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影响117句(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时间

(1)、我跟你讲我写的时候就是这样的。(我的头都要秃了)

(2)、从分权的角度来看,美国宪法第一条规定国会经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国会包括参众两院,享有高立法权、修宪权、监督权等。第二条规定总统源于选民选举,必须对选民负责,享有高行政权,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行政首脑,享有高行政权。第三条规定联邦高法院享有司法权,拥有高审判权,联邦高法院还享有监督立法、解释宪法的权力。

(3)、    三权分立制是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的代议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进一步规定,“凡权力无保障或分权未设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三权分立的特点是,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行政权由总统或内阁行使,司法权由陪审法院行使。这样把国家权力分给三个不同的行使,发挥三种权力的相互制约的作用,保持三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状态,可以防止某一个或某一个人的独断专行。

(4)、上议院主要是由王室后裔、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重要人物组成,并且上议院的议员(MemberofParliament,简称“MP”)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由世袭贵族产生的。上议院除了立法之外,还有监督政府工作的职责,上议院的院长由大法官 (LordChancellor) 兼任。

(5)、所以,三权分立理论已经不太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了。

(6)、美国总统虽为国家元首,三军统帅,掌握着国家的行政权力和军事大权,但总统及其阁僚并无立法权,更没有司法权。

(7)、英国立法(TheLegislature)

(8)、他所理解的法律,是建筑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自然法的含义接近于“自然法则”,是自然形成而非人为。万物都有法,都受自然法的约束。在动物界,自然法有四条原则: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的爱慕和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9)、                     

(10)、孟德斯鸠的 三权分立政治原则在美国得到了实现

(11)、孟德斯鸠(1689年1月18日-1755年2月10日):

(12)、三权分立学说是由英国人洛克先提出的,然后经过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完善,成为一门成熟的思想理论。

(13)、独自人类又重新回归到自然状态,但这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更高层次的回归,人由自然人变成非道德的自私者,再由自私者变成有道德的自然人,与这个过程相适应是人类摆脱了理性的束缚,砸碎了文明的枷锁,进入了纯自然的情感状态。它就像“湖畔诗派”笔下的田园,恬淡、幽静、朴素、纯净,一尘不染;也像拜伦与人类决裂,独自一身投入大海的怀抱;更像卢梭自己笔下的恋人,抛弃高低贵贱的等级,离开雅致做作的舞会,去原始森林中,毫无顾忌地拥抱、接吻。耳边是狂风呼啸、野兽吼叫,头上是星光闪耀,只有在这里,才会为一次炽烈的情感而献上整个生命。生时沉浸在孤独与抗争的痛苦中,死时安眠于青山绿水中。

(14)、第6节的末尾处,孟德斯鸠在这里说,这个单纯的命题并没有一个适当的名称,对于政治自由来说,三种权力的分立是一个必要的且充分的条件,也就是除了他将在第十二章讨论的那些条件之外的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这里没有一个适当的名称,因此你不过是碰巧在英格兰发现了它。问题是,为何古代的有智慧的人没有想到这一点?一个表面的(但)也是临时性的答案是,英国政制是一种发生了变型的哥特式政制。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15)、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的领导来自立法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16)、1787年宪法使三权分立在美国逐渐确立的标志性事件,但是没有使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真正的在实践中确立。

(17)、(3)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18)、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产生的思想渊源

(19)、萧乾明选自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9月第一版第499页并略有改动。

(20)、邦联时期的美国以《邦联条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美国实行邦联制的时间很短,但是对后来美国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独立宣言》发表后,北美英属殖民地13个州在对英国的斗争中认识到相互联合组成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大陆会议在1777年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并在各州议会批准后于1781年生效。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影响

(1)、宪法制定之初,联邦高法院受到了很多限制,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第一批被总统任命的六位联邦高法院大法官中,一人迟迟拒不履任,一人拒绝任命。联邦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在他任职的六年中在外交方面做出贡献,但是他司法方面的成就几乎没有。相比之下,总统和国会在美国成立之初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也再次说明美国宪法制定的三权分立原则没有在初的实践中得到体现,司法权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作为一个自然主义者,卢梭不是像培根等人那样从科学、从事实的角度来肯定自然,而是从审美的理想的角度来肯定自然。文艺复兴之后对自然的发现在给人信心的同时又打击了人类的自负,而卢梭的复归自然是一种高的社会理想人生归宿。他接受了当时流行甚广的自然状态之说,进一步论证了自然的崇高和文明的堕落,公有制的幸福和私有制的罪恶。

