基督教的教义是唯灵主义,两者是必然冲突。
(19)、《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随想录》。
(20)、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言中说:“我是以各种事物的性质,而不是从我的偏见中推演出我的原则。”从这一基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都有他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人有人的法,显然,这同中世纪阿奎那的神学主义哲学经渭分明。他还认为,取代“神的理性”,世界上存一个“根本理性”。那么,何为“根本理性”呢?在他看来,所谓“根本理性”就是指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正如孟德斯鸠所断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据此,他推演道:“在实证法建立正义的关系之前,已有正义的各种关系。”这种“正义关系”是人类这一事物必然产生的关系。与人为的规律,如宗教、道德、法律等相比,这是一种不可变易的客观规律。在人为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3、孟德斯鸠提倡什么制度
(1)、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什么?是一个人单独执政,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凭他的个人意愿和喜好来处理一切。孟德斯鸠对专制政体毫无好感,他举了一个例子来解释什么是专制主义,“路易斯安那的未开化人想要果子的时候,就把果树从根部砍倒,然后采摘”。这个解释到位,专制主义就是有权,任性,而且是赤裸裸。
(2)、第要守法,不得违法。法律是表现自由的形式和实现自由的手段。法律要人们的言论、出版自由,不能压制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人民只能作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能作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3)、他前期拥护共和,后来又拥护君主立宪,但是始终对专制体制怀有反感之情。
(4)、•第n个18岁,你又被催婚了吗?|晚安政治学
(5)、启蒙时代的学者大多是百科全书式的人物,研究没有学科界限,不像现在的学者画地为牢。
(6)、•幻想还是理想:马克思国家消亡学说的逻辑论证|晚安政治学
(7)、《论法的精神》在出版之后所面临的指责,多针对所谓含糊性的问题,即他没有清晰、有条理地表述自身的思想。即便当代的研究者也如此认为,萨拜因(GeorgeH.Sabine)认为,(这本书的)主题没有连贯性,书中充斥大量不相关的内容。因而他就觉得《论法的精神》一书缺乏结构安排。思想史家贝克尔(CarlBecker)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即认为《论法的精神》不是一部系统的政治学论著,而是一部支离破碎的反思作品,实际上是一部论文集。但这种指控显然同孟德斯鸠本人的立场背离。他似乎早就意识到自己将遭遇这种指责,在《论法的精神》的“序言”中,他请求读者们不要对这本花费二十年心血写出的著作妄下结论,“想要探明作者的意图,也只有读完整的著作才能发现”,“我的原则绝非出于自己的一孔之见,而是从事物的本性中演绎出来的。”(序言,第1段)
(8)、# 江苏省启动八孩母亲调查,网蛆公然叫板对立!
(9)、在一个国家里,既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的做她不应该想去做的事。政治自由就是不受政治强制,并且可以行使政治权利。
(10)、孟德斯鸠后讲到宗教。其实在某种意义上,贸易和宗教是不相容的。贸易是世俗的,利己主义的;宗教是超越的,利他主义的。中世纪的思想家都将宗教置于重要的位置,政治从属于宗教,从宗教中发展出一套自然法,主宰着整个法律领域。但孟德斯鸠却将宗教放在贸易之后,并且放在全书的后来讲,可见宗教在他的思想体系中的位置并不高。
(11)、孟德斯鸠以毕生的精力编写出《论法的精神》这部巨著,这是资产阶级的法学精华的古典名著之也可以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他在《论法的精神》书中系统讨论了法与政体、法与气候、法与土壤、法与民族精神等等方面之间的关系。重点论述了自然法理论、政体学说、分权学说、法治思想等方面的内容。不愧是一部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
(12)、孟德斯鸠是个比较复杂的人,他出身于一个历史悠久的贵族世家,他本人继承了作为一个贵族可以继承的一切:土地、庄园和官职。为保持这一切,他从未放弃任何努力。他的儿子婚后没有子嗣,为了不让色贡达这个姓氏后继无人,他把十八岁的女儿嫁给一个比她年长二十五岁的男子。他还是一个大葡萄酒商,自产自销,产品大量输往海峡对面的英国,种葡萄、酿酒、卖酒是他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在他那个时代的法国资产阶级,基本上都是商业资本家,他们挣钱多半是为了买地、买贵族身份,与后来的工业资本家不可同日而语。
