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格言
1、英文法律格言
(1)、法治只在立法者认为受其约束的时候才是有效的。(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2)、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王符《潜夫论·考绩》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一塞内加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5)、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6)、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7)、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8)、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9)、在共和国里,每个人在不伤害别人的范围之内都是完全自由的。(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11)、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2)、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
(13)、正义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14)、10法者,天下之仪也。——《管子·禁藏》
(1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霍布斯(英)《利维坦》
(16)、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后成果。 ——强森
(17)、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
(18)、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19)、诛禁不当,反受其央。——《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
(20)、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管子·法法》
2、法律格言100条
(1)、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董仲舒
(2)、法律的名言法律的名言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所以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d人文集》
(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法治就是对权力的限制。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5)、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6)、在工作中、生活中,都应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牢固观念,摆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态度。
(7)、社会条约的目的是保护缔约者。要想达到目的就必须使用手段,而这些手段和某些冒险,甚至和某些牺牲是分不开的。如果一个人在保全自己生命的时候要依靠别人,那么当别人的生命需要得到保护时,他也要献出自己的生命。
(8)、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托马斯阿奎那
(9)、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10)、法治国的宪法在规定思想自由时,一般不再确定国教或规定一种官方信仰体系,以便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定保持逻辑的一致性。(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11)、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宋·吕苏辙)
(12)、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
(13)、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14)、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
(15)、什么是各个公民有助于保持住社会已有的全部良好行为、良好的经营管理、成功和繁荣的品质呢?大家将会同意,那就是勤勉、正直、公正和谨慎。(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16)、具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遍的话来说便是具有两重身份:一重是自然的身份,另一重是政治的身份。(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17)、1法者,编着之国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之》
(18)、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19)、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战国)《韩非子》
(20)、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墨子·法仪》
3、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格言
(1)、私人公民及其财产,在这个意义上讲,不应当成为由政府支配的手段,这一点乃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所在。(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2)、民主政体和独裁政体的根本区别在于民主政体的人民自由地获悉什么是他们所乐意的有关本国政府体制方面的事实,如果他们能够想到更好的一种,便可以更换它;而在独裁政体下,信息被封闭,思想自由受到禁锢,因此不仅缺乏建立一种不同的制度的可能,而且缺乏获知是否存在倡导其他制度的言论的可能。(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3)、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
(4)、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黑格尔
(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6)、遵纪是做人的高尚情操,守法是做人的道德底线。
(7)、权力毒害善良的心灵,犹如烈酒迷惑精明的头脑,没有人是至贤至善而可以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权力。——查尔斯·戈尔顿
(8)、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霍姆斯(美)《普通法》
(9)、主权之第一性且为重要的特征是公民立法的资格,这一立法资格既是单一的也是集合意义上的,而且,这无须征得上级、平级和下级的同意。(法国)让博丹《主权论》
(10)、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恶劣的禽兽。(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1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要求人们在战争中大胆而在和平时期中胆怯,这无疑是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惯例,这便是每当人们在一个自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里看到,所有的人都安静无事的时候,那就可以肯定,在那里是没有自由的。(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12)、智者不为非其事,廉者不为非其有。——汉•韩婴
(13)、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14)、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15)、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6)、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17)、法律不负杀人的责任,也就像这责任不应该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18)、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饰邪》
(19)、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呢?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20)、人人如果可以任意来形成罪和德的观念,则罪与德将会陷于怎样纷乱的地步呢?洛克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4、经典法律格言
(1)、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2)、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3)、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5)、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6)、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7)、时运而变化。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8)、立宪政体的核心是自我限制的人民主权。这种主权的基础是:立法的审议方式,这种方式将规定公私领域之间区别的内容和巩固政体的构成基础;这样一些制度,它们有助于培育具有可被称为宪法美德的公民。(美国)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9)、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0)、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11)、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12)、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作出适当的判决。——同上,第171页。
(13)、1仓廪(lin)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仲
(14)、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15)、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周公》
(16)、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伯尔曼
(17)、具有主权的人或会议都代表着两重人格,用更普遍的话来说便是具有两重身份:一重是自然的身份,另一重是政治的身份。(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18)、没有人给共和政体下过精确的定义。除了其他的一些特征外,它似乎暗含着某种程度的民主,某种程度的个人参与自治;它也可能暗含着对个人权利的实质性尊重。(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19)、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 ——(俄)苏沃洛夫
(20)、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5、法律格言简短
(1)、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造法易,执行难。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习惯是法律的好解释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警察是法庭的仆人。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对于犯罪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述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系统的法典化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的普遍的重定方向的产物,譬如作为外交部政治革新的成果,或者作为希望达到政治实体内在社会统一的各阶级、集团之间妥协的结果。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这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甚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产生人人自感安全的心境平安状态。为了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要有一个谁也不必惧怕谁的政府。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在企业立法中,全民抑或集体,工业抑或农业等所有制和行业的概念是没有多大作用的。法制不是法学家的产物,而是人们的社会生活的产物,所有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律师、立法者、执法者,在这过程中都起作用,但是司法活动说到底主要不是一个理论论证过程,而是一种职业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我要说,一个民族的社会创造了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法律实质上即是物质的又是意识形态的这一事实是与以下事实相联系的;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上而下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阶级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没有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我们无力反抗真理。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一旦合同中出现含混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享有权利的人可以放弃他所享有的权利。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想用自己的财物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度。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坚持已经做出的抉择,且勿打破安宁。一项基于人身的诉权随着权利人的死亡而消失。土地上的负担永远追随土地。