(3)、美国的政治体制可以说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实践的体现,而美国的迅速发展也说明了这一理论的合理性。

(4)、人为法可分三个部门:国际法、政治法、民法。孟德斯鸠主要考察了其中的政治法。政治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所以他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不同因素对政治制度的影响,法律、财富、宗教、人口、贸易、传统、风俗、习惯、气候、地理等因素,对政治制度都会产生作用。他从这些研究中发现了法的精神。

(5)、我认为,如果说浪漫主义的启蒙运动对人类有甚么重要的贡献的话,那么它的大贡献就是一种让生命走向情欲之极端的生存方式,而这种生存方式的典型的代表就是卢梭。卢梭所以成为一个时代的精神领袖,成为具有感召力的旗帜,决不是因为他在哲学上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而是因为他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生存方式。卢梭精神象征着人类的冒险、极端。他的否定和批判是横扫一切式的,他的肯定和赞美也是浪漫、诗意、理想的。在他那里,人的每一种情欲都被发展到极点,所有的观点都被推向极端。

(6)、1787年5月14日,美国的精英齐聚费城独立大厅参加制宪大会,55名在制宪大厅撰写美国宪法的人士中,50或52人是基督徒。当时,在整个美国,98%是新教徒,8%是天主教徒,0.2%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那时的美国,99%以上的美国人是基督徒。

(7)、可是,现在不一样了。有一个东方大国崛起了。这个国家很强大,积累了很多财富,本来是一个很好的抢劫对象。但就是抢不了,武力征服做不到,各种骗局人家不上当。这就很难办了。一旦不能从外国任意掠夺财富,不能从他国吸足够的血,不管是欧洲还是美国,都是经济滑坡,每况愈下。

(8)、局限性表现在,第一他的理论缺少外部力量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没有涉及国家权力的纵向制衡,也没有关注到公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在司法权和立法权方面给贵族保留了一定的特权,比如贵族违法是在贵族院受审、立法贵族院贵族可以世袭;第他的三权分立学说本质上维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第他主张的对司法的制约是立法享有一部分的司法权,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司法的权力;第在具体实践中可能导致效率低下,当立法、行政、司法利益不一致时,会导致效率低下、推诿责任,不利于制定和实施决策。

(9)、怎样才能制约对权力的滥用?有什么力量能约束它?通常人们认为可以有两种途径:一是道德自觉,二是人民监督。

(10)、政治这种东西啊,延伸到说“法的制定”和“制度的制定”上,讲究延续性的问题(这句话我自己看起来都那么嚣张,不要打我)。因为,这个过程涉及了人复杂的部分,涉及了社会运行的底层,讲究可行性和操作性。

(11)、当然,英格兰是一个现代国家,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之前所看到的有关古人和现代人所知道的东西做一修正。古人总是谈论德性,现代人则总是谈论财政、贸易等等。也许在这些较低层次的东西——例如财政和贸易等等——和政治自由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12)、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

(13)、分权理论的思想萌芽很早,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专制、集权,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14)、制宪会议上,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在洛克、孟德斯鸠的思想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进行了适应美国国情的发展,并且将三权分立与制衡宪法化,从根本上确立和巩固了三权分立的制度。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国宪法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

(15)、从制衡的角度来看,国会、总统和高法院之间相互制约。国会有权要求总统说明行政命令,可以提议、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的任命,可以弹劾总统;总统对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要经过国会的批准,国会有弹劾、审判高法院法官的权力。总统也有权制约国会和高法院,总统有权否决国会通过的议案;总统可以任命高法院的法官。联邦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当总统受到弹劾时,由高法院法官担任审判主席。

(16)、英国的司法——法院,主要是由高上诉法庭法官(LawLords)和司法委员会(JudicialCommittee)组成。上议院的院长(LordChancellor)同样是司法的老大。在英国的司法体制中,各级各类法院是司法权的行使机构。司法部门拥有解释法律以及应用法律的权力。英国高法院由12个法官组成,一位院长(President) 加一位副院长(DeputyPresident), 此外,还有10位法官。