(13)、在商贸型共和国里,公民只能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生活必需品,而不是通过福利。劳动能促使一个人成为一个独立的和真正的公民。正如孟德斯鸠所理解的,严苛和节俭是民主政体的本质,这一点在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中也引人注目。
(14)、与伏尔泰相比,孟德斯鸠的著作少得可怜,经常被提起的也就是三部:《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但是,就在这三部著作中,孟德斯鸠充分展示了他作为一个多面手的才华,被后人尊为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文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这些头衔对于他来说都是当之无愧的。就对后世的影响而言,孟德斯鸠丝毫不亚于伏尔泰,某些方面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的许多论述至今没有过时,依然具有很强的活力,为我们提供启示,并且一再为我们所引用。
(15)、孟德斯鸠主张司法独立,这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重要内容,也是实行法治原则的理论基础。孟德斯鸠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互相分立,以便用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民的自由。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想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一个无私的政体就是要对各种权力加以规范和调节,使权力之间能够彼此抗衡。他提倡司法应当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倘若法律文字不明确,法官也只能探求法律的精神而不能曲解法律。在他看来,法官只要用眼晴看一看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宣布刑罚就够了。“法官是法律的留声机”。他主张以法为断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把它提高到与共和政体的性质相提并论的高度。
(16)、孟德斯鸠说:如果国王是在酒醉或是精神失常时做出这个决定的话,他的敕令仍然是要执行的。
(17)、因此,法的精神是包括各个要素,各个民族受到各个要素的支配,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就是民族的精神。
(18)、分权学说是《论法的精神》的重要论题,主旨在于反对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专制君主一人手中,是根据约翰·洛克的分权论并加以发展而提出的。它认为每一个国家有3种权力:第一种分为:①立法权力;②有关国际法事项的权力;③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种称为司法权力。第三种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3种权力应当属于不同的国家。如果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种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同一个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
(19)、《论法的精神》第三卷中有关法律与气候,土壤的关系的论述,才是影响大的,这些想法在当时简直是石破天惊,真正的脑洞大开,因为当时的人习惯于从宗教,道德,自然法等高深莫测的角度讨论人类社会,很少关注物质世界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孟德斯鸠的研究开启了一个新时代,对于后世社会科学的发展有巨大的引领作用,这部分容易被忽略跳过的内容有价值。
(20)、那么宗教与具体的公民法之间的关系如何呢?人类的法律是用来指导行为的,所以法律应该给予人们以戒律而不是劝导。宗教是用来指导心灵的,所以宗教给人们的劝导应该很多,戒律则应该很少。宗教和世俗法律的主要目标都应当是使人成为好公民。如果其中一个偏离了这个目标,另一个更应该坚持。凡是宗教较少加以约束的地方,世俗法律就应严加约束,而当法律软弱无力时,宗教可以发挥支撑国家的作用。甚至在专制国家,宗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专制权力,特别是当宗教有神圣典籍时,专制者也无法完全垄断对宗教典籍的解释权。在这个问题上,孟德斯鸠还特别提到中国,认为中国的儒家典籍,对于皇帝来说构成了一种制约。
4、孟德斯鸠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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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梭思想主张主要有:社会契约论、“主权在民”、对理性提出质疑等。
(3)、孟德斯鸠仿照亚里士多德的办法,按掌握高权力人员的多少及其对法律的态度,把政体分为以下三种:
(4)、第孟德斯鸠认为气候和土壤会影响自由和奴役,但从未讲过是的。孟德斯鸠认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配,其结果是由此形成了普遍精神。对于每一个民族来说,若一种因素的作用较强,其他因素的作用就会相应受到削弱”。如果人们甘心接受气候和土壤等物质因素带来的影响,那自然奴役多而自由少。人们是可以通过法律、习俗、风尚等来抵消气候和土壤的不利影响的,从而摆脱奴役,重获自由,因为自由才是人的自然本性。此外也有相反的例子,俄罗斯地处寒冷地区,本应该享有自由,却处于奴役状态,原因就是法律、习俗等不但没有保有气候带来的有利因素,反而以自身的专制完全压制了气候带来的自由因素。气候和土壤的决定性从来就不是的。
(5)、不仅气候对自由与奴役产生影响,土壤的性质也会产生影响。如果土壤肥沃,易于耕种,民众吃喝无忧,自然容易产生惰性,怕这怕那的,这就为奴役提供了温床。他们只要能太太平平,任何政体对他们来说都是一样的。倒是土壤贫之地,瘠之地,如山区或森林、草原之地,人们反而享有更多的自由,因为没有什么怕失去的,就没有什么可怕的了。所以在人类历史上,不毛之地经常出现许多强大的民族。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游牧民族往往比农耕民族享有更多的自由。孟德斯鸠总结说,土地肥沃的国家通常一人执政,土地贫瘠的国家通常多人执政,以此来作为补偿。
(6)、孟德斯鸠主张君主立宪制和“三权分立”,他提倡将君主的权利分化,不再实行君主专制的统治,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从君主的权利当中分离出去,由更多的人掌管,使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大事的制定和实行当中去,使百姓们获得更多的权益,从而激起人民的积极性,更好的发展社会,所以孟德斯鸠的主张获得了大多数人民的强烈支持。
(7)、孟德斯鸠的三种政体论中往往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政体,而且将它们置于水火不容的两个极端。这与他的着眼点大有关系。在他之前的政体论,都是依据构成成分和组成形式来区分各种不同政体,孟德斯鸠的政体论则着眼于各种政体的运转方式和结果。换句话说,在他之前,政体分类学说是静态的,而孟德斯鸠的政体学说是动态的。在他的体系中,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同是一人主政的政体,但前者拥有以贵族为主体的“中间团体”,君主在以限制君权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范围内行使权力;后者既无法律又无规矩,全由君主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理一切。两者的区别在于实际运转及其结果,这种区别表明了孟德斯鸠的一个重要特点:他所重视的首先是历史事实和当今现实,其次才是逻辑推理。
(8)、然而,孟德斯鸠有关意见或成见的界定却又清晰地表明,他是在对少数人说话,“我在这里所说的成见,不是那些使人对事物无知的东西,而是令人对自身无知的东西”(序言,第13段)。他十分清楚人的成见是从哪里来的,“人是能屈能伸的,能在社会上适应他人的思想和看法,也能认识或者丢失对自己的认识。当本性被揭示时,人能够认识它;当本性被遮盖时,人便失去了对本性的感知。”(序言,第14段)人之所以被成见困扰,是因为人并未努力认识自己。考虑到只有哲人才能认识自身,因此,有关成见的论述也意味着,他是以政治哲人的身份来写作的。他想要通过《论法的精神》揭示人的政治与社会本性,从而教育“潜在的政治哲人”。在第一章第1节中,他对此作了进一步发挥,他说,人来到世上就要生活在社会之中,但有可能会忘掉他人,立法者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让他们恪尽自己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他所谓的立法者或政治家是指能认识到人的政治存在的人,他们懂得政治生活的本质,懂得区分政治生活的真理和意见。因此,尽管他想要对所有人说话,但他的目的不在于教育多数人,他对多数人懂得政治生活的真理不抱期望,而是寄希望于少数人。
(9)、但是孟德斯鸠不是无神论,他很赞扬新教的思想。因为新教相较于天主教会,改革了很多教义和仪轨,把基督教进一步世俗化,能够适应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10)、《论法的精神》是把贵族政治看作共和政体的一部分,认为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这些人制定并执行法律,其余的人和这些人的关系,就像君主政体中君主与臣民的关系。贵族政治越是接近于民主政治,便越是完善;越是接近于君主政治,便越是不完善。
(11)、孟德斯鸠主张严格完备的诉讼程序,提倡实行辩护制度。他认为,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和保障公民自由的重要条件,即使地位卑贱的公民,他的人格、荣誉,财产、生命只有经过严格的审查,才能依照法律作出处置决定。同时,要保护公民的自由,即使在国家要控诉他的时候,也应该为被告人提供一切为自己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手段。
(12)、所以他又反对无神论,他说:如果我们没有神明存在的思想,我们就将有背谬的思想。他认为,宗教对于民众是没有好处,他的主要目的就是限制君主。
(13)、往往就如同陈胜所说,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
