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的意思解释词语精辟103条

斡旋的意思

1、斡旋的意思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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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首先,从罪名本质来说,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一般受贿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在构成要件上存在若干差异,例如,一般受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斡旋受贿是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一般受贿仅要求收受贿赂的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斡旋受贿要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过,两者的关键差异在于作为贿赂的代价不同,一般受贿是自己的权力;斡旋受贿是自己的权力性影响力,这种权力性影响力无疑是基于自己的权力,而非第三人的权力。但是,无论是一般受贿还是斡旋受贿,都统摄于受贿罪这一个罪名,而不是不同罪名。因而,斡旋受贿与一般受贿在权钱交易这一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上并无差异,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这一受贿的保护法益上也无差异。换言之,斡旋受贿体现的是利用自己的而非第三人的权力性影响力形成对价关系,侵犯的是自己的而非第三人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不可交易性。虽然在斡旋受贿中,收钱行为与谋利行为具有间接性,但谋利的基础是行为人自己的权力。有的论者认为,斡旋受贿的实行行为由谋利行为和收钱行为两个部分构成,在斡旋受贿中,行为人承诺寻找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斡旋的,仅是谋利行为的预备,并认为第三人拒绝则构成斡旋未遂。这种观点没有充分注意到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没有紧紧抓住收钱行为和谋利行为两个关键构成要件行为。

(3)、《刑法》第392条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受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是个人为了给其他个人或一般单位谋取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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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中增加的条款,把它单独列出,即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6)、(动)为适应客观的情况和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做些适当的改变:~工资|~车次|~价格|局部~。

(7)、  举例来说:老张想给教育局长行贿,以办理孩子跨区入读重点学校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后无意中得知了局长的情妇的联系方式,并给情妇送现金10万元,情妇收了老张的钱,并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则该情妇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

(8)、    斡旋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客观表现上相似,犯罪主体都是请托者和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者谋取利益者之间的中介人,都起到介绍、斡旋的作用,都可能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都可能为请托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两者的区分,应从两罪的成立条件谈起。

(9)、庸,《说文解字》:庸,用也。我觉得这个地方,用不是使用的意思,这个字也不是什么会意字。用是甬钟之甬的通假字。庸也是一种钟。

(10)、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斡旋受贿中,贿赂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斡旋行为的对价,而不是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若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承诺或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作为成立斡旋受贿的依据,则可能会造成追究犯罪的迟滞或遗漏,既不符合保护刑法法益的立法精神,也不利于依法惩治腐败犯罪的实践需要。

(11)、   其次,介绍者对于行贿者会给受贿者送钱送物以谋取利益,以及对于受贿者会向行贿者索取或收受财物而为对方谋取利益,必然是明知的。明知行贿受贿双方会实施行贿受贿行为而居间介绍帮助,就是具有帮助行贿受贿方实施犯罪的故意,构成行贿受贿双方的帮助犯。

(12)、  在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档,斡旋受贿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档,斡旋受贿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定高刑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犯罪主观方面,斡旋行为人明知收受的财物系请托人希望其利用工作上的协作关系斡旋承办法官的对价,属于权钱交易的行为本质,仍决意为之。本案中,沈某在认识因素层面上表现为其明知具有利用同事之间工作上的协作关系即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承办法官职务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仍出卖其职权影响力获取相应贿赂物,亦明知该行为会侵害其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具有社会危害性。沈某在意志因素层面上表现为其为获取贿赂物,在认识到行为本质属性、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下,仍然决意为之,实施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故该行为也具备关于主观方面的犯罪基本构成要件。

(14)、熙熙然:指一副快乐满足又舒适的样子。和悦欢快的样子。

(15)、ID:wangyingqinglawyer

(16)、   ——《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编写组编.中国共产d纪律处分条例注解释义.贪污贿赂行为卷.法律出版社,2000373~3

(17)、    第行为人通过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为请托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18)、     综上,上一案例的判案理由值得商榷。介绍贿赂本来就是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以有无行贿受贿的共同故意来区分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的共犯是行不通的。如果要定介绍贿赂罪,只有以刑法第392条有明文规定为由才有说服力。