(17)、为了制约封建王权,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18)、在近代的思想家们所高举的,人人都能看见的旗帜上,只写着四个鲜红大字:个人自由。

(19)、身为王后,在国王丈夫死后,继承人尚年幼或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便自己走上权力舞台的中心,进而即位称尊的情况,在世界各国历史上司空见惯,在欧洲则以俄罗斯的叶卡捷琳娜一世和叶卡捷琳娜二世为典型代表。

(20)、关于这个看法有大量的文献。十九时期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也相信这种看法。在我们时代,这种看法遭到了普遍的拒绝。如果我没有搞错的话,你们可以在麦基文(McIlwain)的著作中找到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或者在他对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讨论中,或者是在他的《宪政古今》中看到相关的讨论。在今天已经没有人这样认为了。

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和美国三权分立

(1)、美国的国父们对人性的看法都不乐观,他们同意圣经中关于人类罪的本性的观点。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思想,后威瑟斯彭牧师通过他的学生詹姆士.麦迪逊提出的解决方案终被采纳:将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三权互相制衡,以防止任何一个个体或群体权力过大。

(2)、为什么米国,成为了接近完全实现三权分立的国家?不是因为米国有高于世界的先进性,不是因为米国有觉悟超过一切的国民,也不是因为米国有才华横溢的巨匠大师(当然,美国的先贤们都是刚刚的没话说!)。主要原因,归根到底来看,是因为米国,是一个完全新新独立的国家。这里必须作出解释,之前有文明制度(不管什么制度),被殖民后又独立的国家不可能;之前有先进制度,殖民他国后国内进行革命的国家不可能;半殖民地半封建(这词不准确)的国家,也不太可能。这种新新独立的国家,是在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虽然隶属英殖民地,但之前并没有所谓的文明制度。美国1776年7月4日独立后,没有任何与之相对应的,可接受的制度模板,所以才搬出了三权分立这一套,而且并未有前人会对此质疑。

(3)、过去三百年,欧美一直处在地球“食物链”的顶端,他们占领很多殖民地,想抢谁就抢谁,想奴役哪个国家就奴役哪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能不富裕吗?哪怕实行落后的“三权分立制度”都能过的很好。

(4)、“我们可以规定在每一个政制中都包含有三个要素或者三种权力。一个优秀的立法者必须思考,在这三种权力的名目之下,对于各自来说为便利的东西是什么。三者中的第一个是审议性的要素,与公共事务有关,并且与严格意义上的政制有关,第二个是管理性的要素,第三个是司法性的要素。”

(5)、就其性质而言,民主国家和贵族国家都不是自由国家。政治自由仅存在于宽和的政体下。可是,即便在这里,也并不是始终能够找到它。只有在宽和的政体中不存在权力的滥用时,才有政治自由。然而,经验反复告诉我们,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限绝不罢休。

(6)、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是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特别是美国的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美国政治制度中,权力分立和制约平衡是重要的原则。

(7)、在塔西佗时代,日耳曼人似乎还处于自然状态中,正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使他们脱离了自然状态。

(8)、因此,欧洲启蒙运动的精神领袖卢梭对人类的影响,与其说是思想上的,不如说是那种随激情而动,走向情感的极端的生活方式上的。在谈卢梭之前,先介绍一下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是必要的。因为,法国的乃至全世界的民主政治在严格的意义上讲,不是卢梭式的,而是洛克、孟德斯鸠式的。

(9)、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拜占庭帝国”这个说法的流行,孟德斯鸠出力甚多。

(10)、接下来,美国只有两条路:联合欧洲,让这个东方大国服软,然后抢一把,吸一下(血)。这样欧美立马复兴,经济再次崛起。在国内进行政治经济改革,和对手正面拼经济和科技。两条路都不好走,就看美国的选择了。