(14)、第司法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专制国家司法的那种专横暴虐、法官受贿、拖延习气、勒索行为、滥施重刑等等情况和做法“绝非长久之物”,必须彻底加以改变。一切都要依法而行。
(15)、共和政体若是佳政体,霍布斯、洛克以降的政治理论可能是着眼于自然权利提供的根本规范或标准的佳政体。霍布斯和洛克这样的政治哲学家是如何构想“实然”和“应然”的关系的?他们想要发现人身上有力的东西,有力的激情。这就是“实然”。但这种实然自身却表明需要特定的条件,这就是“应然”。有力的激情是自我保存的欲望,霍布斯考察了它,并且注意到,如果人们是明智的,就必须去欲求这样一些东西,其中重要的当然是建立能够为我们提供保障的公民政府(civilgovernment),并且要求我们服从于它。(黑格尔后来在自己的国家理论中批判了civilgovernment与civilsociety的混淆)
(16)、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正是法国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高峰又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也是正在酝酿着社会变革的时代。他批判封建专制,提倡宽和的政体、主张分权;他批判宗教偏执与狂热,提倡宗教宽容;他抨击西班牙、葡萄牙的殖民政策和美洲的黑人奴隶制度;他批判当时社会的种种愚昧、残忍和狂热,倡导一个更为合乎理性和人道的社会。他是法国一位受人敬重的启蒙运动早期思想家。
(17)、此外,还提出了“地理说”,阐述了法律和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的关系。扩展资料《论法的精神》是法国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创作的政治哲学著作,出版于1748年。《论法的精神》全书共6卷31章,其中上册是3卷19章,下册是3卷12章。第1卷主要谈法和法的精神的一般概念以及法律和政体性质与原则的关系;第2卷讲的是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律和战争、宪法与政治自由、刑法和国家税收与公民自由的关系问题;第3卷专论法律与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和习惯的关系。
(18)、我国某些学者对孟德斯鸠似乎有一些误解,称他为“争取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的英勇战士”,这个说法与事实相去甚远。孟德斯鸠虽然也算得上是一个商业资本家,但他骨子里始终是个贵族,他为贵族争权争利的言论比比皆是:“法律应该尽力支持贵族,……法律应使贵族世袭……贵族的土地应该如同贵族本身一样享有特权。”(《论法的精神》第五章第9节)。在他倾心的君主政体中,贵族是天然的中间渠道,“没有君主就没有贵族,没有贵族就没有君主”(《论法的精神》第二章第4节)。他从未主张什么民主国家,更谈不上资产阶级国家,他向往的是经典意义上的君主政体,即以贵族为支撑、以限制王权的基本法为保障的君主政体。不错,孟德斯鸠对共和政体有过赞扬,但是,他笔下的共和政体并非当今的共和国,而是古代罗马共和国以及他那个时代的某些小国寡民的共和国,例如他亲身游历过的威尼斯共和国和热那亚共和国。有人指出,若将孟德斯鸠与卢梭相比,孟德斯鸠的共和国是历史的、显贵的,卢梭的共和国是未来的、人民的。可见,孟德斯鸠曾经赞扬过的共和政体与资产阶级共和国毫不相干。
(19)、在孟德斯鸠看来,哪个国家实行哪种政体有时不是主观选择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制于客观因素,甚至包括气候和土壤。
(20)、既然在德性和自我保存之间(普遍v.特殊)存在着冲突,孟德斯鸠得同时拒绝古典哲学的德性和基督教的德性。德性作为共和国的基础,那是古代共和国,现代世界已不再可能。在孟德斯鸠笔下,现代共和国同样值得追求,而无需充分的、严苛的德性来担保它。现代共和国的原则不再是德性了,但又存在一种规范,比自然权利(霍布斯、洛克)更为丰富,作为对德性的替代。这一新的原则就是孟德斯鸠讨论的自由。
5、孟德斯鸠提倡什么政治制度
(1)、孟德斯鸠认为,法律裁判只能是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而不能是法官个人的意见。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即使公民犯有重罪,他也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否则自由就不存在了。专制国家无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国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确,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会探求精神实质。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否则在涉及公民的财产、荣誉或性命的案件中,势必会作出有悖于公民利益的诠释。
(2)、在阅读像《论法的精神》这类人类思想的经典之前,略微了解其笔法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然而,这个判断会令现代读者感到奇怪,在尚未展卷阅读之前,如何谈论有关笔法的问题?