(19)、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案件当事人冯某因行贿行为使得公职行为程序不正当,其请托法院执行员沈某向案件承办法官斡旋,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法官法》等有关程序规定,这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职务要求、违反相关规定所谋之利益,显然已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

(20)、斡旋受贿既未遂的标准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并非有无为他人实际谋取不正当利益

2、斡旋的意思解释词语

(1)、tomediate(aconflictetc)

(2)、转,旋:斡流。斡运。斡旋(调解,把弄僵了的局面扭转过来)。

(3)、蠡:虫子蛀食木头,引申为器物久磨将断的样子。蠡柄也就是带孔的柄。也就是图中标识为干的部位。

(4)、要塞(yào sài):筑有永久工事、准备长期坚守的国防要地。

(5)、此外,本案之所以只认定霍某某的行为仅仅处在承诺阶段,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霍某某转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也就不能完全排除霍某某的承诺是虚假的。

(6)、斡旋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已停止的谈判。但斡旋者不参加当事国的谈判。

(7)、    第行为人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了财物;

(8)、犯罪客观方面上,承诺通过斡旋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作为斡旋受贿客观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正当利益)”的低成立标准。本案中,沈某接受案件代理律师的请托,承诺为请托人斡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此时已在客观上达成了权钱交易的约定,形成了行受贿之合意。后沈某又基于承诺约定,持续关注该案进展,欲伺机向案件承办人斡旋,进一步表明其内心确有实施斡旋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故意,并不具有虚假承诺进而骗取财物之故意。故该承诺行为本身已使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受到侵害,应当认定已着手实施作为犯罪构成基本要件的实行行为。这样理解,也符合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相关规定,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9)、以上仅是从应然角度提出一些区分标准,因为,既然刑法中规定了介绍贿赂罪和斡旋受贿罪,则两者的构成要件应当有所不同,否则,就是同一犯罪而非不同犯罪了,故应从理论上归纳总结出两罪的不同特征。不过,实际上,这种区分标准很难有效,因为从共犯理论来讲,介绍贿赂行为其实既是行贿者的帮助犯,又是受贿者的帮助犯,正如一媒婆介绍一男一女重婚,其既是男人的帮助犯又是女人的帮助犯一样。如果非要提出两罪的区分标准,则只有一个标准才是可行的,即,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形成了共同受贿的故意,则是介绍贿赂罪,如果行为人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则是斡旋受贿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0)、《周礼》“天子宫悬,诸侯轩悬,大夫为判悬,士为特悬。”

(11)、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是否成立斡旋受贿?

(12)、   首先,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二是实行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三是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的共同故意。上一案例实际上否认了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共同故意的存在。

(13)、引证: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4)、《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

(15)、    关于介绍贿赂本来就属于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问题,张明楷教授在一篇论文中写道,“对向犯中的介绍行为同样属于共犯行为。从法律规定而言,刑法有的条款明文将介绍或类似介绍的行为规定为共犯行为(还可能是共犯中的实行为)。例如,刑法第240条将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换言之,在他人拐骗、贩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事实真相而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与拐骗者、贩卖者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易言之,行为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便与实际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构成该罪的共犯。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向犯中的介绍、居间等行为历来被认定为共犯行为。例如,“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又如,“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表明,通说所列举的介绍贿赂的行为,实际上是行贿的帮助行为或者受贿的帮助行为。——《受贿罪的共犯》,《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第43页。

(16)、 后,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独犯,其没有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共同犯罪故意,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共同犯罪中的一方,介绍贿赂者与行贿者或受贿者之间对于行贿或者受贿具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双方对于介绍贿赂之事心知肚明,甚至共同商议过。

(17)、犯罪构成要件“具备”与构成要件“齐备”的概念辨析

(18)、李某,A省省委办公厅某处副处长。2019年初,A省所属B县某房地产商人甲与李某结识后,得知李某职位重要,人脉广,遂送给李某现金50万元,请托李某向B县某副县长打招呼,为甲的房地产公司违规变更土地用途予以照顾,李某收钱后允诺尽快办理。李某了解相关土地政策后,认为此事难以办成,之后其既未出面请托B县某副县长,也未将50万元退还,对甲始终未予答复,直至案发。