(11)、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每一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2)有关国籍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事项的行政权力”。其中,立法权是指制定临时的或者永久的法律、修正或废止已经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出的议会来行使;行政权是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执行其他法律的权力,行政权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审判诉讼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12)、在这里,为奇特的事情是,孟德斯鸠在英国政制中发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而此前任何英国人都没有在英国政制中发现这一点。这一悖论如何来解释?今天流行的观点是,在英国政制中并不存在权力分立,尤其是英国作家夏克尔顿(Shackleton),他是英语作家中研究孟德斯鸠的,他主张这一点。伯克也提出了一个伟大的质疑和类似的问题,也就是说,权力分立其实不存在,或者说正处在消失的边缘。

(13)、加之启蒙运动的直接政治后果──法国大革命,彻底地推翻了封建专制,建立了共和政体,其影响要超过英国的君立宪制,还有那位被黑格尔称为“马背上的精神”的拿破仑,把第一部民主宪法同法国人的生命热情传向了世界。曾几何时,法国被称为世界的自由之都。这种地位直到二次大战后才被美国平分秋色。我个人认为,在纯思辨上,法国人是肤浅的,但在生命活力上,法国人是第的。

(14)、走钢丝所获得的自由感在生命的发挥上要成倍地超过走平坦大路所获得的自由。如果每个人都能在走钢丝的冒险中获得自由,那么世界就会是人的潜在生命力的一次大爆发。尽管在卢梭的身上,存在着现实与理想之间、束缚与自由之间的二律背反,尽管他在彻底否定现实的同时还构想着浪漫的乌托邦。但是,这些都无法湮没他作为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向社会发出的挑战。

(15)、立法机构还可以再分成两个部分,交由两个不同的立法机构行施,这就是上议院和下议院。之所以这样考虑,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立法机构的权力过大,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社会总是存在不同层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如果立法权掌握在当中一方手里,另一方就会吃亏,立法就对另一方不利。所以,他们各自的利益应当在立法机构里反映出来。上议院由贵族代表组成,下议院由平民代表构成。两院之间互相具有否决对方决议的权力,这样,当一方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须考虑到对方利益,否则就不容易被通过。

(16)、现实生活中可以发现,道德自觉在权力面前是何等苍白无力!当人们拥有权力从而面临巨大利益时,他会变得忘乎所以,毫无顾忌,甚至忘却生死。道德算得几何?!权力往往会凌驾于道德之上,使人不要脸面。对于一个不要脸面的人,是没有什么力量能约束他的。道德自觉隐含的逻辑前提是:人性是善的。而法治的前提是人性恶。事实表明,人性善的假定往往导致恶,而人性恶的假定却导致了善。至于人民监督,诚然是一个必要的措施,人民有权利监督自己的官员,但问题在于,对于官员的行为人民并不了解,而且那些违法行为都是秘密的,人民无法监督;即使监督,也常常受到有权者的伤害和干预。

(17)、孟德斯鸠是一个基督徒政治哲学家。他的政治哲学主要来自《圣经》,他必然将《圣经》原则融会贯通在他的三权分立的思想中,《圣经》以赛亚书第33章22节中说:“因为耶和华是我们的审判者,是我们的立法者,是我们的君王,他必拯救我们”。这一经文就是将权力分为审判者,立法者和君王,是确立现代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型。《圣经》里明示人人都有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正是基于人的罪性的主因和教训。的权力,会导致的腐败。这根据来源于《圣经》中的人从小就心怀恶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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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三权分立 Powers,separationof 将政府(萧乾明按:政府疑为国家之误。)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职权分归各自独立的部门。据说这种分权使得政府难以专断而滥用权力,因为制订、执行和掌握法律必须经过3方面认可。这种三权分立的学说可追溯至古代和中世纪的混合政府的理论。虽然英国哲学家J.洛克很早就主张将君主的立法权与国会的立法权分开,但是近代这一学说的系统论述见诸法国作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1748)一书中。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是维护自由的有效的办法。他的这一立论是受了英国宪法的启示。他的著作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尤其在美国为显著,它深深地影响了美国宪法的制定。美国宪法通过在政府主要机构中实行官员任期的定期制度来进一步阻止政治权利的集中。现在各国宪法体系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有种种不同的处理,三权分立学说随之而有所变化。20世纪中,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参与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从而扩大了行政权力的范围。有些人担心这样会影响个人自由,主张建立对行政和管理当局的决定进行上诉的制度(设置官员调查人民对政府部门的指控),而不再强调三权分立的学说。