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对于一项含混不清的回答,应朝这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判决可以使白的变黑的,黑的变成白的;曲的变成直的,直的变成曲的。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10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10法律藐视夸夸其谈和冗长的句式。---爱德华。柯克法官语10借他人之手行为者,相当于自己行为。10自由裁量就是透过法律去发掘正义。10受托人不能把委托授权再行委托出去。10两害相权取其轻。10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实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10在涉及令人发指之罪行的案件中,程序规则可以暂缓适用。或:欲将暴徒绳之以法,程序规则暂止歇。10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或:恶法非法。1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在被创造出来的那一刻便是的。1前人行过的路,必是安全的路。1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1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1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1判决应当参照新的判例。1公正是一种完善的理性,它解释并修正成文法;任何法典均无法写尽它的含义,而它只与理性相伴随。1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或:国法既坏,天道遂行。1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的自由,更没有的平等。1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1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1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越自己权利的权利。1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1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1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1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1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1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1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1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1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1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1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1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皆应被视为无辜。1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1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1任何人不因思想受惩罚。——罗马法法谚1无犯意则无犯人——英国法谚1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1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1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他遭受暴君的恶政。1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1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蛊惑人心者。1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1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平等,那么,它的一切努力都将徒劳无益。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法平等上有什么司法。1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1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1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是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没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1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1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1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1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1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1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磊在另一块砖石上。1不健全打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1法律有权打破平静。1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1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1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1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1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1人类受制于法律,法类受制于情理。1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1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1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1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1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1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至上。1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1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1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1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1是法平等,无有高下。1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同意。1法律在你之上,你且不可逾越。1人人皆受制于法律。1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1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律之上。1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1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1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其把网子扯得粉碎。1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有力的法律。1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1若是没有公众舆论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1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糅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1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的一种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1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唯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品。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定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1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1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不是法律而是事实。1造法易,执法难。1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2)、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3)、——安提戈捏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5)、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6)、但是十人委员会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立法权。他们对人民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自己的幸福。(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7)、1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战国策·秦策》
(8)、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0)、1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天论》
(11)、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12)、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1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1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15)、一个独立的政治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作为主权者或高统治者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作为臣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一个社会中的作为主权者的成员,不可能永久地保持自己的地位。因为,总会存在一些社会成员,他们有能力争取到主权力。在绝大多数的真实社会中,主权力是被单独一名社会成员所拥有的,或者是被一些社会成员所分享的。(英国)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16)、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7)、但是十人委员会自己可从来都没有宣称拥有立法权。他们对人民说:没有你们的同意,我们的提议就不能成为法律。罗马人,你们自己必须是法律的作者来保障自己的幸福。(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18)、法者,治之端也。――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19)、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2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基希曼
(1)、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金贵银贵文明宝贵,千好万好和谐美好。
(3)、公正司法,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后一道屏障,是一个国家民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4)、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英国)洛克《政府论》
(5)、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欧阳修《魏梁解》
(6)、——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7)、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8)、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一冠子《冠子度- -》
(9)、权力毒害善良的心灵,犹如烈酒迷惑精明的头脑,没有人是至贤至善而可以被赋予不受限制的权力。——查尔斯·戈尔顿
(1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1)、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要求人们在战争中大胆而在和平时期中胆怯,这无疑是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可以说有这样一个普遍的惯例,这便是每当人们在一个自称为共和国的国家里看到,所有的人都安静无事的时候,那就可以肯定,在那里是没有自由的。(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12)、社会权在本质上,是为了保障国民生活在立法上和行政上要求国家的作为,其作为必然包括对每个人的自由权尤其是财产上的自由权的制约。脱离对财产权或大或小的制约,国家的社会保障措施是不可想象的。宪法既然要保障社会权,这些对自由权制约的可能性当然是必须预见到的。在自由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在社会国家中服从于上述意义的制约。(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神》
(13)、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哈耶克
(14)、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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