(19)、  将上述案例稍加改造:老张想给教育局长行贿,以办理孩子跨区入读重点学校事宜,但苦于不认识局长。后无意中得知了局长的情妇的联系方式,并给情妇送现金10万元,情妇收了老张的钱,并承诺:放心吧,这件事我帮你搞定。后该情妇找该校校长协调此事被拒,遂找局长协调,仍被拒。由于该情妇之前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既遂,随后不能兑现承诺的行为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20)、  其实这两个罪名并不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而是涵盖在受贿罪中的两个情节不同、犯罪形态不同、案件事实不同的犯罪行为的界定。这两个不是单独的罪名,但由于在定罪和量刑上与受贿罪有很大的区别,法定刑相差也很大,所以还是值得探讨的。

3、斡旋的意思拼音

(1)、他俩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幸亏小李从中斡旋,才得以缓和。

(2)、在佛洛依德的自我理论中,自我斡旋于本我、超我和外部世界之间。

(3)、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4)、古代汉语都是单音节词汇。一个字就是一个词。比如妻子。现代汉语是媳妇老婆的意思,但是在古代妻子就是媳妇和儿子的意思。那斡旋是什么意思呢?

(5)、    A省交通厅厅长甲因违纪被组织处理,调任B省文化厅厅长,调任后其给A省交通厅下属高管局局长乙打招呼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时,甲乙二人之间既无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受贿),也无工作上的联系和影响(斡旋受贿),其利用的是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本文所要讨论解决的斡旋受贿问题,是斡旋受贿的成立条件,也就是说,上述哪些情形构成斡旋受贿。

(7)、她恍惚希望他的斡旋可以拯救查尔斯,但是那希望是很微弱的。

(8)、当前,关于普通受贿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实际非法收受财物说”为通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贿赂物实际控制权,即构成受贿既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必备犯罪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并非区分既未遂的标准。

(9)、  以上仅是笔者一家之见,期待更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朋友各抒己见,不吝赐教,加强交流。

(10)、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国家间发生争端时,第三国经当事国请求或主动采取的促使双方通过谈判等形式解决争端的活动。与调停不同,进行斡旋的国家不参加双方之间的谈判。

(11)、引证解释:《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12)、“四年,吴使季札聘於鲁,请观周乐。为歌周南、召南。曰:“美哉,始基之矣,犹未也。然勤而不怨。”歌邶、鄘、卫。曰:“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吾闻卫康叔、武公之德如是,是其卫风乎?”歌王。曰:“美哉,思而不惧,其周之东乎?”歌郑。曰:“其细已甚,民不堪也,是其先亡乎?”歌齐。曰:“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表东海者,其太公乎?国未可量也。”歌豳。曰:“美哉,荡荡乎,乐而不淫,其周公之东乎?”歌秦。曰:“此之谓夏声。夫能夏则大,大之至也,其周之旧乎?”歌魏。曰:“美哉,沨沨乎,大而宽,俭而易,行以德辅,此则盟主也。”歌唐。曰:“思深哉,其有陶唐氏之遗风乎?不然,何忧之远也?非令德之后,谁能若是!”歌陈。曰:“国无主,其能久乎?”自郐以下,无讥焉。歌小雅。曰:“美哉,思而不贰,怨而不言,其周德之衰乎?犹有先王之遗民也。”歌大雅。曰:“广哉,熙熙乎,曲而有直体,其文王之德乎?”歌颂。曰:“至矣哉,直而不倨,曲而不诎,近而不逼,远而不携,迁而不淫,复而不厌,哀而不愁,乐而不荒,用而不匮,广而不宣,施而不费,取而不贪,处而不厎,行而不流。五声和,八风平,节有度,守有序,盛德之所同也。”见舞象箾、南籥者,曰:“美哉,犹有感。”见舞大武,曰:“美哉,周之盛也其若此乎?”见舞韶护者,曰:“圣人之弘也,犹有惭德,圣人之难也!”见舞大夏,曰:“美哉,勤而不德!非禹其谁能及之?”见舞招箾,曰:“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无不焘也,如地之无不载也,虽甚盛德,无以加矣。观止矣,若有他乐,吾不敢观。”季札是一个音乐发烧友,能点评,而且能根据各国音乐预言,含沙射影的聊政治走势。当场鲁国君臣就被震慑住了。本来要慑服南蛮,一听,还不知道谁教育谁呢!