(20)、良心、博爱在卢梭的伦理观中所占的重要地位仅次于基督教神学对良心的强调,而远远超出近代的其他思想家。这一方面是出于卢梭对于个体的自由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肯定,这与洛克等人的伦理观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则是出于他在社会、政治观上对私有制的否定,这与洛克等人的政治观大相径庭。但是应该指出的是,为封建专制服务的基督教神学中的“博爱”与近代伦理学中的博爱有其实质性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压抑自爱泯灭人性,后者则是为了解放自爱张扬个人。

4、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历史影响

(1)、三权分立之原则来源于1748年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权力分离为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三种权力。

(2)、你可以怀疑卢梭的复归自然的理想是虚幻的空想,更可以指责他在社会契约中提出的总意志是社会历史观的形而上学,你可以说卢梭的所谓良心、博爱是一种自我装饰;也可以视他的忏悔录中的真诚做作;你可以认为卢梭对人类文明的否定是一种疯狂的举动,甚至说他以此来出人头地也未尝不可;但是卢梭的活力、热情以及他孤身一人的抗争精神却是任何时代都需要的。他为现代人提供的那种绝境中的自由的生存方式,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的。

(3)、但关键点在于,自由是某种不同于德性的东西。并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是支配德性的原则。自由不必然存在于宽和国家,政治自由不必然地存在于宽和国家中。那么,一个国家何时才能成为一个宽和国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人在法律上是全能的,这就可能是一个专制国家,但肯定不是一个宽和的国家,因此,我们就有两个或三个或多个掌握权力的人,但是他们可能会拒绝赋予少数人以自由。

(4)、观由此立法权是主权的主要形式,行政权与司法权由立法权派生而出,所以立法权归公民所有,其他权力就自然为全民所有,根本用不着甚么“三权分立”。卢梭还认为人民是愚昧、盲目的,国家要由道德“贤者”来统治,对于财物,卢梭还认为财产权是所有权利中重要的,它比自由还重要,但他的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在对它的成员的关系上,是他们全部财产的主人。

(5)、平心而论,洛克、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时,这种学说是先进的。因为当时的世界各国都是由国王(或皇帝)统治的,国王掌握一切权力,这显然很不合理。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就是要把立法权、司法权从国王手中拿走,只让国王掌握行政权,削弱国王的权力。

(6)、他似乎从不想后路,从不顾忌人们的目光。渴望强烈的刺激,追求动荡的生活对破坏性冲击的酷爱是卢梭的人格。他喜欢喷发的热恋、致命的接吻、迷恋原始的裸露、朴素的田园、更热衷于不规则不平衡不稳定的美,就像那些古典主义者们对规范、稳定、均冲的喜爱一样。是他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近代思想家们高举双手迎接私有制的诞生,为民主政体而高歌之时,奏起了一曲令所有人为之扫兴的哀乐;是他在人们对财产、金钱享乐津津乐道之时,把原始人的粗野、裸露、狂放带进了高雅的客厅;又是他直视着所有的人大声地说:“谁比我强?”还是他把忏悔由对上帝转向了人世间。也许,青少年时代的屈辱生活使他对痛苦过于敏感,对人过于不信任,于是,对自由的赤裸裸的追求便成为他生命的主题。

(7)、三权分立,但权力被少数人掌握,这与国王掌握权力区别也不太大。

(8)、《圣经》是联合国公认对人类影响大、深的一本书。描述了人类的罪恶和贪婪,其原罪概念,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立身的基础并已经成为人类日常行为的道德源泉。

(9)、1787年,刚独立的美国通过了美国《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来组织政府。三权分立第一次从理论变成了现实。此后,绝大多数欧美国家都陆续采用了三权分立制度,直到今天。

(10)、上帝是创造者;“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的”。宪法主张,所有人都有“由造物主赐予的某些不能剥夺的权力”,

(11)、他坚决反对霍布斯关于在自然状态下“人对人是狼”的理论,而认为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关心自我保存、却并不侵犯他人的状态。因而这种状态和平、适合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除了由先天的健康体力和年龄所构成的不平等外,就没有任何不平等,没有任何人对人的特权,人们处在无财产、无语言、无交往、无战争的状态,因而也就没有统治奴役。尽管有暴力,但那是体力上的拼搏,是平等的竞争,而不是奴役、压迫、剥夺。