(3)、但是要注意,法国虽然说高度集权,但是相较于中国的皇帝而言,专制程度是之低。
(4)、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学者被恩格斯誉为“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伟大人物”,然而,法国启蒙学者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并非持有相同理念的一个学派,在不少问题上他们的观点并不一致,甚至彼此相左。他们在个人关系上也往往不大融洽,伏尔泰和孟德斯鸠虽然同在巴黎,却设法避免碰面。
(5)、孟德斯鸠提出了许多关于刑法的理论,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的刑法思想与其他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一样,都具有历史进步性。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和法律的建立及其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他的刑法思想是其三权分立学说的延伸,因而丰富且具体,对后世的刑法理论具有深远影响。但是,由于时代的局限,孟德斯鸠的刑法思想只是他要求对当时所处的社会进行改良的一种理想。归根结底,在孟德斯鸠看来,自然法所调整的社会才是人类理想的社会,因为自然法单纯渊源于人的生命本质,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其他诸如刑法之类的人为法都是基于出现了战争状态的产物,是自然法面对社会现实作出的一种妥协。所以,孟德斯鸠总结道:“总而言之,历史已充分地让我们懂得了刑罚除了破坏是不会产生什么好作用的。”这表现了孟德斯鸠基于资产阶级民主思想对封建专制刑法的不满和否定,但作为对刑法整体的历史评价,则不免失于片面,不够妥当。
(6)、第加强立法。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立法者创立的特殊和精密的制度”,它决不是君主的任意个人意志,更不是君主的反复无常的性情和成见。实际上,孟德斯鸠的意思是:法律只能反映和代表大资产阶级和大贵族的意志和利益。而君主则是大资产阶级和大贵族利益的集中代表,所以归根到底还只能是由君主立法,只不过要吸收大资产阶级参加罢了。法律既然制定出来了,就要保持它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度”。
(7)、查理·路易·孟德斯鸠(Baronde Montesquieu,1689~1755年),是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资产阶级法学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奠基人。
(8)、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在民主政治里,人民在某些方面是君主,在某些方面是臣民,只有通过选举,人民才能当君主,因为选举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民主政治下,确立人民投票权利的法律、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选举应当公开,这些都应看作民主政治的基本法律。民主政治还有一条基本法律,就是人民可以制定法律。
(9)、孟德斯鸠认为,在宽和政体下,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孟德斯鸠根据犯罪性质,将犯罪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危害宗教的犯罪,就是直接侵犯宗教的犯罪,这是单纯的亵渎神灵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宗教所给予他的一切利益,如驱逐出庙宇;暂时或永久禁止与教徒来往;避开罪犯,不和他们见面,唾弃、僧厌、祖咒他们等。而那些“为上帝复仇”的做法,如对渎神者判处剥皮刑和火刑的做法是不错误的。但是,秘密地亵渎神明则不是犯罪行为,不需要司法的介入。如果以“为上帝复仇”的思想指导司法,必然造成刑罚的冤滥。第二种是违反风俗的犯罪,这主要是指破坏公共有关男女道德的禁例或者个人的贞操方面的犯罪。对于实施该种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剥夺犯罪人享受社会所给予遵守纯洁风俗的人们的好处,科以罚金,给以羞,强迫他藏匿,公开剥夺他的公权,驱逐他出城或使他与社会隔绝,以及一切足以消除两性间的鲁莽行为的属于轻罪裁判的刑罚等。孟德斯鸠认为,这种犯罪人存心作恶者少,而出于忘乎所以或不自尊、自重者较多。第三种是危害公民安宁的犯罪,这主要是指单纯的违警事件行为。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可以处以监禁、放逐、矫正惩戒及其他有利于公民的安宁和使犯罪分子回归社会的刑罚。第四种是危害公民安全的犯罪,对这一类犯罪的惩罚就是真正的所谓刑罚,是一种报复刑,即社会对于一个剥夺或企图剥夺他人安全的公民,拒绝给予安全。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惩罚,主要是根据该种犯罪行为的性质,从理性和善恶本源引申出来的,这样有利于公民的自由。
(10)、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的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光荣是我们获得的新生命,其可珍贵,实不下于天赋的生命。