(13)、 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某市级检察院工作,任职近14年,多年来一直从事批捕、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曾任该市多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在电台、电视台、校园、街道等开展多次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办理过多起情节恶劣、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多次参加省级、全国检察业务比赛,后被借调至某高检察机构。

(14)、行为人明知请托事项而作出斡旋承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

(15)、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任何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及主观方面,四要件的有机统一方能构成犯罪,因本案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无须赘述,笔者从其余三要件论证上述行为已“具备”基本犯罪构成要件:

(16)、小结:源于音乐的词汇,通过借代,引申出来的词汇还有很多。仔细咀嚼总有收获。收获的总是深厚的历史积淀,和典雅的表达方式。什么叫文明古国,什么叫礼仪之邦?就是中国。

(17)、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8)、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决定以实际收受财物作为既遂点,而斡旋受贿作为贿赂犯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其既未遂的标准也应系是否实际非法收受财物。斡旋受贿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提供“权”,系手段行为;而收受他人财物是获取“钱”,系目的行为。手段行为必须服务于目的行为,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收受了财物,我们才能讲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到底”,齐备了受贿犯罪全部构成要件。至于在权钱交易中提供“权”的手段行为实施程度,只在是否具备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评价环节发生作用,考量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并非犯罪既未遂的考量标准。

(19)、而中国古代造钟有特色的,很多钟敲击正面和敲击侧面可以发两个音阶出来,演奏起来方便多了,也省材料啊,但是费脑子啊,这个”一钟二音“的设计和生产得多不容易啊,但是中国很多青铜钟都是这样。这种黑科技换现在的工匠来不一定行。而且这种想法是怎么产生的呢?总之,一音而二喉的技术显示了古代中国高度发达的文明水平。

(20)、巴蜀庸都是颛顼后代,按照我的理论都是夏的后裔,包括楚国也是夏的后裔。夏文字的突破会不会在彝后裔与夏之本意礼乐文化都发达。所以巴国和庸国的音乐,大致相似。所谓阳春白雪,下里巴人。相对于阳春白雪的雅而言巴与庸就是俗吧。

4、斡旋的意思是什么意思

(1)、怅惘:惆怅迷惘,心里有事,没精打采。锵然:形容声音响亮有力。

(2)、某些国家对政府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劾(hé):揭发罪状。

(3)、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其基本内涵为:在对被告人据以定罪量刑的情节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根据这一原则,在办理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时,行为人在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时,是基于“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还是基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存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认定。因此,在利用何种“影响力”存在交织、竞合难以准确判断时,应当认定行为人利用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的身份”实施相关犯罪,即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罪名,即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  相对而言,受贿罪的定罪较易判断,斡旋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往往也会产生交叉、交织,以至于定性困难,直接影响行为人的量刑。厘清二者的区别,发掘辩点,在辩护工作中能够有所借鉴和成效。

(5)、《周礼·夏官·大司马》载:“乃退鼓,鸣庸且却,及表乃止。”郑玄注曰:“庸所以止鼓,军退,卒长鸣庸以和众鼓人,为止之也。”

(6)、郭沫若《芍药与其他·小皮箧》:“﹝央克列维奇﹞想把他历年来所收藏的中西书籍拿来趸卖。他曾经托我为他斡旋。”

(7)、    再次,介绍贿赂者一般不占有或小部分占有贿赂款物,因为贿赂款物主要由受贿者收取,而斡旋受贿者一般完全占有贿赂款物,因为斡旋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之就是斡旋者与被其利用者之间没有形成共同受贿的故意,被利用者对斡旋者是否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并不明知。

(8)、那怎么就用了斡旋来代表调停呢?可以转动的名词很多啊,脖子、膝盖、脚踝,车轴,户枢(门轴),斡旋有何特别之处呢?