(12)、米国在从无到有的过程中,构建共同想象体。三权分立,就是这样一个根深蒂固的想象概念,深入人心,更无人去反驳与质疑。而中国,在长远的发展中,共同想象体在历史的长河中洗涤无数次,融入的是文化,伦理和规矩。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毫无疑问是封建糟粕,为什么你老爸揍你你只能乖乖挨揍(大多数原因是因为害怕,而不是尊重吧)?为什么有的妻子被丈夫打骂还要帮丈夫说话(这种难道还少?)?这种东西可不是轻易可以从每个人心中清除的。所以在共同想中构建的,需要在共同想象中打破。而且,别人的共同想象也并不见得完全适配。

(13)、当孟德斯鸠在这里谈到法律时,他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实定法,而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那种根本法。孟德斯鸠的法律的概念类似于霍布斯的法律概念,这就是强调法律在特定问题上是沉默的。法律通过告诉我们不能做的事情,就潜在地告诉我们可以做的事情。因此,法律的沉默就赋予了我们自由。这就是霍布斯的立场,我们读读《利维坦》的第21章,就会发现霍布斯在这个主题上还说了更多的东西。

(14)、孟德斯鸠考察了人类政治史以后,发现了人们使用权力的一条普遍规律:凡是有权力的人,几乎无不滥用权力,他们对权力的使用也是无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才会停止,若是没有界限,他们会一直使用下去。

(15)、其实一听这个名字就知道,这东西就是要把权利分开嘛!分开权利干什么去呢?就是要让权力互相制约嘛!不然有句话说得好,的权利滋生的腐败,腐败是动荡文明社会根基的恶魔,自然不能让其肆意蔓延。

(16)、致命缺陷在于,三权分立只能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不能保障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因为三权分立不光会导致互相牵制,避免腐败,更大的可能是三权官官相护,互相利益输送,今天你放我一马,明天我必有回报。美国有多的利益集团,他们就是这么做的。作为绝大多数的人民只有在选举的时候才会被想起,选完之后就啥也管不了了,成了终受害者。

(17)、三权分立与制衡体制避免了权力过分集中,防止独裁与腐败,使各种权力有条不紊的运作起来,提高政府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性,保障公民的权利。但是分权也会带来政府行政效率低下,政府各部门互相推诿、议而不决等情况。

(18)、正是因为三权分立制度本身就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三权分立,但运行的并不好。以前是发展中国家运行不好,现在连欧美也快不行了。

(19)、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对世界民主政体的影响

(20)、波里比阿并没有谈到权力分立,但他却谈到了一些很容易被人误以为是权力分立的内容,这就是混合政体(mixedregime)。罗马政体的优点在于它是王制,也就是执政官;贵族制,即元老院,以及民主制,也就是公民大会的混合。波里比阿想要传达的观念是,在一个社会中,你手握全部大权,如果你不想被它摧毁,你就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其分解开来。至于你如何将其分解,这里没有任何原则。但孟德斯鸠与之不同,在这里他十分关切的是要有这样一项原则,这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立。

5、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历史意义

(1)、这段话一上来就提到民主政体及其人民,这是因为,根据我们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得到的一个普遍和流行的观点,自由是属于民主政体的,并且如果人民是自由的(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平民),国家也就是自由的。但是,孟德斯鸠拒绝了这种看法,他的观点是,自由仅仅是指我们能够做我们应该意愿的事情,并且不被强迫去做我们不应该去意愿的事情。那么,我们如何知道我们应该去做的事呢?

(2)、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没有三权分立,就没有西方现代文明。三权分立对人类文明进程的巨大推动作用,不亚于人类第一次钻木取火。

(3)、尽管所有政府都有一个相同的普遍目标,那就是保存自己,不过,每一个国家各自还有一个特殊的目标。罗马的目标是扩张,斯巴达的目标是战争,犹太法律的目标是宗教,马赛的目标是商贸,中国法律的目标是公众的安宁,罗德人法律的目标是航海,自然的自由则是蛮族的治理目标。一般地说,君主的欢悦是专制主义国家的目标,君主和国家的光荣是君主国家的目标,人人不受约束是波兰法律的目标,结果却是人人受压迫。