(11)、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不是纯粹的理论探讨,而是与他对自由孜孜不倦的追求息息相关。在《论法的精神》中,关于自由的论述贯穿始终。首先,他直白地声言,他所说的自由首先是政治自由,而所谓政治自由,就是可以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在一个国家中,每个公民是否能够享有政治自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不但应该是合理的,而且应该是宽和的。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孟德斯鸠极端厌恶并强烈谴责专制主义。在他笔下,专制主义的弊端和罪恶罄竹难书。他指出,在专制政体下,人人都是奴隶,人在那里如同牲畜一样,他们所拥有的仅仅是本能、服从和惩罚。我国学者往往把孟德斯鸠所反对的专制主义限定为封建专制主义,这显然是画蛇添足之举,因为他所反对的是不带任何修饰语的专制主义,这也正是他的政体学说至今依然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原因之一。其实,在孟德斯鸠看来,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并非专制主义,而是后人所说的王权主义,也就是君主政体的一个变种。史实表明,路易十四治下的法国并非孟德斯鸠所定义的专制政体。例如,众所周知,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公然对国王恣意冷嘲热讽,却依然可以在法国一版再版。在此之前,他的父亲也曾经指责国王在打仗时是个下棋的,在公众中露面时是个演戏的,对当朝君主如此不恭,专制主义是不会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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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之所以要界定“真正的混乱”和“表面的混乱”,是因为这本书是写给“善于思考的人读的”,善于思考的人懂得,“作者仅仅把握住大项分类,把只能归属某一大项的东西放在其中,凡是同时涉及几个大项的东西,则依据其性质分别放在各自合适的数个大项中。这种安排使读者可以轻松地看到各个不同部分的相互影响,而不至于晕头转向。”只有“善于思考的人”才能充分意识到“分类法”的价值,才能凭借自己的才具“把他有意而且有理略去的东西补上”。
(14)、自然神论,实际上是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计。表面上遵从上帝,但是把上帝限定于自然规律之外,因此人们只需要通过认识自然规律,就可以体会到上帝的伟大。这就给科学的发展缔造了思想条件。
(15)、孟德斯鸠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所谓自然神论就是承认上帝的创世主身份,但是否定上帝干预自然规律的能力。因为他们认为,如果上帝时时干涉自然规律,说明上帝不是全能的。
(16)、尽管孟德斯鸠并未明确谈论过写作风格的问题,却撰写过“论趣味”的文章。趣味也好,风格也罢,都是与写作笔法有关的大问题。在“论趣味”一文中,他一面反对古人有关美的观点,承认启蒙运动的前提,认为个体性的人是产生趣味的原因,所谓“美丽的、优秀的、愉快的等等的根源都存在于我们本身。”一面又试图在启蒙的框架内恢复古典时代有关美的讨论与德行的关联,他谈到“秩序的快乐”,并因此称颂古典诗人的创作,将诗人们描述的黄金时代视为“精神在事物中间确立联系的另一个后果”。因此,不同于布丰的“风格即人”的论述,如果由孟德斯鸠探讨风格的话题,他就会将精神确立的内在联系和秩序融入到个体化的情绪之中,使个体化的情绪受到规训和节制。
(17)、当然,孟德斯鸠作为法国大革命前夕代表大资产阶级利益的思想家,自当有其难以避免的局限性。例如,他在宪政上主张实行与封建势力妥协的君主立宪制,他所追求的“法的精神”仍然是“幻想的“法的精神’”,他既夸大自然地理环境的作用,又承认上帝的作用等等。诸如这些,我们在研读该名著的时候应予以审慎地对待。
(18)、施特劳斯在1965至1966年间的讲课,或许能进一步丰富人们对《论法的精神》的理解(普通读者大多仍停留在“三权分立,权力制衡”这一命题)。在这本讲疏中,以擅长文本细读而著名的施特劳斯教授启迪学生:《论法的精神》何以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奠基之作?它如何隐秘地颠倒了西方传统政治学的考察方式?对德性与自由的新理解,又如何为现代人的政治生活设下困境……
(19)、(拉布莱德城堡内孟德斯鸠撰写《论法的精神》的房间,百度图片)
(20)、在孟德斯鸠看来,问题的关键不是权力掌握在一个人,少数人还是多少人手中,而是权力必须分开,并且由不同的人或者机构行使。不是多数人就可靠,只要权力不受限制,谁掌握权力都会滥用。
(1)、洛克 英国人 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补充,宣扬人人平等,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主张政权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人民不支持可以推翻。社会背景 英国内战 这样的经验主义 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很大影响。
(2)、孟德斯鸠认为,所谓法,就是世界上存在着的“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3)、主张尊重私人财产权,大力发展工业和商业,减轻赋税,废除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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