(9)、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0)、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斡旋受贿)。李某具有相应的职权、地位,可以对B县某副县长产生职务影响,对行贿人甲提出的利用其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斡旋请求,李某收受财物并作出了斡旋承诺,权钱交易特征明显,应认定为受贿罪。

(11)、  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宽泛很多,即除了其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以外的他的近亲属、与他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都包括在内。那么有一个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构成本罪?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从法条规定用语来看,本罪并没有将国家工作人员排除在外;其次从生活常识来说,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职业也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12)、他想做个助人为乐的朋友,马上在他们之间进行斡旋。

(13)、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斡旋受贿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斡旋受贿行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提出具体请托事项而予以承诺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在斡旋受贿中,当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请托人的具体请托事项(斡旋请求)而作出斡旋承诺时,即已经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之后行为人是否具体实施斡旋行为(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请托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均不影响斡旋受贿的成立。本案中,李某明知甲的具体请托事由及相关谋利事项,仍明确允诺尽快打招呼,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属于“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4)、汉语词汇。拼音:wòxuán词义:转:大钧播群物,斡旋不作难。引申义:调解争端。斡旋在当代国际交往中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

(15)、斡与旋是青铜甬钟上的两个位置名称。每个位置都有一个名称,体现了礼乐文化的发达。

(16)、    第行为人利用了自己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影响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所谓“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第3项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17)、  斡旋受贿往往在实践中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除了直接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外,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所形成的相互联系,制约关系,编制关系网,以权换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斡旋受贿,也有叫间接受贿可曲线受贿的,意思是一样的。这种行为比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利益的隐藏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量刑也相对较重。

(18)、国家工作人员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其后来未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也应当认定构成斡旋受贿罪。

(19)、本案中,对沈某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20)、引证:《墨子·杂守》:“葆民,先举城中官府、民宅、室署,大小调处。”孙诒让间诂:“葆民,即外民入葆者。计度城内宫室之大小分处之,必均调也。”

5、斡旋的意思解释一下

(1)、璇玑悬斡 (xuán jī xuán wò), 晦魄环照 (huì pò huán zhào)。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模式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利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对其施加影响,令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某国资委主任的情妇A,收了某广告公司老板200万元,要求主任和下属某国企老板打招呼让该公司承接该国企的广告业务,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另一种是行为人利用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某市市长王某的情人张某受其同学刘某之约,一同找到该市的一个建设单位要求为刘某承揽水电安装项目,该单位领导明知其与市长的特殊关系,经过洽谈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事后张某收受刘某送给的现金50万元,此案便是张某利用王某作为市长的影响力找到建设单位领导承揽到的水电安装项目后收受的贿赂款50万元,属于张某利用王某的影响力受贿。

(3)、第二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的实行行为由收钱行为和谋利行为所构成,沈某承诺斡旋并收受财物,此时收钱行为已具备,但谋利行为仍处于着手阶段,尚未完成,故其行为应以斡旋受贿未遂认定。

(4)、《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5)、《周礼·地官·鼓人》载:“以金庸止鼓。”郑玄注曰:“庸,如铃,无舌,有秉(笔者按:秉通柄),执而鸣之。”

(6)、再次,从刑事政策来说,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将不利于打击犯罪。倘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对于“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那么除了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以外,是否还要求第三人向第四人、第四人向第五人等逐个再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呢?如果作出肯定回答,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则会导致斡旋受贿的成立具有很大的难度,且防线设置过于靠后;如果作出否定的回答,不要求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到后实现谋利事项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上,而同时又要求行为人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则会导致逻辑上的不完整。由此可见,这就造成了一个“两难”困境。相反,如果将防线前移,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可以有效打击“二次斡旋”“多次斡旋”的情形。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拒绝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人对是否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明确表态或行动、第三人碍于情面表面上承诺而实际上拒绝,那么在实际效果上,与行为人没有向第三人转达请托谋利事项不存在任何差别。在上述情况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对于行为人承诺并且实施斡旋行为的,如果第三人承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虽然看起来毫无疑问会构成斡旋受贿,但一旦第三人翻供,将很容易导致无法认定构成斡旋受贿。因此,在全面从严治d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打击贿赂犯罪,不宜让构成犯罪的标准过于后延。

