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法案例(讨论法案例讲解)

1、讨论法案例讲解

【最高法指导案例186号】开赌场、放高利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软硬暴力行为交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4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这个指导案例,演绎诠释了相关刑法条文规定,成为具有强制效力的“判例法”,估计以后认定是否“黑社会”犯罪,都要参考或引用这个案例作为标杆对标。

2、讲解法案例

最高法公布典型案例!连续强奸15名未成年少女被判处死刑!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少年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7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例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专门以未成年的在校女生为目标,伙同数名未成在校生以介绍男女朋友为由,采取暴力胁迫,金钱诱惑,酒精麻醉的手段,将多名在校女生带至KTV,酒店,王某轿车上,甚至野外荒地实施强奸。截止案发被抓获,王某共计对15名在校女生其中包括8名幼女(不满14周岁)实施强奸犯罪17次,多名被害人因此被迫辍学跟转学,身心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受害人数量庞大,伤害不可逆,对社会造成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以强奸罪判处并核准执行死刑。这种给未成年人人生蒙上阴影,给家庭造成沉重精神负担,践踏社会道德底线,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历来是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这个社会只要还有不公,只要还有人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机器就会不停地在运转在保护在维护,希望未来越来越好。

3、法考刑法案例

【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驴友”也不能任性而为】2017年,张某某、张某、毛某某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在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巨蟒峰上打入26个岩钉,造成严重损毁,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江西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内容应由一审法院审定;二、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一审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三、被告张某某、张某、毛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万元。宣判后,张某某、张某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当时轰动全国的户外爱好者破坏世界自然遗产的案件,在户外圈、生态保护圈和法律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时至2023年1月11日上午,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法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208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一案件也正式成为了首例自然遗迹保护公益诉讼案例,面对如今很多“驴友”的自私和韧性,国家最高司法部门终于有了指导性的案例作为参考,这样才能警示热爱户外的广大爱好者进行户外运动要慎之又慎。户外运动自由的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肆意撒野和破坏的的自由空间。如果真正的热爱户外运动,请每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合规合法的开展户外运动,不要因为自己的自私对自然造成过多的影响和破坏;不要因为自己的鲁莽导致陷入险境,从而占用过多社会资源。热爱户外运动,就要共同让这个圈子越来越好,未来才可能合规合法的去亲近更多的自然美景。从事户外运动就一定要对自己,对他人,对环境负起一个户外人的责任。#户外##我的户外日记##法案例简介#

4、最高法案例大全

最高法案例分享~

5、归类法案例

争鸣一石激起千层浪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仅是程序违法,未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失,行政机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6、聚法案例

故意杀人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其涉及的人权和社会正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对故意杀人罪进行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院判决以及案情分析,旨在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故事案例: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某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案发当天,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张某突然拿出一把刀向刘某捅去,致使其当场倒地。刘某被紧急送医,但在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言和相关物证,张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刘某是长期的邻居和好友。然而,由于一次无意间的争执,两人的友谊走向了破裂。这次争执引发了张某内心的怨恨和愤怒,逐渐演变成对刘某的深仇大恨。几天后的一个夜晚,张某蓄意做出了可怕的决定。他在深夜悄悄溜进刘某的住所,手持一把锋利的刀具。当他看到刘某熟睡时,他毫不犹豫地朝刘某连续刺击了数次。被害人刘某在梦中的安宁被无情地打破,他惊醒过来,却已经来不及逃脱。刘某被连续的刺伤击倒在地,面对生命的威胁,他无助地呼救,但声音很快被张某用布条堵住了。第二天早上,刘某的家人发现他的尸体躺在血泊中,心怀悲痛和愤怒。警方很快介入调查,收集了案发现场的证据,包括刀具、血迹和张某的指纹。同时,目击证人提供了张某在案发当晚进出刘某住所的关键证言。在接受警方审讯时,张某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他承认出于愤怒和报复,故意谋杀了刘某,并详细描述了犯罪过程。他声称自己对刘某的不满和怨恨积累已久,而争执只是导火索。这个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公众对张某的残忍行为感到震惊和愤怒,对被害人刘某的家人表示深切的同情。同时,人们对法院如何判决这起故意杀人罪案件充满期待,希望能够维护正义,给予被害人家属公道。这个案例成为了人们深思的对象。它提醒着我们故意杀人罪的可怕性,以及保护生命和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同时,它也促使人们关注和反思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以避免悲剧的重演。法院判决: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张某被判处了最高刑罚——死刑。法院认定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并且其罪行极为恶劣,丧失了对人类生命的基本尊重。判决书中指出,这起案件不仅仅是一起个体犯罪行为,更涉及到对社会公序良俗的挑战和对人权的践踏。案情分析:故意杀人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意图,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客观行为是指实施的暴力行为或使用的凶器等。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具备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刘某的死亡,并采取了刺伤的方式。因此,法院认定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总结: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对社会安全和人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从开头引言、故事案例、法院判决以及案情分析等部分,对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探讨。通过深入了解这一罪行,我们能够更好地认识其危害性,并加强法律保护,维护社会正义和人权。

7、电商法案例

“为父奔丧被辞退”判了!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8、法考经典案例

【最高法案例】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沈某某诉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本案当事人沈某某未经批准于2013年9月擅自占用贵州省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何家一组耕地436.38平方米修建房屋用于经营梅乐山庄农家乐。2019年8月5日,贵州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黄平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对沈某某涉嫌违法占地建房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随即进行立案调查,依程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经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黄自然资执告(2019)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沈某某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责令沈某某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8月14日沈某某向黄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会,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沈某某的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举行听证会,经对沈某某在听证会中提出意见不予采纳后,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黄自然资执罚(2019)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沈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黄平县旧州镇平西坝村耕地436.38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送达沈某某。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沈某某诉称,其对涉案建筑物管理使用已长达6年之久,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在此期间从未对其下达任何处罚决定书,现今的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裁判结果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精神,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其辖区内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其承包的耕地修建房屋用于经营梅乐山庄农家乐,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行了初步核查、立案调查、现场勘测及询问调查等法定程序,告知了沈某某相应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权利,经举行听证会及决定不予采纳听证意见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送达,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关于建房行为已经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诉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精神,沈某某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本案中,黄平县自然资源局对沈某某的违法行为从立案到作出处罚时,沈某某非法占用耕地仍然处于继续状态,黄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沈某某的该诉讼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有当事人误以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以行为开始之日起算,认为违法行为持续两年即超过追诉时效,不会被处罚。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前款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规定的内涵,对于促使违法占地行为人放弃侥幸心理,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保护耕地具有积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耕地保护典型行政案例)#法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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