(4)、     分权思想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是由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和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制约以保持平衡的一种政体。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17世纪,J.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但他认为后二者可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优越于其他权力,所以洛克实际上是主张两权分立。孟德斯鸠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国家权力应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主张三权分别由三个不同行使,使三权互相牵制和约束,保持三种国家权力的平衡,以保障人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三权分立理论至此形成。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

(5)、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6)、美国的汉密尔顿、杰斐逊等人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具体运用到了美国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制定的实践中,并在实践过程中丰富和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关于联邦和州之间纵向分权的理论,还主张设立两院制议会以相互制衡。美国宪法明确也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的政府架构和三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原则。

(7)、在自然法的前提下才是人为法,它只适用于人类社会。人为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前提,不得违背自然法。人之所以需要法律,正如自然界需要法律一样,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也就没有正义可言。可以说兽有兽法,人有人法。

(8)、权利,从古至今,有很多伟人和大V都进行过解释,我只说我的看法。权利,其实就是共同认同下的想象体。(为什么罗斯福能担任4届美国总统,看看当时的民意就可以知道,那应该是美国离独裁近的一次,你说啥?川普?他老人家不行)

(9)、行政权。这个就比较复杂了,什么乱七八糟的事物处理啊,都属于行政权。司法权讲究的是效率和公平,行政权在讲究效率和公平的同时,还要讲究秩序,行使权力主体会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比如,熊孩子他妈一看,哎呀不行,要打背过气去了,熊孩子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也都来了,哎呀,咋把孩子打成这样了呢?还是个孩子啊!别打啦!熊孩子他妈也觉得不行,赶紧拦下老公,哎呀别打了别打了!这是行政。那么实施的主题当然就有行政权啦。(上面的例子,好像行政权干预司法公正,ohoho~别打我)

(10)、1787年,《宪法》的后一句:“上帝鉴察,我们签上自己的名字。” 

(11)、由此可见,之所以要以权力约束权力,是因为除了权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能够与之相抗衡。怎样用权力来制约权力?的办法就是分权。权力之恶,根源在于它被掌握在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手中,没有限制。相应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同一种权力交由不同机构或部门来掌握,使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具有完全权力,从而使各部门之间构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就是给它们设置界限,使其不能无限制使用下去。具体说就是三权分立。

(12)、国会(立法机构)可以订立通过法律,但是总统(行政机构的代表)有权否决之。而国会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又可进一步否决总统的否决权。终身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任命但必须经过参议院同意,联邦法院可以宣布总统违宪和法律不符合宪法,可谓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达到平衡。

(13)、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powers)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 

(14)、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15)、法治还意味着法律只应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法律可以规定人应当怎样行为,却不能也不应规定人怎样思想。假如思想可以犯罪,就没有任何自由可言,没有什么事情不可以是犯罪了,人也不可能再有任何尊严可言。

(16)、读一读塔西佗的名著《日耳曼尼亚志》就能发现,英国人的政治体制观念是从日耳曼人那里引进的。这种优良的制度初是在森林中发现的。

(17)、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1689-1755)是早写作哲理小说的作家。他出生于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德堡的一个贵族世家。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18)、但是,在艺术领域,德国、英国、法国的艺术家们的成就要远远超过十七世纪,走向极端浪漫激情和同样极端的对不规则的美的追求,使启蒙运动之中、之后的艺术构成了世界艺术中史上为光辉灿烂的高峰之一。文学、绘画、雕塑、音乐......每个领域都有第的艺术家,第的艺术品。在德国,有歌德、席勒、莫扎特、贝多芬;在英国,有华滋华斯、柯勒律治、济慈、雪莱、拜伦;而法国人的生命深度也许生来便与理性、实证无缘,而全在情感行动之中。因此,启蒙时期的法国文学堪称第的审美珍品,其绘画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的。夏多布、里昂、卢梭、雨果、乔治.桑、梅里美、德拉克、瓦罗,这些名字所象征的生命活力是其他民族难以企及的。

(19)、 ●香港立法会议事厅。香港实行英式的三权分立,由基本法予以保障。(苹果日报)