(7)、这个是中国特色了。使用音乐中国有严格礼制。现在,您想听音乐会,花钱买票,人人平等,古代可不是这样。

(8)、他想做个助人为乐的朋友,马上在他们之间进行斡旋。

(9)、    “上诉人孙爱勤在刘以江托其帮忙介绍开发单位时,介绍并引见刘以江与朱锦顺、周伟二人相识。促成他们之间的联合开发后,孙爱勤收受了刘以江所送的现金,并分别转送给朱、周等人。孙爱勤事先没有与朱锦顺、周伟共谋收取刘以江的好处,也没有与刘以江共谋给朱、周二人送礼。因此其主观上,既不具有与他人共同受贿的故意,也不具有与他人共同行贿的故意。客观上,孙爱勤只是在行贿入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既不是共同行贿,也不是同共受贿,而是介绍贿赂。”——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等编著.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法律出版社,2000514

(10)、第二种意见认为,斡旋受贿的成立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谋利事项。霍某某在接受请托后,承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为案件谋取诉讼优势并收取了贿赂款,受贿行为即告完成,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至于其是否找到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完成请托事项,均不影响(斡旋)受贿罪的认定。

(11)、斡,蠡li柄也。――《说文》。段玉裁注:“判瓠为瓢以为勺,必执其柄而后可以挹物。执其柄则运旋在我,故谓之斡。”

(1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这里的“为”应理解为承诺,而非行为,更非结果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成立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知道该请托实现无关,那种认为“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向该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才能成立该罪的既遂”的观点是错误的。

(13)、来源:我们都是担当人公号,作者:绍兴市柯桥区纪委区监委案件审理室 陈伟国,审稿顾问:筱白

(14)、老舍《茶馆》第一幕:“那年月,时常有打群架的,但是总会有朋友出头给双方调解。”

(15)、  后,我想提供给大家一个真实的案例,和各位同仁研究和探讨:某个体私营业主吴某因在筹建种猪养殖中心时需要向某乡镇申请审批手续,自己与乡镇领导不熟,便找到自己的远房舅舅时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某某谈及此事,朱某某想到自己的同学范某某在该镇任d委书记兼乡长,虽然长期没有往来,但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找到范某某,范某某想到批准建设种猪养殖中心是违规的,虽不情愿,也不敢得罪这位朱主任,怕以后遭到官场报复和压制,影响自己的进步,但考虑到朱某某是本市的人大副主任,虽然不敢得罪朱某某,同时二人又是同学关系,日后可能会成为自己的靠山,便违规批准通过了该项目的审批手续。嗣后,朱某某收受吴某某送给的感谢费100万元,此案是认定斡旋受贿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欢迎大家各抒己见。

(16)、沈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科执行员。2021年1月,沈某在担任执行实施科执行员期间,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代理律师冯某的请托,承诺向其同事即该案主审法官说情,尽可能给予被告人查某判处缓刑,并当面收受冯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后沈某通过与该案主审法官业务探讨等方式对该案进行了解和关注,认为查某大概率会被判处缓刑,已无说情的必要,遂未向该案主审法官提及请托事项。终,案件审判结果如沈某所料,查某被判处缓刑。

(17)、表达意思:调解;扭转僵局;周旋;奔走活动;指调解、调停;谓曲折含蓄,有回味。

(18)、    第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代表国家从事某种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9)、该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属于权钱交易

(20)、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三七回:“将军欲使孔明斡旋天地,补缀乾坤,恐不易为,徒费心力耳。”

(1)、引证解释:《儿女英雄传》第三三回:“﹝公子﹞极力要斡旋这句话,便道:‘人有不为也而后可以有为。’”

(2)、在外交实践中和国际公约中,从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国家,也可以是组织或个人。其程序有时是争端当事国一方委托第三方,有时是第三方自愿进行斡旋。任何国家都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斡旋的权利,而第三方也不负有为他国进行斡旋的义务。

(3)、指调解、调停。如:他们两人矛盾很深,你从中斡旋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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