(20)、发源于法国的启蒙运动是文艺复兴之后,世界近代史上的又一次翻天覆地的思想革命。但是,以浪漫激情为主要特征的启蒙运动对历史进程所产生的影响在方式上又有别于从培根、笛卡尔到休谟的哲学。启蒙运动之前的哲学对人类精神的影响更侧重于理智,是从观念上、理论上反对形而上学,而启蒙运动的影响更偏向于情感,从生活方式上、从行动上反对形而上学。在近代哲学中,几乎没有艺术的插足之地,但是启蒙运动从一开始就与艺术血肉相联,这种联系在其开端、高潮衰落之中都有艺术相伴而行,其影响直入人的整个生命。这种差别,也可以从启蒙运动中的哲学成就和艺术成就的对比中看出。

(1)、今天的三权分立就分享到这里~请关注我们,带您一起更加深入了解英国。

(2)、每当谈论到英国政治,一定离不开政治的中心舞台——议会。

(3)、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对此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其思想成为现代政治制度的核心观念。

(4)、对农民来讲,冬季应该干什么?合格的农民很清楚,愚蠢的农民估计是杨白劳。

(5)、现阶段来看,三权分立并不是那么适合中国。(毕竟你要这个立意啊,不要找我喝茶,我不收快递,我家水表拆过了!)

(6)、立法权。这个就是指,就说在家里,那必须是家有家规,不管是不许骂人啦,还是不许出去丢人现眼啦,都是家规。比如详细来说,有个家规是不许出去瞎捣乱!违者要挨揍!这就是立法。那么立法权,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这项规矩的权利。

(7)、不存在永恒的政制,甚至不存在永恒的国家,英格兰将会死亡,正如罗马、斯巴达和迦太基会死亡一样。

(8)、这无疑是一种人格一种审美的境界,而决不是哲学和思想。不论卢梭对文明的否定多么偏激;多么不合时宜多么不着边际;甚至多么荒谬。但他作为近代史上第一个以极端的方式敲起了近代工业文明的丧钟的人,其现代意义是不可低估的。马克思从经济角度对私有制及工业文明的批判,西方现代文化对理性和科学的神话的反叛,都与卢梭的影响有关。令人惊异的是,休谟和卢梭尽管决裂了,但是作为非理性主义的先驱,他俩的名字永远连在一起。休谟以纯哲学的方式、卢梭以审美的方式共同为理性至上科学至上的近代形而上学掘墓。

(9)、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的权力导致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10)、第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乱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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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提出通过法律规定,将上述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13)、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14)、你得承认,卢梭敢于把自己置身于整个人类的对立面上的人格力量是具有震撼力的,以至于他的错误、他的荒谬、他的偏谬都因这种人格而染上了某种诗意的、浪漫、迷人的色彩,作为一个思想家,卢梭并不伟大,而作为一个人,他很彻底。

(15)、所以言论不应当构成犯罪。言论要是构成犯罪,那么任何言论都可以成为犯罪根据,因为言论不过是一些声音和符号,可以有多种解释,具有歧义性,因而都有可能被任意解释成犯罪。比如我说“我要杀人”,可是并没有就此去拿刀子,就不应因此把我看作杀人犯。

(16)、人们或许有疑问:既然统治者总是既得利益者,那么他们的利益总体上就是一致的,怎么会相互监督和制约呢?我们不要忘记了,即使统治者也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利益之争会使他们产生相互约束;同时,在法治国家里,还有舆论自由和人民的制约,一切机构的权力终来源于人民;再者,还有凌驾于一切机构之上的法律。因此,无论如何,权力分别由几个机构掌握,总比大权独揽要好。事实证明,重大的政治错误和腐败,几乎都是由于权力集中所导致的。

(17)、近代的伦理学政治学在反形而上学、反专制的斗争中的大功绩是:公开人的自私、自利、自爱是人性的实质,公开情欲对伦理和政治的重要作用,公开人与人之间残酷的竞争关系,公开人性的贪得无厌的致命弱点。一句话,公开了个人主义的合理性。正是在这个公开的世界中,才会有自愿的社会契约,有法律高于权力,有权力互相制衡,才会有以保护个人权利,发展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民主政体的产生。可以说西方近代的民主政体是一种人类通过限制自身而获得自由的手段。但是必须指出,这种限制是自愿的,也是自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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